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学(1)复习

C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
D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
• 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 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
3、下列机关中,( BC)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A 公安部 B 最高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4、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 种情况属于( BD )。 A 论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司法解释 D 立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 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 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 或者专家学者
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 方法 论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 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填空题: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 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扩张解释 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限制解释 作狭义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主要特征 (界定标准)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 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 刑事司法意义
•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
2012刑法大纲

2012第一章刑法概说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犯罪概说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亲告罪、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三章犯罪构成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考试肉容:|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构成(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限度)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构成(避险起因避险对象避险意图避险时间避险可行性避险限度)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第二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预备犯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未遂犯的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第六章共同犯罪考试内容: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的刑事责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的处罚)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第七章单位犯罪考试内容:|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单位犯罪的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第三节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处罚原则第八章罪数形态考试内容:第一节罪数的区分区分罪数的意义区分罪数的标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第三节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第四节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九章刑罚概说考试内容: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第二节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第十章刑罚种类第一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的概念死刑的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第二节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十一章刑罚裁量考试内容:第一节量刑概述量刑概念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第二节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数个量刑情节的适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累犯(累犯的概念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对累犯的处罚)自首(自首的概念一般自首特别自首自首的处罚)坦白立功第三节量刑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适用)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撤销)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一节减刑制度减刑的概念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第二节假释制度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消极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第十三章刑罚消灭考试内容: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的事由第二节时效时效概述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中断)第三节赦免赦免的概念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特点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罪状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节普通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第二节普通罪名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试内容:(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试内容:(2):走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试内容:(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节重点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二节普通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总则(完整版).

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
的一种表现形式
•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
种情况:
•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 •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第二讲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
•
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5.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过公民预测可能 性的范围
真题解析
•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
推解释
•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
•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刑法学》张明楷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1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分类:1.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与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2.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刑法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刑法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性,使刑法成分为特殊的法律。
⑴虽然刑法保护的范围很广,但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表现在3方面)⑵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有刑法抑制。
二、任务1.我国理论:《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刑法任务与刑法机能是不能等同的概念,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①行为规制机能②法益保护机能③自有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体系1 刑罚体系主要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组成有两编,第一编总则,第二遍分则另有一条附则。
编下为章;章下为节;节(章)下是条;条下是款;款(条)下是项。
2 但书但书主要有四种情况:对前段表示了相反、例外、补充、限制关系二、解释1 概念: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真实含义的说明。
2 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最高法、最高检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 方法一般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⑴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第一、二、三章刑法概述、概念、构成201202

第九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章 刑罚的消灭
《刑法总论》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
刑法总论
总则论
概 念 原 效 则 力 犯 罪 概 念 犯 罪 主 体
•
• • • •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对犯罪客体的理解: (举例)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2. 种类逻辑 关系图: 一般客体 犯罪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第四节 刑法解释
• 一、概念和意义 • 二、分类和类型 • 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 (2)司法解释 • (3)学理解释
• 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Literal rule) • (2)论理解释(Mischief rule) • a、扩大解释 • b、缩小解释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
•
•
( 多选)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 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 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 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 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 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 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 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 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 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学---课程资料
1980.1.11997年3定。
至今共通过6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属刑法。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事责任的法律。
单行刑法是律。
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法。
新刑法颁布后,从第1条至第452段。
但书:当同一条款的后表示,“但是”字称为“但书”容称为“本文”)有以下情况:(1示了相反关系;(2表示了例外关系;(3段表示了限制关系;(4真实含义的说明。
1.解释的必要性:(1解释明确其含义。
(2(1即刑法条文111条《刑法》第认为因即根据刑法即在刑法文即根据刑法即根据制定在进行比较任何解释结我月而区害性的法律标志:实质依据。
3.法律标准。
4.法定原则的产物。
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性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刑法》第243者管制,并处罚金。
”(6)犯性、犯罪必备条件。
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实行行为性)三个特征。
(1)是人的身体活动,行为。
(216141414第一,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对行为人的定性。
的问题。
第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处。
第三,因果关系的错误:可分为三类:a.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入井中,乙被摔死在井中。
将犯4.对24犯即3.如(1)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和中止。
(2)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此时:1.那么,犯人是犯罪未遂。
2.时,(1)能否进行一次评价?(2)人。
3.定。
4.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5.的是通过减刑、改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表现时,减少,不能变更刑种。
减刑不同于改判。
改判是指轻。
同前提条件。
24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1、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2、同等责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死亡三人以上3、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四、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
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根据2010年⼤纲修订)作者:徐光华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范围基础知识论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说犯罪的分类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年龄、⾝份犯罪论体系犯罪主观⽅⾯:罪过形式、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为、结果、因果关系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承诺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犯罪论特殊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总论(论犯罪)单位犯罪实质的⼀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罚的概念刑罚概说刑罚的⽬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刑罚论刑罚的体系(静态)附加刑:罚⾦、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量刑:累犯、⾃⾸、⽴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的运⽤⾏刑: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论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违反职责罪[掌握刑法结构图的意义]:第⼀篇基础理论第⼀章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概念与渊源(⼀)刑法的概念从⼀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名称叫“刑法”的)。
⽴法机关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这类单⾏刑法的特点在于,它规定的内容也是犯罪与刑罚,⽽没有其它的规定;但是,它所规定的内容仅仅涉及某⼀个⽅⾯,⽽不像刑法典⼀样,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
⽬前我国的单⾏刑法只有全国⼈⼤常委会1998年12⽉29⽇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知识总结
刑法知识总结第一章刑法的概述1.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刑法规范)侠义的刑法即指刑法典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3.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刑法的体系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5.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此外,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和教育相统一原则,尽管刑法未明文规定,但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因而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正确定罪和量刑,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个罪的本质特征和具体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不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有违于刑事立法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替代刑事立法。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相称,罚当其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最古老、最朴素的表现形式。
刑法学原理
【案例】张顺发购买假币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1年2月张顺发在乘火车赴重庆时购假币1万元,到达后 几度用假币购物找零换取真币。案发后检察院以其持有、使 用假币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以 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的先行行为是购买假币,购买是主 行为持有使用是从行为,属于刑法中事后不可罚行为,就如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一样。变更指控罪名正确。 购买是既遂,购买后是否使用等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故 最后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 保护主义(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所犯之罪按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也受处罚) (3)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主义 (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应是 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1)一般情况——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 (2)我国情况——消极承认。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 权的实现。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 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换言之,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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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
刑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
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单行刑法。
截止到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二十余个单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
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
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
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并在罪一刑关系设置的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
刑法分则共分十章,对四百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
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一)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二)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
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三)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如刑法通过规定妨害公务罪,来保障公务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过规定走私罪,来保障海关法的施行等。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严厉打击直接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2)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它们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和制度的巩固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和繁荣,因而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
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贯彻了宪法的相关原则。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同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刑法的机能与任务不同: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机能是刑法现实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在人类社会存续期间,要完全消灭犯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违反社会秩序,破坏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破坏共同生活秩序的行为人出现之后,必须要使用刑法手段对之加以抑止。
作为社会统制的有效手段,刑法具有以下现实的机能: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权利保障机能:
(一)规制机能
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规定施加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这里的规范性评价意味着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机能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规定科处一定刑罚,从而指出其应当受到法的无价值判断(评价机能),这样通过刑法的命令,就可以使普通人形成不实施类似行为的意思决定(意思决定机能),从而避免犯罪。
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机能是:在司法活动中,没有犯罪行为,没有刑法规定,就不能确定刑罚处罚,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刑法的明确规范为指导。
所以,对司法官员而言,刑法是对其法外科刑权力的禁止。
(二)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护人们公认的、对于社会存续有意义的法律上的利益,由此来保卫社会,保持现存的生活秩序,这就是刑法的保护机能。
就今天的世界范围内来看,国家的存续和发展(国家法益)、社会生活的静谧与和谐(社会法益)、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个人法益),是各国刑法都必须要给予保护的。
唯其如此,才能在整体上维持社会秩序。
要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持机能,刑罚就必须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结合起来考虑。
刑法的保护机能表明,由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的最终目的就应当定位于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机能
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会两败俱伤。
换言之,刑法这种国家权力如果使用不当,既可能无法达到惩罚犯罪的功效;也可能会侵害无辜公民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权利。
所以,为了使公民个人的人权免受国家权力的无端侵害,必须要利用法律对个人进行保障。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能够得到实现,主要是因为我们利用刑罚法规确定了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个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受到刑罚的任意打击。
由此,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普通人权利的保障,使刑法成为“善良人的大宪章”;另一方面,由于刑法对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幅度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对已然犯罪者的处罚也有了便于司法人员把握的标准,超越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就是不被允许的。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