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特征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学教案-绪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概念、渊源、分类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刑法与其它部门法2、刑法与刑事法学(刑事一体化)三、刑法发展史(一)世界刑法发展史1、古代刑法(前资本主义)2、近代刑法(贝卡里亚以来19世纪中叶)3、现代刑法(刑法国际化)(二)我国刑法发展史1、前封建刑法五刑:墨、劓、膑、宫、辟2、封建制刑法(《唐律》为代表)旧五刑:笞、杖、徒、流、死3、近代刑法(清末沈家本《大清新刑律》)新五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4、刑法现代化建国后的刑法动向:苏式刑法——德日、英美刑法元素的吸收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甲骨上绘制的墨刑清末枷刑清末杖刑、新加坡鞭刑四、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狭义刑法)1、1997年《刑法》(1997年修订,10月1日施行)2、现行刑法典的基本情况:452条+7个修正案3、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二)单行刑法1、1979-1997年有23个,15个被废止,8个中的刑事责任不再有效。
2、现有1个(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骗购外汇罪)?(2)1999年10月30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三)附属刑法(四)国际刑法:须转化为国内法附属刑法的例子《保险法》第131条(1995年6月30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刑法》第198条(1997年10月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刑法的根据、目的、功能(刑法第1、2条)(一)根据:宪法、实践、政策(二)目的: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说V S规范违反说(三)刑法的任务1、社会保护(防卫社会)2、人权保障:无罪之人、有罪之人(一)刑法的规范•1、规范形式:刑法典(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2、刑法规范的特点:•禁止性规范(消极不作为规范)为主•命令性规范(积极作为规范)为辅•授权性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例外(二)刑法的体系•1.刑法典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编章节条款项•2.分则条文体系:罪状+法定刑•3.学理体系七、刑法解释(一)为何法律需要解释法条文本言辞的模糊性(示例)•1、同性“卖淫”案•2、携带“凶器”抢夺案•3、“持枪”抢劫•4、“非法经营”造成模糊的原因•1、理性有限:不能囊括所有情况,不能预料发展•2、词不达意:语言有限的固定功能•3、故意模糊:列举性规定章国新体育彩票作弊案•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今年45岁的章国新,自2001年3月以来,多次到省体彩中心踩点,意欲通过制造“假球”,人为影响摇奖结果。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一、刑法的属性从前述刑法的实质定义已反映出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从其产生就是同阶级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上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后,才有所谓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
由于刑法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什幺样的行为是犯罪,应给予什幺刑罚处罚的法律,因此它的阶级性表现得最为鲜明。
历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阶级类型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封建制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即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
中国刑法属于后一种类型。
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
二、刑法的特征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极其广泛的范围。
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
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
刑法知识点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核心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4)行为的地点;(5)行为的方法手段;(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2)不作为;(3)持有;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的种类:(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2)量刑意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b.犯罪对象身份;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1)不适用死刑原则;(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的两种类型:(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
刑法

C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 对 无 已满14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6周岁的人
只对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3-3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 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 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 因素。
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特 征
行 为 人 犯 罪 未 得 逞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 犯 罪 未 能 得 逞
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以前
特 征
判断下列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
• 某甲诱使邻居10岁男孩和一个痴呆者 一起去盗窃他人财物。 • 医生某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某 乙没注意核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致 婴儿服药后死亡。 • 某晚,甲去某火车站偷堆放的农药, 刚到现场,乙也来盗窃农药,甲、乙 各自盗出农药两袋。
广州三名男子结伙专偷女友家财物 某日,甲、乙伙同丙,甲事先偷配 甲、乙、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女友家钥匙,甲、乙看风,丙入屋盗 得电脑主机 2台、数码相机1部及手机1 在共同犯罪中,甲、乙主要负责提 台。 供盗窃钥匙及看风,起辅助或次要作 一个月后,甲、乙伙同丙密谋盗窃 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丙入屋 乙前女友家财物,由乙提供钥匙,甲 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 接应、乙看风,丙入屋盗得现金 2000 重处罚。2-2 元及戒指1枚、饰品金猪1个。2-1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这个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应作为能作为而不作为并 导致危害结果 6-4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差闭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虚猛裂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1、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其中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其中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2、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其中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
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刑法的特征简答题

刑法的特征简答题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具有以下特征:1.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
2.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要严厉得多。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4.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具有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和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