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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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精品课件——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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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方法以外采用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 据《刑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 方法包括三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 3.由主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条件及其意义 1.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条件。 2.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意义。
思考题 1. 我国刑法是如何体现对死刑的限制的? 2. 如何界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以
及计算方法? 3. 罚金刑的交纳方法有哪些?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十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我国的刑罚体系和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的种类有:①管 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的 种类有: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在我国的 刑罚中,主刑与附加刑、重刑与轻刑相得益彰,生命刑、自 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互相衔接,从而组成了我国刑罚的一 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并充分反映了自己的特点。这些特 点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体现了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原则。 3.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第二节 主 刑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四节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及种类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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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刑罚的裁量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
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的,但它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VS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或者减轻 其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决 定特赦。特赦应当公开进行,并由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宣布。
赦免
种类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适用于特定 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 特赦适用于特定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者部分。
自由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 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 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
财产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我国刑 罚中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没有争议或已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的 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没收 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时还连带没收犯罪 人的其他财产。
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 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是指古代中国社会在法律和司法方面的刑罚制度。

由于中国历史悠久,不同朝代和时期的刑罚体系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一些常见形式:
1. 酷刑:古代中国刑罚中最为残酷的形式之一。

包括打髀(打腿)、械斩(手刑)、凌迟(肢解)、千刀万剐等残忍的处罚手段。

酷刑用于惩罚重大的政治和社会罪行。

2. 杖刑:用刑杖对犯罪者的背部进行多次鞭打。

杖刑用于惩罚轻微的刑事犯罪。

3. 砍头:古代中国常见的死刑方式,即用刀砍下犯罪者的头颅。

砍头用于惩罚重大罪行和叛乱。

4. 流放:将犯罪者流放到边远地区,剥夺其回归家乡的权利。

流放用于对付政治异己和重大罪行。

5. 截肢:将犯罪者的手、脚、耳鼻等器官截去。

截肢用于惩罚特别严重的罪行。

6. 徒刑:将犯罪者押送到边疆或较为艰苦的地区劳动改造。

徒刑用于惩罚一般刑事犯罪。

7. 罚金:强制犯罪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

罚金用于对付一些轻微的经济犯罪。

请注意,这些刑罚形式主要适用于中国古代,现代中国已经对刑罚制度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采用了更为温和和人道的刑罚形式,并且遵循法治原则和国际人权标准。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14-1 刑罚的体系

14-1 刑罚的体系

(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 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 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考验期 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 包括四种情况:(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 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 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 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 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 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二)罚金的数额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 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刑法对 罚金数额的规定看,主要有倍数罚金制, 比例罚金制,定额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 制四种方式.
(三)罚金的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 式.(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 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减 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 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性质或特点进⾏了分类与排列。

我国的刑罚体系和种类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基于刑法明⽂规定⽽形成的、由⼀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适⽤⽽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于犯罪的外国⼈的驱逐出境刑,这是⼀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命刑、⾃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命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如死刑,是最重的⼀种刑罚。

⾃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包括⽆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最⼴的⼀种刑罚。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法,包括罚⾦、没收财产。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第三⼗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第三⼗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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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论我国的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萱制、拘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1979 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论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

论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
人 道 化 、 放 化 。 刑 罚 酉 置 理 论 发 展 至U 天 才 罪 开 己 今 已
惩 罚 与 宽 大 相 结 合 的 政 策 , 我 们 党 和 国家 是
与 刑 罚 间 的 酉己 理 论 , 经 历 了 从 罪 刑 绝 对 均 衡 最 早 适 用 的 一 项 重 要 刑 事 政 策 , 7 置 已 1 9年 《 法 》 9 刑 规 理 论 , 罪 刑 比 例 均 衡 理 论 , 到 该 当 的 均 衡 理 定 了惩 罚 与 宽 大 相 结 合 的 刑 事 政 策 。为 应 对 改 到 再 论 , 股 并 建 立 在 罪 人 论 基 础 上 的 刑 罚 个 另U 革 开 放 以 后 社 会 变 革 引 起 的 犯 罪 率 上 升 问 题 , 巳 化 我 理 论 的 影 响 , 罚 配 置 论 已 经 发 展 为 既 注 重 刑 罚 国 从 18 刑 9 3年 开 始 , 行 严 打 政 策 , 对 当 时 犯 罪 实 针 和 犯 罪 相 适 应 , 注 重 刑 罚 和 犯 罪 人 相 适 应 , 而 量 增 大 的 情 况 , 加 了 刑 罚 量 , 而 有 力 的 遏 制 了 又 从 增 从
发展 水 平 。和 谐 社 会 发 展 目标 的 确 立 为 我 国 的 合 我 国 同 罪 作 斗 争 的 具 体 经 验 及 实 际。 巳 隋况 , 带U
刑罚改革提 供 了动 力 和方 向。在 社 会 发 展 的 新 定 本 法 。刑 事 政 策 趋 向 以 惩 罚 政 策 为 主 , “在 形 势 下 , 么 样 的 刑 罚 制 度 符 合 我 国 当 前 社 会 治 19 什 9 7年 《 法 》 订 中 之 所 以 删 除 关 于 惩 办 与 宽 刑 修 理 的需 要 ?我 们 在 此 以 我 国 当 前 的 形 势 政 策 为 大 相 结 合 的刑 事 政 策 的 规 定 , 要 还 是 为 了 给 严 主 着 入 , 刑 罚 的 结 构 调 整 为 基 本 框 架 进 行 探 讨 。 打 刑 事 政 策 让 路 ”。1‘ 打 ” 为 当 时 事 实 上 的 以 L ‘ 严 J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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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概论
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
主刑有5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1979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刑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①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条文大大增加了,因此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范围也比过去有所扩大。

②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既可以附加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刑事犯罪,又可适用于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一般犯罪。

③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法中仅适用于危害较大的图利性犯罪,其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

④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它仅适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以自由刑为中心,这基本符合改造
二,刑罚体系的完善
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是对其完善的基本逻辑起点。

据此,对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就主要表现为促进刑种、刑序、配刑的合理性。

应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罚体系完善的根本决定因素,同时还要以实现刑罚目的作为终极目标,切实考虑犯罪人的刑罚适应能力,合理地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就完善思路而言,除了对各种具体刑罚进行必要的改进之外,从整体上看,还要调整刑罚的总体结构,增加新的刑罚种类,明确地对刑罚配置制度作出规定。

(一)、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逻辑起点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不足,理论上认为主要有:(1)刑罚体系存在重刑主义倾向,与世界轻刑化趋势不合拍;(2)刑罚体系立法技术仍有欠缺,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3)刑罚执行存在不协调,与刑罚目的要求不相称。

但就具体的内容而言,还涉及了刑法分则中死刑配置过多、部分犯罪法定刑攀比趋重、具体犯罪量刑情节过于抽象、笼统以及司法机关适用和执行刑罚无法与刑罚目的相协调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是完善刑罚体系的根本决定因素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据此规定,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应当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具体而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表现为指导刑罚的裁量、执行,表现为对具体犯罪配置合理的法定刑,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刑种的设计发挥指导作用,因为具体刑种的严厉程度决定了对具体犯罪配置该种刑罚是否适当,也影响到具体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如何在具体犯罪上体现出以及调剂该刑罚的严厉性。

因而尽管法定刑的配置本身不属于刑罚体系的必要内容,但是,刑罚体系本身却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具体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轻重状况。

例如,1979年刑法典第44条后半段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实施特别严重盗窃罪的此阶段未成年人,就有可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再如,现行刑法典第295条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定了死刑为最高法定刑,尽管立法者此时的规定确有不妥,但如果刑罚体系中没有死刑,或者死刑配置受到严格限制,自然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此处的不足。

因此,刑种本身的严厉程度以及刑罚体系的合理设计,就成为对具体犯罪妥当地配置法定刑的基本前提。

刑种以及刑罚体系的严厉程度应该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立法配置、具体刑罚裁量与执行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2)有效实现刑罚目的是完善刑罚体系的终极追求目标
在刑罚论中,刑罚目的是最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是刑罚论的核心。

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如刑罚目的如何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
体系与种类,量刑原则与量刑制度问题,行刑制度问题等等。

因此,很有必要从能否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分析如何完善刑罚体系的问题。

6]理论上通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

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因而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3)犯罪人刑罚适应能力是完善刑罚体系的重要影响因素
(4)犯罪人合法权益不受不当的剥夺或限制是完善刑罚体系的必要限度
(三)、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基本思路
(1)调整刑罚结构
(2)增补刑罚种类
(3)增加配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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