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法考试闯关复习精讲:第六章_公司法律制度 共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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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4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4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考点6】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P151)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7】股东诉讼(P152)1.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P152)(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精讲精练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中的基本概念(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理解)(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涵义股东——公司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三)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1.对外投资限制(了解)2.担保限制★★★(注意案例)3.借款限制★★★(注意案例)(1)所有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2)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题·案例题】(2013年)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问:(1)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例题·单选题】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与其他四个自然人股东一起出资设立了C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持有60%的股份,派B公司的董事甲行使股东权益,其余四个股东各持10%的股份,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上甲与另外两个股东赞同作出以下决议,另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其中能够获得通过的是()。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6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6章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5分以上,大多数年份会考查综合题,并很有可能和证券法结合考查。

本章近几年连续调整,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优先股等,今年主要做的是结构性调整,实质内容未变。

2.本章需重点把握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3.本章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建议边学边记,不要把记忆的任务全部留在考前。

【考点一】公司法人资格(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是今年新增内容。

本考点在11、13年考查过案例题,07、09考查过客观题,重点为担保的处理。

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投资能力的限制: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约定事项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决议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股东会的同意,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对象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2.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在表决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D.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无效,应当以()为被告。

A.公司B.出席会议的董事C.董事会D.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4.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显名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5.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10人,其中张某和田某为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派出的董事。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拟向A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下列有关A公司董事会对此交易进行表决程序的情况中,可以通过该事项的是()。

A.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4人出席,4人全部通过B.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6人出席,3人通过C.全体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张某和田某外的其他董事均未通过D.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7人出席,5人通过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六章_公司法律制度 共75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六章_公司法律制度  共75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2分,试卷二的分值为9分。

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18分的题目来自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八个单元,共计41个考点。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2020年教材新增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内容。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4题4分4题4分4题4分4题4分4题4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2题3分2题3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6分8分5分2分合计11.5分15分7分12分9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公司的设立【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P162)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释】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章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专题是CPA经济法的重点内容核心章节。

本专题知识点丰富,考核角度灵活,相关司法解释较多。

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尤其是将其与物权法担保制度、证券法的组合考核,更令考生唯恐避之不及,谈其色变。

学习时应重点掌握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等,灵活运用。

2020年教材变化之处较多,但涉及核心考点并不多,需注意掌握。

目录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及公司决议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与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及转让其他规定第一节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一、设立登记1.设立行为是公司成立的前奏。

经发起人申请,公司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方告成立。

成立意味着公司取得权利能力即法人资格。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设立阶段的债务1.合同债务(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3)公司不能成立时:①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借款的限制: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担保的限制:(1)一般公司:(2)上市公司的担保:下列由股东大会审批:【考点2】公司的设立要求1.申请者:2.公司设立条件:【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必背法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有约束力。

【考点3】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1)表现: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与股东连带3.其他后果:(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考点4】设立阶段其余问题1.设立公司失败:(1)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费用:对外连带,对内按份(除了能找到责任人,其余:约定→出资比例→平均)2.★侵权赔偿的处理:有公司找公司,没公司找发起人(发起人对外连带,对内找责任人)。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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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五)第四单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考点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P154)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1】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

【解释2】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答案】D2.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2005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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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2019年卷14题4分1题1.5分2/7题5分10.5分卷24题4分2题3分1/7题3分10分
2018年卷14题4分2题3分3/7题8分15分卷24题4分2题3分——7分
2017年卷14题4分1题1.5分2/6题6分11.5分卷23题3分1题1.5分2/8题4.5分9分
2016年卷14题4分3题4.5分3/6题9分17.5分卷24题4分2题3分2/6题6分13分
2015年卷14题4分1题1.5分3/6题9分14.5分卷24题4分1题1.5分2/6题6分11.5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删除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2.调整了“股权出资”;
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新增“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几点细化说明”、“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董事的解任”、“股东重大分歧案件的调解”。

本章单元框架
第1单元公司的法人资格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公司的法人资格(★)(P159)
1.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关联交易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法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20年新增)
(3)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20年新增)
【补充链接】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2)重大事件、虚假陈述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考点2: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P159)
决议机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投资限额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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