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2、对于在市开发区征地建设新项目的企业安排的短期(租期两年以内)过渡用厂房,具体政策一事一议。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实际缴纳税收达到400—450元/年/平方米,租金补贴50%;
6、实际缴纳税收达到450—500元/年/平方米,租金补贴60%;
7、实际缴纳税收达到500元以上/年/平方米,租金补贴70%。
四、考核兑现
对入驻企业的产值、税收等指标的考核、补贴兑现由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负责实施,上年度补贴兑现时间为次年4月份。
滁州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9 18:56:38 点击次数:402
为鼓励中小工业企业入驻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规范标准化厂房的经营管理,根据市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和《滁州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程序:市开发区标准厂房由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租赁、运营管理;入驻项目由市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审核把关,签订投资协议书,同时企业与同创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1、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00—250元/年/平方米,租金补贴30%;
2、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50—300元/年/平方米,租金补贴35%;
3、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00—350元/年/平方米,租金补贴40%;
4、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50—400元/年/平方米,租金补贴45%;
二、入驻条件: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为开发区的工业性生产项目,经市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后方可入驻标准厂房。
标准化厂房政策

企业建标准化厂房政府每平米补贴15元发表日期:2011年03月29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来源:遂宁新闻网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全市企业要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
按照文件精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三层及以上,市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新建标准化厂房将给予每平方米15元补贴。
市经信委相关人士表示,此举主要为了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同时缓解入园企业自建厂房负担。
什么是标准厂房?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科学化、规范化、功能化、市场化的要求。
科学化布局——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由园区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还要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特别是建设起步晚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规范化建设——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三层及以上,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功能化配套——除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外,还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市场化运作——除园区自筹资金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多种建设模式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标准厂房建设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以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
据介绍,我市标准化厂房将主要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方式建设标准厂房。
标准化厂房建设实施方案

莲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实施方案 (草)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3-1-2 5:20:41莲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实施方案(草)一、基本情况莲花街道办事处位于西峡县城东北角,辖区面积5平方公里,下辖莲花、新兴两个社区居委会,13个居民小组,辖区人口17000人,其中:直管居民726户,2949人。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开放发展、科学管理、创优服务”这条主线,瞄准“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社区”这个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三个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使辖区内工业经济及项目建设有了较大发展。
二、目的意义园区既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
她能以资源、骨干企业、品牌为主题作为载体,大力推进产业积聚,促使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企业向园区聚集,主导产业向产业配套和产业链接方向发展。
莲花街道办事处将“以项目为支撑兴工、以市场为龙头活贸”作为经济发展方针,依托自身的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和资源优势,长期不懈地抓好园区经济建设。
在园区建设方面推出标准化厂房建设,“筑巢引凤”减少项目的前期投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将更有利于新上项目的快速投产见效,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同时,创建莲花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工程,是落实今年全县重点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实行集约用地,发展工业用地上“规模”的大事;是发挥区位优势,扩展城区民营工业生态园区建设的需要;是拉大城市框架,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城市发展的需要;是集聚实力,加快莲花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统揽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本地自然禀赋,走特色化、专业化之路,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群。
同时遵循“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方针,打造精品园区,增强园区发展的可持续性。
以产业集群提升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水平。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最新)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X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就我区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工业项目不动产确权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加强工业用地(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工业厂房登记管理,确保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不丧失。
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工业厂房建成后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一般以宗地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确需要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经区发改、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住建、区生态环境、区房地产管理以及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幢、层为不动产单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每幢标准厂房分割单元不大于4个。
对于有明确界址且现场有固定界限的标准化厂房确需分割登记的,可以间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间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一)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土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是指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与投资运营单位共同申请把所占有的工业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现就我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一)建设目的。
标准厂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能满足从事一般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主要为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一是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入驻企业不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自建厂房宿舍等程序,减少占用经营资金,缩短建设周期,加快项目投产进度;二是提升招商引资成效。
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可直接安装设备,尽快投产,产生效益,产生税收,同时,能够围绕园区的主导产业,进行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三是节约集约用地。
标准厂房是多层厂房,可灵活租赁,可重复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有利于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税收贡献率,有利于破解工业项目“用地难”、“落地难”问题。
(二)建设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
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发展合理确定标准厂房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是选址合理。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连片原则,依托已有开发区、园区开展建设标准厂房,选址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需要。
同时,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驻企业共享的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高新区、广州(XX)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佛(佛冈)产业园)、广德(英德)产业园、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最新)

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X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就我区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工业项目不动产确权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加强工业用地(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工业厂房登记管理,确保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不丧失。
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工业厂房建成后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一般以宗地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确需要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经区发改、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住建、区生态环境、区房地产管理以及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幢、层为不动产单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每幢标准厂房分割单元不大于4个。
对于有明确界址且现场有固定界限的标准化厂房确需分割登记的,可以间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间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一)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土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是指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与投资运营单位共同申请把所占有的工业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管理问题与对策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管理问题与对策摘要:工业园区的建设对于推动区域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以“企业集中、资本积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为基础,推动工业发展,将工业园区作为载体,优化工业投资结构,构建良好招商引资平台,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
标准厂房是工业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十分必要。
但是目前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管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管理对策工业园区主要指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充分利用当地已形成、具有区域发展特色及一定规模的产业、产品、市场等产业链,以改善投资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标准厂房等形式,全面整合工业园区,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工业的发展。
标准厂房建设是推动工业园区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目前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加以重视,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标准厂房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
1.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义1.节约利用土地现如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土地资源紧缺问题愈发严重,工业园区也深受这一因素影响。
而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实现节约用地,是整合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满足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1.2有助于丰富公共配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时,不但需要建设生产用厂房,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生活配套以及仓储物流、通讯等生产配套,同时还需要加强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
因为软硬件设施的完善,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诸多便利,有助于降低成本。
1.3有助于培育成长性企业针对一些中小型规模的工业生产企业,其经营发展重点为生产、销售等,但是资金较为紧张,因此以租用厂房为主。
工业园区通过加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有助于吸引更多中小型企业入驻,为其进一步发展夯实基础。
工业园区规章制度内容

工业园区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企业、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工业园区规章制度应当依法设立,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依法审核企业经营活动,维护工业园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工业园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和个人发布工业园区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及时对违规者进行处理,并对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八条工业园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业园区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伤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环保法规,保护环境,减少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私搭乱建,不得侵占他人土地和资源,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劳工权益,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造、贩卖、传播非法物品。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保持公平竞争,促进产业升级。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按照规定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层次和责任,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员工招聘、培训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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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山阳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
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
为5元/平方米/月。
以后每年县政府可根据我县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县、区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合理调整。
租金标准调整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2、新入园企业实际租赁厂房租金标准按入园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在新入园企业与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协议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七条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
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结合我县实际,暂按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2、履约保证金。
每1000平方米万元(不足1000平方米按照1000平方米计算)。
租赁期届满,拟入驻孵化园企业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会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3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3、交费时间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履约保证金须一次性交纳。
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
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年的,租赁协议3年一签。
租赁到期后,如承租方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县域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县域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新入园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具备在工业集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集中区用地计划。
2、新入园企业享受有天的装修、安装设备等时间,期间免收租金。
3、新入园企业可享受我县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政策扶持及融资服务政策优惠。
4、租金减免政策。
为鼓励企业发展,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返”的原则予以减免优惠。
厂房租赁协议续签企业不再享受租金减免返还政策。
“先交后返”是指企业在租赁期限内企业按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待租赁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约定一次性返还优惠部分。
减免返还优惠政策分别为:
(1)新入园企业连续租赁5年以上(含5年),且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
第1年租金全额减免返还,第2年减免返还50%租金,第3年减免返还30%租金,从第4年起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新入园企业连续租赁3年以上(含3年),且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减免返还70%租金,第2年减免返还40%租金,从第3年起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新入园企业连续租赁2年以上(含2年),且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减免返还50%租金,从第2年起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5、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同时可享受上述1、2、3、4条优惠政策。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孵化园是山阳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创业就业服务机构。
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孵化园(标准厂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1、负责入园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园和出园手续;
2、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孵化园的对外宣传工作;
3、制订和发布孵化园的具体管理制度;
4、定期对入园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5、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厂房租金的使用及管理
1、租金管理权限。
县政府是标准化厂房的所有者,对标准化厂房的使用和租金管理具有支配权和监督权。
县财政局是厂房租金的管理部门,依法对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是标准化厂房的管理单位,应协助财政局做好厂房租金征缴及管理工作。
2、租金管理程序。
厂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帐专户管理。
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在财政局设立标准化厂房租金专户,新入园企业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在财政局标准化厂房租金专户缴纳年度租金,县财政局对标准化厂房租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租金返还优惠及费用支出实行县政府领导审签报账制。
3、租金用途。
租金除按照优惠政策约定返还企业外,全额用于标准化厂房的再建设与日常保养维护。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标准化厂房保养维护,确保租赁者正常使用。
标准化厂房如需保养维护,厂
房管理者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尽快予以保养维护,保养维护费用从租金财政专户列支。
标准化厂房的再建设是指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新建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厂房,也指因发展需要对原有标准化厂房的功能提升改造工程。
标准化厂房的保养维护是指为了满足入驻孵化园企业的发展需要,定期对标准化厂房非人为损坏的配套设施(含道路、路灯、绿化带、公共管网等)的保养维护和影响企业使用功能的标准化厂房保养维修,但标准化厂房内配套设施不在保养维护范围内。
4、监督管理。
县政府成立由财政、发改、经贸、纪委、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县域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标准化厂房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确保租金的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申请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及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