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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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课课件

国际法课课件contents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目录01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与作用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国家之间应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02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字会。
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领土外交关系海洋权益国际经贸关系01020304国家的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在调整对象、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又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国际法体系化
随着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法体系化将成 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增强国际法的系统性、一 致性和可预测性。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持,未来国际 法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挑战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法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犯罪、跨 国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问题对
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机遇
同时,全球化也为国际法的发展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如国 际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人权保 护等领域需要国际法发挥更大的
作用。
发展方向
未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 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 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 和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内 容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内容, 如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 。在政治领域,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 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在经济 领域,各国可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 ,促进共同繁荣;在文化领域,各国 可以加强文化交流和互鉴,增进相互 了解和友谊。
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推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01
国际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
革和完善。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2
国际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和法治化。
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

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由此可知,它的实质是: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其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现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基本:国家;两特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成立依据而不是成员,如红十字会是瑞士国内法成立的,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两不是:个人、法人国家法渊源:国际条约(成为且约束缔约方)、国际习惯(非成文且约束所有国家)、一般法律原则非渊源:司法判例、国家法院判决、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强制法规则,与任意法规则相对)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际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主权≠领土)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对”失败国家“采取的保护责任不得成为干涉国家主权的借口和依据)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除外)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不应受外国的统治或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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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显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两种主张的折衷。
因此,有人称之为折衷主义派。
抓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对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理解就不难了。
我以为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及其他形式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国家的同意。
因此实在法学派研究问题的角度是正确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前两项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形成的主要方式,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的或是前两项渊源的补充地位。
除了上述三项直接渊源外,国际法还有辅助渊源,即对国际法原则确立的辅助说明,包括规约规定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此外,根据二战后的实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渊源。
三、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重点掌握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承认,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是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它们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必须遵守的原则,并且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三是构成国际法基础。
所有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基本原则。
四是具有强行性性质,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抑损和任意改变的。
(二)各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家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这几种类型国家的含义。
复合国的两种形式联邦和邦联组织形式。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
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承认效果的理论主张(1)构成说(2)宣告说2.承认的实际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
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
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
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
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四、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国家继承是指的由于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国家领土责任的转移。
实际上是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领土转移而转移给受转领土的国家。
国家领土的变更原因有国家的合并、分离、解体、殖民地独立、领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对这个问题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条约、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原则效果。
关于条约的继承法律效果有两项原则:一是凡关涉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约,如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条约都不继承,即对继承国不发生效力。
凡确领土永久状态的条约都继承,随领土转移而对继承国生效。
财产的继承效果,一般是与转移领土相关的领土内的动产或不动产由继承国继承。
与转移领土相关而不在该领土内的财产应按领土生存原则处理,亦应转移给继承国。
与转移领土相关的档案应由继承国继承。
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国家债务应由继承国继承,但恶债例外。
恶债是违反国际法原则或违反继承国根本利益的债务。
五、国家责任(一)概念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国际违法行为承担的国际责任。
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
《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列了七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动(参见教科书第77页)。
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
满足了这两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
(三)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
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四)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对此,大家要掌握实施违法行动的国家对它的违法行动承担什么义务和用什么形式补救。
一是要停止违法行为并保证不重犯。
二是对受害国的损害给予补救。
如:恢复事物原状、赔偿、道歉即精神满足。
第三章领土一、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领土概念大家还要掌握领陆、邻水、领空的概念。
(二)领土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
二、领土主权的取得与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
②时效。
③添附。
④割让。
⑤征服。
现代国际实践中有的国家领土是由全民投票或恢复领土主权而取得或变更。
请大家看教科书。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
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
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
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
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
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
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到限制。
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权。
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服务目的。
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的概念和划定(二)边境制度五、南极的法律制度南极是惟一没有被瓜分的大陆,但由于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上个世纪先后宣布了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但遭到了美国等国的反对,引起了南极的分争。
为了解决这样的分争,更好地探索、考察和利用南极,12个关系国于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该条约1961年生效。
它是确南极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条约。
按该条约的规定,南极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二)利用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不应将南极变成各国纷争的对象。
(三)冻结南极的领土和其他权利的主张或要求。
(四)维护南极的公海制度。
南极除上述制度外,还有一项协商会议制度。
第四章海洋法海洋法是规范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被规定在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中,所以我们依据公约给大家讲讲关于规定海洋的重要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们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类海域。
一、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对领海着重掌握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和制度。
1.领海的概念和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24海里。
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