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内容
国际法重点

一、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法律制度。
2.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3.国际法具有法律性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组成部分: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渊源:1司法判例:国际法院判例,也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2.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学家。
3.国际组织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它们在国际社会中都应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国家之间应当彼此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内政: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
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各民族均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有权自由觉得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且每一国都有义务都有义务尊重这种权利。
四国家概念:具有居民、领土、政权及主权的实体(居民+领土+政权+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4管辖权: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出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
5豁免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则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
国际法重点

1、国际法主体:个人、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3、国家的构成要件: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领土、政府、主权4、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5、自卫权行使的要件:受到武力攻击、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遵守必要性核相对性原则6、国际冲突的形式:积极冲突(有双重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7、外交保护的条件:保护国的国民或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用尽当地救济8、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9、南极条约确定的南极活动的三大原则:南极专用于和平国的、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10、比较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过权:范围领海国际海峡主体所有的船舶一切飞机核船舶条件继续不停迅速无害可暂停不可暂停11、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核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2、公海管辖的内容:船旗国管辖、普通管辖13、平行开发的含义:‘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包括缔约国的国营企业或在其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受缔约国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他们的任何组织,与管理局一协作方式进行。
14、地面国与领空主权的内容:①保留国内运载权②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式飞行③制定: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飞行的法律与规章制度④可以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15、航空器的分类与国籍:分类:‘民用的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籍:①具有登记的国家国籍②不得具有双重国籍③登记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16、外层空间的基本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忽然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为和平目的的原则17、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多数同意、加权表决、协商一致18、联合国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平等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④禁止使用武力及武力相威胁⑤协助联合国依宪章活动6保证非会员国依宪章行动7不干涉内政19、五大国一致原则含义:联合固安理会针对非程序性事项采取五大国一致原则,包括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赞成票即可通过决议,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20、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内容:1、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2、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交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特权的豁免21、简述人权保护实施制度:1、普通性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实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每四年审查一轮,审查联合国人权问题的实施情况)2、人权公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3、国内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22、条约保留含义: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3、禁止条约保留情形: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24、条约缔约程序:谈判、签署、批准、接受。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重点——精选推荐

国际法重点国际法重点1、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裁判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联合国宪章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完整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三、互不⼲涉内政原则四、平等互利原则五、和平共处原则4、国家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政权组织和主权5、国家的继承: 原因为领⼟变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分裂dismemberment,即⼀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merge,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个新国家。
(3)分离separate,即国家的⼀部分或数部分领⼟从该国分离出去,成⽴新国家。
(4)独⽴independent,即殖民地或附属领⼟获得独⽴,成⽴新的独⽴国家。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原因是政权更迭,但是并⾮⼀切政权更迭都引起政府继承。
政府的继承与国家的继承的不同:⼀是发⽣继承的原因不同⼆是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三是继承的范围不同6、我国继承旧条约所采取的原则:第⼀,部分领⼟变更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第⼆,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第三,国家领⼟分离或解体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第四,新独⽴国家的条约继承。
7、国家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特征:(⼀)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的⾏为。
(⼆)承认包含两⽅⾯的含义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般发⽣在以下四种场合:第⼀,合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个新国家。
第⼆,分离。
⼀国的⼀部分分离出去成⽴新国家。
国际法重点

第一章导论❶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A国际法概念(P1):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B国际法的特征(P2)1、主体——主要为国家,此外还有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还有国际习惯。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实施——自助体制,依靠国家自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C渊源(P12)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主要渊源:(p13)(一)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二)国际习惯要件∶物质、心理因素形成:首创范例——形成通例(常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规则。
一般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D 效力根据(P1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约束力。
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理论关系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1、与条约在国内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2、具体做法:转化: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纳入: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优先、二者处于同等地位(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可抗辩性原则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依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二)国际习惯:尚未作出规定❸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重点

1.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特征书P46 2.继承: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对象:1条约2国家财产3国家债务4国家档案) 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二者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5.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6.海洋法: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特点:①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法规则。
②其发展与人类及其科技活动密切相关,现代海洋法调整的是立体的海洋关系。
③只适用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的非国家实体,个人不是其主体。
④其原则和规则,需要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实施。
7.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8.条约的保留: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接受条约时提出2单方面声明3排除某些规定对缔约国的约束力) 9.国家责任: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件:①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②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10.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二、1、国际责任制度:不法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p105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结果责任以客观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来论的责任原则,主要就是指虽非国际责任主体的故意或过失,但有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并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或从事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
结果责任的性质一是非过错责任;二是只与行为的实际结果有关,而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无关,只有当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有必要确定行为是否为国家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三是承担方式是唯一的,即赔偿。
(2)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不法行为责任则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主观的: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客观: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责任形式:限制主权(全面或局部),恢复原状(被损害事物),赔偿,道歉。
2、海洋法和海事法(1)概念上: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如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岛屿、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等)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见P147)“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洋法既是国际法的传统分支,又发展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海洋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国际私法,民法范畴。
3、承认理论中的构成说与宣告说p9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同时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如果未经承认,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
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
”该公约第64条还有“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范之产生”的如下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范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就二者的联系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都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维护的对象相同,都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都具有普遍性。
(3)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强行法规范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
因此,具有强行性的规范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例如,有关惩治海盗、恐怖活动等国际罪行的规则,被认为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1)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2)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的规定,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捕鱼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公海上空飞行自由;⑤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
(3)更为重要的是,公海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为了避免把公海变成一个无政府、无法律的混乱状态,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关公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还通过制定一些双边、多边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逐渐形成一套利用公海的法律制度。
3、条约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1)原则上,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国。
这即是“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也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2)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国产生法律效果。
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第三国表示接受或无相反表示,即可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即应承担这一项义务。
(3)在国际实践中,有的条约根据国际习惯法也会对第三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例如:①有关边界或领土变更的条约应为第三国所尊重;②依照最惠国条款,条约会给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若干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机会;③某些关于运河、海峡通航的国际公约也可能为第三国,甚至整个国家社会创设某种权利;④有些重要的国际公约本身就作出拘束第三国的决定,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1)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现代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但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部分,国际关系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
(2)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地位。
但不能因此说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
一战以后及二战以后,国际组织的数量日益增加,特别是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体资格也得到了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的确认。
(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在二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深入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
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
另外,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个人也能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其效力优先于国际条约。
(1)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于国际条约而产生。
它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而演变的。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法许多领域的规则,如战争法、外交法、领事法、海洋法等领域的规则,最初都是以国际习惯的形式出现的。
因此可以说,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2)相比较习惯法而言,条约是成文法,在适用时具有无需举证等方面的优点,因而在与习惯法冲突时,条约优先适用。
(3)强行法作为习惯法的一部分效力优于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对条约和习惯的关系作了如下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强行规律抵触者无效。
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3、未经沿海国许可其它国家的飞机可以在其领海上空无害通过。
(1)无害通过,是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具体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2)国家领海上空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飞机要进入某国领空需通过一定方式得到该国允许。
国家对未经允许而飞入其领空的外国飞机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
1、专属经济区包括200海里渔区和大陆架。
(1)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另外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拥有管辖权,并不仅限于捕鱼的权利。
(2)在《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两类不同的海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以领土主权的自然延伸为根据,而专属经济区主张才能拥有。
即沿海国拥有大陆架也可拥有专属经济区,但拥有专属经济区却未必有大陆架。
另外,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涉及所有自然资源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主要以非生物资源为主,即专属经济区以水域为主,而大陆架以海床和底土为重点。
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上有无数原则,分布在国际法的各个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目前该原则主要规定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行为、致人强迫失踪的一些国际公约或条约中。
这项原则也是各国公认的,但是因为它们都是局限在某个具体领域或者某个具体的方面,不是国际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所以它们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3、联合国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下属的机构。
(1)联合国国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2)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7条和第63条的规定,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的各种专门机构,依其组织约章的规定,应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订立协定的方式同联合国建立关系。
此种协定,须经联合国大会的核准。
(3)各专门机构虽然根据协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但他们本身是自主的,并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关。
各专门机构都有其各自的成员国、组织文件、体系结构、议事规则、经费来源以及各自的总部。
各专门机构的决议和活动,也不需要联合国批准。
1、内政是一个地理概念,与一国的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
(1)在国际法上,内政是指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如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采取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管理国家,利用和管理本国的自然资源、决定本国的外交政策等。
(2)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并非一国境内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该国的内政;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要看它是否符合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例如,一国将外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扣作人质的行为就不属于该国的内政。
对于在一国境内实施的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为国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且不能以内政为理由逃避国际社会的干预和制裁。
2、依习惯国际法,国家负有引渡的义务。
提示:(1)引渡的概念(2)引渡的依据首先是条约或公约,然后是被请求国国内法(3)习惯国际法上没有引渡的义务。
3、联合大会和安理会的决议,以及联合国秘书长的决定,对联合国成员国有约束力。
(1)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的职权是广泛的。
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
大会对联合国内部事务作出的决议对组织及会员国有约束力;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作出的决议多属于建议性质,虽然对会员国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职能所通过的决议有些是建议性的,无约束力。
履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职能通过的执行性决议,则有拘束力。
(3)秘书长的职能非常广泛,主要包括:负责行政管理、执行其他主要机关委托的任务,对国际争端进行斡旋和调解,管理维持和平行动等。
联合国秘书长只对联合国负责,各会员国承诺尊重他的国际性,绝不影响其对职责的履行。
1、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1)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适用于这个社会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2)国际法委员会是隶属于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研究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13条1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逐渐发展”指就国际法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编纂”指更精确地制定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2、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承认是一种双方面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承认一旦作出,即在承认者与被承认者之间产生法律效果:①为建立外交与领事关系奠定基础②承认被承认者立法、行政和司法行有效③承认了被承认者的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④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撤消对旧政府的承认⑤承认具有溯及效力(3)一般情况下,现存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或政府可以考虑各种因素自由地作出是否承认、何时承认以及以何种方式承认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是一种单方面的政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