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民法典对网络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对网络隐私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成为人们重要的交流和信息获取平台。
然而,网络也带来了许多隐私泄露和侵犯的问题。
为了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颁布实施了民法典,在其中对网络隐私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规定。
一、网络隐私的定义与重要性网络隐私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使用互联网和网络服务时产生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浏览记录、通信内容等。
网络隐私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经济利益受损等问题,因此保护网络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规定的网络隐私权利1. 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用户也享有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2. 通信秘密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进行非法窃听、监控或者篡改用户的网络通信内容,同时用户也享有通信秘密的知情权和保密权。
3. 隐私权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的隐私权被明确规定并受到保护。
网络用户有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入或窥探个人隐私的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的监视、录音或者拍摄。
1.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需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并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2. 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传输和接入的中介,网络运营商有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通信秘密。
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窃听、监控或者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
3. 用户自身责任:网络用户也应自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合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避免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四、网络隐私保护的救济方式当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 要求删除、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删除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关记录和信息。
2. 请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因隐私泄露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它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涉及。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网络隐私权维护

网络隐私权维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风险。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披露和传播的权利。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隐私权的维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比如,我们在浏览网页时,常常会遇到各种弹窗广告,这些广告似乎总能精准地推送我们感兴趣的商品或服务。
这是因为我们的浏览记录、搜索关键词等个人信息被某些网站或平台收集和分析,然后用于商业营销。
再比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恶意软件等手段窃取用户的账号密码、银行卡信息等,给用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还有,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个人照片、言论等也可能被他人未经授权地转载和传播,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那么,为什么网络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呢?首先,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为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相对容易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实施侵权行为。
其次,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变得更加容易和高效。
各种智能设备、传感器、大数据技术等都能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大量的个人数据。
此外,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不注意阅读隐私政策,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者在社交媒体上过度分享自己的生活,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为了维护网络隐私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从个人层面来说,我们要增强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了解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
不要随意在不可信的网站上填写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
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
对于社交媒体平台,要谨慎分享个人信息和照片,避免泄露过多的隐私。
同时,要定期清理浏览器缓存和Cookie,防止个人信息被追踪。
从企业层面来看,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应当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与挑战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与挑战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隐私保护方面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全球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亟待面对的课题。
一、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成为普遍现象。
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往往忽视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
实际上,网络隐私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安全感,更是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时,可能导致身份盗窃、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二、网络时代隐私面临的挑战1. 数据泄露事件频发近年来,数据泄露事件屡见不鲜。
大型企业、社交平台频繁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用户的个人信息如邮箱、密码、财务信息等被大规模泄露。
比如,_____(填入一个具体的数据泄露案例),使数百万用户的私人信息曝光,造成严重影响。
这类事件不仅损害了用户的隐私,还削弱了公众对数字平台的信任。
2. 不透明的数据收集行为许多应用和网站在未提前告知用户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收集用户的数据。
这种不透明的行为使得用户对自己信息的去向和使用不知情,甚至在不经意间同意了隐私政策中的某些条款,从而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
例如,_____(填入一个具体的应用或网站案例),其隐私政策的复杂性导致很多用户未能真正理解其数据收集和使用方式。
3. 法律法规缺失在全球范围内,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仍处于不断完善当中。
尽管一些国家如欧盟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用户提供了一定的隐私保护机制,但其它地区却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
_____(填入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缺失案例),使得相关企业在数据处理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缺乏监管,导致隐私侵权事件频繁发生。
三、应对隐私保护挑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当加快完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一、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虚拟空间的延伸,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与其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网络行为及其产生的数据依法享有不被非法侵犯、收集、使用、公开、传播和复制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含了诸如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居住地等)、网络活动记录(浏览历史、购物记录、通信内容等)、以及通过网络形成的个人资产与信用信息等诸多方面。
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维度。
从个体角度看,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维护着个人在数字世界中的自主性和安全感。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资源,过度收集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遭受身份盗用、经济欺诈等风险,严重时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从社会层面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构建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增进公众对网络服务和数字经济的信任。
企业和组织在采集、处理用户数据时遵守隐私权保护原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塑造良好商业伦理、提升品牌形象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再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关键环节。
在全球化和技术融合的今天,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既是对国际隐私权保护标准的回应,也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公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必要举措。
在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捍卫,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各国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面对这一挑战,共同构建和完善适应网络时代特征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与实践。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害的主要形式数据收集与监控:网络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等,通过用户注册、浏览行为、购物记录等方式收集大量个人信息。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依赖网络。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威胁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日益暴露在网上。
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社交媒体、网购、在线支付等,我们的个人信息不再是私密的,而是可能被他人获取和利用。
这给我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我们在网上注册的账号、购买的商品、浏览的网页等都会留下我们的痕迹。
一旦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我们的个人隐私将面临泄露的风险。
其次,网络监控和追踪也对我们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
政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黑客等都可能通过监控和追踪手段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甚至可能侵入我们的电脑或智能手机。
最后,社交媒体的普及也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们通过社交媒体分享的照片、动态和个人信息都可能被他人获取。
而且,一旦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对我们的社会关系和声誉都会造成损害。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隐私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黑客技术的发展使得他们能够突破传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
而且,一些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使得从庞大的数据中抽象出我们个人的特征和喜好变得可能,进一步加剧了隐私权的威胁。
其次,法律和监管的滞后使得隐私权保护存在法律盲区。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手段日益复杂,法律和监管的滞后导致了隐私权保护的真空。
即使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惩治。
再次,个人信息泄露的意识淡薄也对隐私权保护构成了挑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缺乏相应的保护意识和措施。
这使得我们容易成为隐私泄露的“牺牲品”。
三、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措施面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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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传统的隐私权正在发生变迁,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明显不足,比较借鉴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两种国外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之后,提出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加强网络隐私权立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个人的自我防护能力。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人格权;法律保护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其中网络隐私权问题在近几年表现得日益突出。
实际上,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只不过是传统的隐私权在网络上的一种延伸,但它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又有其独有的内容,如微博、微信、网上聊天记录等。
网络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得以新的方式保存和使用,既带来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又给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演变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1]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私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2]。
隐私权的本质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任何公共的、群体的或与之有关的事情都不能成为某个人隐私。
其范围严格限定在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的私有领域这个有限范围之内。
隐私权具有独享性,即它必须是权力所有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干涉的私事。
传统隐私权一般没有财产属性,仅关乎个人尊严,是一种消极的权利。
正因如此,传统隐私权一般都被各国界定为一种典型的人格权[3]。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网络隐私权就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
网络隐私权既包含了网络用户享有网络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的消极权利,又包括主动的支配、控制、维护自己的个人数据信息,并从中收益的积极权能。
隐私权的概念,从美国的沃伦和布兰代斯所凭据的对私人信件法律问题的分析中得出的隐私权,即对其“与社会无合法关联之事项,不得随意泄漏于公众之权利”、“生命的权利即指享受生活的权利,也就是不受干扰的权利”,逐渐演进至当前具有积极性的“信息隐私权”,即“免于资料不当公开的自由”或“对自己资料之收集、输入、编辑、流通、使用,有完全决定及控制的权利”[4]。
二、网络隐私权面临的挑战与威胁2013年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集中行动。
抓获犯罪嫌疑人1213名,其中掌握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牟利的“中间商”235人,打掉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实施犯罪的团伙468个,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7亿余条[5]。
《2012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称,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个人资料泄露事件[6]。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如下。
在网络上未经授权公布、传播他人隐私,比起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如2008年年初在互联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的侵权事件。
致使成千上万的网民可以通过下载和在线的方式浏览,这一做法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011年12月,以网站CSDN、天涯社区、美团网等数据库遭黑客攻击为代表,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曾集中爆发,上亿用户的注册信息被公之于众。
指未经权利人同意,即非利用权利人的个人隐私,用以牟利或者进行对权利人声誉有损的行为。
2001年12月19日台湾一家八卦杂志社在推出最新一期的报道时,附赠一盘前新竹市文化局长璩美凤的偷拍性爱光碟。
仅仅数小时后,风暴通过网络立刻席卷全球,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下载浏览该光盘的不计其数。
该偷拍性爱光盘,是被璩美凤视为好友的郭玉铃通过针孔摄像机在璩美凤的床头、办公室偷拍的。
案发后,郭玉铃亦获刑4年零8个月。
(三)非法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很多网站以提供免费服务为由,比如,免费的电子邮箱、免费的个人主页、免费的博客等。
在提供这些免费服务的同时,会要求客户填写个人信息,比如年龄、姓名、住址、性别、工作单位等等。
网站将这些个人信息收集积累起来用于商业用途。
由于个人信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花钱买信息”情况普遍,在一些保险代理内部论坛上,几万份打包出售的客户信息,每份合计不足几毛钱;在一些物业公司,花几百元就能买到数百楼盘的业主信息;在一些医院,花几毛钱就能收购一个新生宝宝的信息。
有人甚至为此开设了钓鱼网站、通讯公司和商业信函公司,专门通过收集、买卖公众“名址库”牟利。
三、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在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起步较晚,无法形成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迫切需要加强相关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研究。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决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也要强调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7]。
但我国目前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方面还存在着很多法律的空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没有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分散于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不同部门的法规,相互之间又缺乏系统性。
这些法规侧重考虑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往往忽略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
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应如何制裁侵权者,又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尚无统一标准的实施办法,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审理时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混乱[8]。
四、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当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美国的隐私权价值理念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美国从宪法的高度对隐私权予以保护,这保证了隐私权能够对抗国家的干预。
高位阶的隐私权保护标准决定了美国的隐私权强调对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冲突的平衡。
美国通过行业自律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认为立法很难与技术的进步达到同步。
因此,美国一直以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作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首选政策[9]。
欧洲的文化传统崇尚自由、推崇个人主义,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标准一般都比较高。
例如法国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就相当广泛,甚至包括汽车在内的一些公共场合或空间都在保护范围之内,比如在私人领地未经许可进行拍照即可触犯隐私法律,可判罚款三十法郎至入狱两年等等。
欧盟也很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10]。
五、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一)加强网络隐私权立法20世纪70年代起,各国针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特征颁布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如美国国会于1978年10月21日通过《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1996年6月13日德国颁布了《联邦信息和电信服务法》。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均呈现出加强的趋势[11]。
我们应当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注重立法适度的超前性,保持规则一定的柔韧性,这是互联网的基本特征在法律规范上的反映[12]。
(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业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在加强立法规制的同时,不能忽视行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施行自律的功能,加强互联网协会、计算机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协会自我约束作用,行业自律是对于立法有辅助作用。
(三)提高个人自我防护能力在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我们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才能对付黑客或其他电脑技术非法利用者盗取、篡改公民的数据信息资料[13]。
鼓励发展防火墙、杀毒软件、防木马软件、隐私认证技术等个人隐私防护技术,以对抗黑客入侵、木马盗取等各种技术手段,实现个人隐私的自我防护。
法总是体现了一定的民主、自由、正义和法治之“理”的[14]。
加强网络隐私权立法、发挥行业自律的辅助作用、提高个人自我防护能力应当互为补充,才会相得益彰,才能使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获得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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