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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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3.04.28•【文号】国海人发[1993]175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人发(1993)175号1993年4月28日)局属各单位: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对象第二条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享受“特贴”档次第五条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20•【文号】人专发[1993]4号•【施行日期】1993.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1993年2月30日)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决定1993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和解放军系统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本着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原则,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附件: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遵照中发〔1991〕10号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八五”期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时要立下一个规定或办法,逐步使之法制化。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今后,原则上按本方案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基本上按照中发〔1991〕10号通知精神进行。

1993年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相比,有关新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对象(一)199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专家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其中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仍按1992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和人事部共同商定的标准掌握,即一是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改前一至四级老专家;二是经中央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推荐,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确属某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权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除个别特别优秀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前的两项四等奖将按一个三等奖掌握,下同)。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人专发[1993]4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2.20【实施日期】1993.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1993年2月30日)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决定1993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和解放军系统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本着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原则,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遵照中发〔1991〕10号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八五”期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时要立下一个规定或办法,逐步使之法制化。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今后,原则上按本方案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基本上按照中发〔1991〕10号通知精神进行。

1993年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相比,有关新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对象(一)199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专家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其中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仍按1992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50号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50号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50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精神,今年将继续开展第九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

现将今年选拔两项专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尽快抓紧组织实施。

一、今年两项专家的选拔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原则上仍按照原渠道进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今年选拔的两项专家指标参考数基本上与上一批相同(见附件)。

请在十一月底以前,按有关规定将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人事部。

二、考虑到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凡是由部改组为国家局的,或由几个单位合并后新组建的部门,均由新机构负责与其相关的原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两项专家的选拔工作。

原国务院直属的各军工总公司,仍负责本总公司范围内的两项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原国防科工委的两项专家选拔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实施。

三、今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地方正在酝酿机构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作风,积极扎实地做好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要指派人专负责,如在机构改革中发生人员变动情况,要妥善做好衔接工作。

四、关于一些地区和部门建议非国有单位中为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参与选拔的问题,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调研,目前请先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选拔。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X—X年)》和《X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X发〔X〕19号),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作用,现就实行X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以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倾斜为导向,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加强考核管理,切实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为X转型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作出新的贡献。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

(二)选拔对象为在X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为选拔对象。

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X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与选拔。

(三)市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选拔条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专业技术或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我市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市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技奖励);(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前二名);(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或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或2项三等奖(第一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或主持1项以上子项目;(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贵州省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流程及标准

贵州省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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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8.27•【字号】沪人〔2001〕129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1〕129号各部、委、办、区、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为使本市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建设与新世纪上海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结合起来,加快培养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在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健康成长和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全面推动本市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上海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领域的专门人才。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拓展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延伸到在上海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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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摘自中办发〔2004〕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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