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法规函[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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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
关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
(法规函[2004]14号)
各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积极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据了解,目前的学习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自行组织的学习;二是由省级国资委组织的培训。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均给予肯定和支持。
近来,有些企业反映,社会上个别中介机构采取商业运作的模式,以种种名义举办《管理办法》的讲座和培训班,有的甚至以“国资委某某部门”的名义推销由某出版社发行的《管理办法》配套书籍。
实际上,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未曾与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举办与《管理办法》相关的讲座或培训班,也未曾与任何出版社合作出版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书籍。
请各地方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按照《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把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的工作原则,避免外界干扰,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结束——。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

【导语】从⿊龙江省⼈事考试获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已公布,详情如下: 各地、市⼈事考试中⼼: 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注册税务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74号,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类职业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件,新修订的制度⽂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件开展相关⼯作;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质量专业技术⼈员: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员不再实⾏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程技术⼈员职称制度改⾰,研究建⽴质量⼯程技术⼈员新的⼈才评价制度。
三、⼟地登记代理⼈:根据《关于做好取消⼟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49号,⼟地登记代理⼈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条件保持不变;⼟地登记代理⼈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执业准⼊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员按照专业技术⼈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新修订的政策⽂件颁布前,原⼈事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和〈⼟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2002〕11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日期:2005年3月23日来源:作者:本站编辑:徐伟民访问: 280 次[字体:大中小]为了加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对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保护国有资产、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必须从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通过试点,努力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解决前一阶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更加完善更加适用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重点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初步建立起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全省国有企业普遍建立起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包括:项目调研阶段、数据采集阶段、专利分析阶段和制定专利战略阶段。
特色法律服务
其中,项目调研阶段主要是分析项目需求、研究背景资料、了解技术及行业发展现状、咨询相关 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分解、明确技术主题确定分析目标;数据采集阶段主要是根据项目需求选择 相关数据库,结合行业背景、技术领域及数据库特点制定检索策略,在初步检索的基础上,通过 修正检索策略,实现最佳检索效果,对提取的专利数据进行加工;专利分析阶段主要是专利数据 采集加工后,进入专利分析阶段,根据确定的技术分析目标合理选择分析模块,绘制各种图表, 采用多种分析方法归纳、概括,解读专利情报,挖掘专利信息,形成专利分析报告;制定专利战 略阶段主要是根据专利分析的结果,会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进行专利战略分析,结合客户的 具体需求及客观实际,制定适合客户发展要求的专利战略及建议。
特色法律服务
(四)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凭借自身优势,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各种非诉讼 途径为当事人解决高端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为当事人制订争议解决路径和方案,为当事人开 展危机公关、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及在具体案件中,代表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前及诉讼中的各种 调解、斡旋和谈判等工作,依法妥善、灵活、高效地解决包括涉外案件在内的各类重大民商事纠 纷案件。
01 中心概况
目录
02 服务范围
03 特色法律服务
04 法律服务优势
05 金鹿奖
中心概况
中心概况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China Law Counsel Center),事业法人登记号为:2,是经国家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全国性法律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 供法律服务。 1984年10月,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积极为中央决策机关和各部门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由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发起成立了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对内称“中国法学会法律咨询部”,司局级。时任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 仲方任理事长,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任副理事长,徐鹤皋任法律咨询部主 任。习仲勋、彭冲、班禅额尔德尼、荣毅仁、田纪云等领导同志出席了成立大会。 1988年,中国法学会以法律咨询部为基础,成立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中心与天平律师 事务所一班人马两块招牌。2000年,天平律师事务所改制,与中国法学会脱钩。
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广东省国资委2006年10月以来,广东省国资委在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省属企业开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企业构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平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能力不断得到加强,有效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
一、广东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回顾和总结试点工作,我们的体会是,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既要抓基础,更要抓根源,重点抓风险防范、抓法人治理、抓法务体系、抓法律队伍、抓规则文化。
主要做法如下:(一)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重要保障。
针对企业对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的实际情况,我们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风险把关作用。
有的试点企业加强了法律体系建设,如广新外贸,通过制度修编建立和完善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有的将风险关口前移,如广业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形式细化为制度修编、改制审批、项目审批、资产处置、合同审核等12个方面,较好地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有的强化了风险排查和控制,如省交通集团,制定了《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面排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在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流程中专门增设总法律顾问意见栏,将总法律顾问法律把关职权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中予以明确和保障;有的创新了合同管理,如韶钢集团,创新了“银、企、商”三方格式合同,采取了分类管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合同审查方法,实行合同月报管理制度,真正将法律风险预防工作深入到具体的业务环节。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鲁国资法规[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3号)为适应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就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龙头,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环境,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加强法制建设非常必要。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以防范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中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公司运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评估。
下面介绍几个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方法,帮助企业法律顾问更好地服务于公司。
了解企业的业务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你需要了解公司的业务及其市场位置、竞争对手、生产成本等相关信息。
这样你才能适应企业的需求,并在需要时为公司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与业务部门沟通合作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合作有助于做好企业法律服务。
当业务部门需要开展新业务或合作伙伴关系时,法律顾问可以及早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和评估企业的法律风险。
这样有助于避免潜在的纠纷和法律问题,并帮助企业顺利地完成业务目标。
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给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从而保护企业的利益。
法律顾问应该扮演着企业保护伞的角色,充分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法律顾问也需要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和法律规则的问题上。
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和判例法律顾问需要时刻关注法律和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以及最新的判决结果,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准确和合适的法律意见。
这对于企业法律的合规性非常重要。
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成功的法律顾问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和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服务并使其获得信任。
对于法律顾问而言,与同行建立联系也是很必要的。
交流经验和信息,有助于在行业内的提升。
总结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与业务部门沟通合作,了解企业的业务,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和判例,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这些方法将有助于为企业提供全面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从而保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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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经济贸易发展局,市各有关单位,驻苏各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6]7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苏州市人事局和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22日(星期六、日)两天。
全省统一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答题方式
考试科目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科。
每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
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各市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考试时要严格检查。
四、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42号)文件执行。
五、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期限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报名组织
(一)报名时间定于5月15日至26日(星期六、日除外)。
苏州市区报名地点设在三香路998号市政府5号楼5616办公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法规处),咨询电话:68615616,65109437。
各县级市报名点设在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
驻苏部、省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报名。
(二)新报名参加此次考试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下列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1、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4、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
(三)老考生仅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上年度档案号的凭据(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并交近期1寸和2寸免冠照片各1张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若上年度档案号凭据因遗失等原因而不能提供者,负责现场报名的工作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后,应积极帮其查对档案号。
(四)各报名点在报名时要对原件进行审核。
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
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考试报名表及相关信息项仍同2005年,报名表式样见附件一,请各市认真、准确地填报考生信息。
根据人事部要求,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六)请各市人事局会同经济贸易委员会认真做好报名准备工作,向社会及时发布考试
公告,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
七、收费事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精神,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42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附件:一、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统计
名册。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日主题词:人事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考区:报名序号:
注:有关信息代码的填写说明见背面
报考信息说明
一、报名序号由报名点工作人员填写,其它栏目由报考人员用汉字或数字填写,代码需填写在小方框内。
二、各有关项目的代码及说明如下:
民族:1、汉族2、少数民族
身份类别:1、工人2、干部3、其他
专业职称:1、高级2、中级3、助理级4、员级5、无职称
单位性质:1、机关2、事业3、企业4、其他
最高学历:1、硕研以上2、大学本科3、大学专科4、中专5、高中6、初中
所学专业:1、与报考专业相同2、与报考专业相近3、与报考专业不同4、无专业
类别、级别、报考专业及科目代码见下表:
三、新报考者,档案号一栏不填写。
上年度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务请填写原档案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上年度成绩失效的后果一律自负。
四、档案号是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请考生务必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所缴纳的近期免冠照片,必须是未使用过的,否则报名点不予办理。
备用照片背面写上市名和姓名,并轻微粘在报名表的右上角,以便撕下贴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上。
附件二: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统计名册填报单位(盖章):职称部门(盖章):经贸部门(盖章):
识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