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定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原则一)权益、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项目实施中,一方面要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保证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由于项目实施的季节性较强,因而在实施中能够简化一些程序,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以适应项目季节性的特点。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1、按照方法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治理。
2、项目实施组织主体项目实施组织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的一切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三、项目实施预备1、组织预备2、项目承担单位的预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治理,并做好下列实施预备工作:1)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2)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托付工程监理;3)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打算和用款打算;4)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5)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治理等相关制度。
3、开工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上述项目实施预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形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申报开工申请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组织治理机构差不多确立,制度健全,治理人员到位;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备并通过分局核准;3)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差不多选定;4)项目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差不多签订;5)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差不多明确,地点组织和谐差不多畅通。
4、项目公告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区设立固定公告牌,并通过相关乡镇、村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项目差不多情形公告,同意群众和社会监督。
当涉及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的,应在有关乡镇、村公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公告。
当项目区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在有关乡镇、村公布项目区拆迁补偿公告。
河南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05〕67号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2-20 责任编辑:苗福忠 点击326次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南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程序(一)编写项目申请书(建议书)1.选址,编写项目申请书。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以及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并编写项目申请书。
2.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踏勘,把好初审关。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于每年5月30日前,将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大厅。
(1)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告;(2)项目申请书;(3)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用红笔圈定);(4)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踏勘报告。
3.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处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详实的现场踏勘报告,报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行文通知各省辖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确定编制单位。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的招标工作(单个项目符合招投标法的,也可由项目所在县(区)自行招投标)。
招投标按国家《招投标法》和豫国土资发〔2004〕1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招投标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包括公告、招标结果等资料)备案。
2.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地做好调查论证等基础性工作,确保项目真实、可行、合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管理

规划设计变更控制
严格控制的原则
原
充分论证的原则
则
提前准备的原则
方案优化的原则
三、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资料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请示 变更说明 变更表格 变更图件 其他相关资料 原规划设计批复 重新编制的规划设计文 本、预算书、图件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说明 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的详细说明
变更表格 项目变更审批表 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变化对比表 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单位工程量、设计标 准、直接费、工程施工费、预算变化对比表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图件 变更前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后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前的现状图和规划图 变更后的规划图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变更类型
重大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 顷(500亩)。 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10%。 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 准预算的5%。 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
一、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概述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概念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陕国土资办发<2004>17号2004年3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投资(包括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代表投资方履行项目业主的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对具体项目实施进行技术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预算等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项目业主审核同意。
第八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三)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自-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00b20003d8ce2f00662389.png)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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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内容分类】农地管理 【颁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4-16
【失效日期】
【文 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
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
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合同制、公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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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
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
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
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
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
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
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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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
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
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
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
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
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
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
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
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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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
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
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
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
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
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
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
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
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
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
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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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
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
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
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
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
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
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
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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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
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
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