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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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等,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根据实际加快开发应用其他新建系统,逐步实现质量、安全、进度、扬尘、人员等管理覆盖和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协同执法等功能。

第四条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费用属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增加费用,应另列项目计取(具体费用根据测算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站”)建立并完善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建设局建立并完善区县级监控指挥平台。

区县监控指挥平台应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

第六条市建设局统筹全市监控指挥平台的监督管理。

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工程项目接入工程所在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日常监管。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湖州市绿
色施工工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湖州市绿色施工
工地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4〕106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绿色施工工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过单位申报、区县推荐、专家组审查、评审评议、公示等程序,湖州市第二中学食堂重建工程等255项项目获评为“2023年度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现予以公布。

希望获评企业和相关人员再接再厉,着力提升绿色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同时,也希望其他施工、监理企业向先进学习,积极争创绿色施工工地。

在创建过程中,努力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为全市“治水、治气”工作推进贡献力量。

附件:2023年度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名单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2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3•【字号】湖政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发[200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保证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湖政发〔1998〕57号)2.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湖政办发〔1994〕149号)3.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加强湖州市公路沿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十二日八日湖政办发〔1997〕167号)4.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地产进场交易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湖政发〔1995〕153号)5.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居工程住房出售与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住房困难户认定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湖政发〔1996〕178号)6.关于《湖州市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湖政发〔1997〕105号)7.湖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湖政发〔1996〕141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2〕21号)9.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货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七月十八日湖政发〔2001〕119号)10.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湖政〔1996〕5号)11.湖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细则(湖政发〔2001〕28号)12.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湖政发〔1998〕96号)13.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郊结合部范围界定及日常保洁责任分工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湖政办发〔1997〕133号)14.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湖政发〔1994〕15号)15.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湖政发〔1999〕60号)16.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湖政办〔1995〕36号)17.湖州市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政〔1995〕166号)18.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湖政办发〔2001〕103号)19.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湖政发〔1994〕10号)20.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湖政发〔1998〕60号)21.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湖州市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请示的通知(湖政办发〔1994〕140号)22.关于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湖政办发〔1997〕47号)23.关于重申天气预报发布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1996〕107号)24.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一九九二年五月三日湖政发〔1992〕53号)25.关于建立湖州市土地储备机制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政办发〔1999〕135号)26.关于加强市区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收缴管理的通知(二○○○年三月十六日湖政发〔2000〕30号)27.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区土地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湖政办发〔2001〕112号)28.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湖政办发〔1997〕86号)29.转发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湖政办发〔1997〕112号)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54号)31.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湖政发〔2002〕14号)32.湖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33.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1995〕99号)34.湖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1〕48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湖政办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市、县区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06〕85号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优胜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鼓励企业多创标准化管理工地,促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我局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原《湖州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胜标化工地验评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原《湖州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胜标化工地验评办法》(湖建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

附: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2006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以下简称“市优胜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

第三条市优胜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湖州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由湖州市建设局组织市优胜标化工地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承办此项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市优胜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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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市容市貌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文明施工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围挡搭设、封闭管理、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等。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除应遵循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现场围挡第六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主要街道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连续设置。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围挡进行美化。

第七条推广使用定型化组合装配式夹心彩钢板围挡,围挡下设的基础必须稳固,基础高出地面不低于0.2米,外露部分应抹灰并刷涂料。

施工现场围挡采用砖砌围墙的,必须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应粉刷、有压顶,并美化墙面。

第八条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利用围挡做挡土墙或做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禁止利用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

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围挡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稳固。

进出口管理第十条施工现场大门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设备,地面必须设有排水沟和集水井(沉淀池),并有专人管理。

任何时候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车轮和车身必须清洗干净,禁止撒漏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宜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对进出口大门、门头(含企业形象标志)、门卫值班室和“五牌一图”等进行统一设计。

第十二条进出口金属大门应牢固、美观。

主要进出口处设置有“企业形象标志”的门头并有灯光或灯箱效果,人员进出另设小门。

门卫值班室宜设置在大门内靠近小门一侧。

第十三条主要进出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和监督电话,尺寸比例协调。

大门内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场容场貌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办公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采用一定厚度混凝土硬化并应当坚实抗压、保障车辆和人员通行。

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及时平整,土方应集中堆放。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

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隔离,确保安全。

施工现场的废(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城市管理部门(机构)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要按总平面布局分类存放、归方码垛、摆放整齐。

各种材料应分别设置名称、品种、规格的标识牌。

砂石堆场应采用混凝土硬化,三面砖砌挡墙。

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任何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到安全保管和使用。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

楼层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应委托有资格的清运单位有偿清运;其他建筑垃圾或渣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清运处理手续,不得撒漏污染城市道路,不得乱卸乱倒。

第十六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对主体工程实行满遮挡,达到立面整洁、防护严密。

外脚手架钢管宜涂刷黄色油漆,剪刀撑宜涂刷红白相间警示色。

外脚手架底排立杆和扫地杆应涂刷红白相间警示色。

临边防护栏杆应设置上下两道。

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6米,并设0.18米高的踢脚板(杆),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涂刷红白相间警示色。

防护栏杆应牢固可靠。

第十七条通道口必须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挂设“安全通道”标志牌。

施工机具棚(屋)应结构美观、整齐。

配电箱、开关箱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化的支架和防护(雨)设施。

用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要求,严禁乱拉乱接。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标语、标志醒目,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

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

临建设施第十九条临建设施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位置布置,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要求。

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方,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

第二十条临建设施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搭建不应超过二层。

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禁止采用钢管、毛竹、竹片、模板、石棉瓦等材料搭设的简易工棚作为办公和生活设施。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工的工程,禁止采用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搭设办公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有合格证书、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

砖砌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的,必须编制搭设方案。

第二十二条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室内净高应不低于2.4米。

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

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

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少于2平方米,应采用铁制或木制床铺,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不得将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带入宿舍内;禁止设置通铺、地铺;禁止安排人员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

第二十三条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

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严禁私搭乱接。

宿舍内严禁使用燃气灶、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煤炉、电炉等器具。

第二十四条宿舍生活区内应设置洗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宿舍和食堂门前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

宿舍生活区必须设置淋浴室。

淋浴室墙面应采用瓷砖等材料饰面,排水、通风良好,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

宿舍生活区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做好防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业区和宿舍生活区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墙面瓷砖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

门窗齐全,排水、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

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板),其高度不低于0.9米。

便池(槽)应采用瓷砖等材料饰面。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洗、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茶水供应场所。

禁止在施工区域内吸游烟。

茶水供应场所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

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对临建设施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安全。

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或工业园区)开发项目的围挡封闭、主要进出口管理和主要进出口到各标段(组团)施工道路的混凝土硬化以及排水系统设置应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工业园区)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统一搭设临建设施的场地,规定统一搭设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搭设。

提倡临建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搭设、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履行动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在施工现场内明火取暖。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2吋。

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噪声扰民和高空扬尘。

对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建筑垃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场所(民工学校),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备有医药箱和常用药品以及急救用品。

附则第三十五条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未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将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暂停施工,并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进行不良行为公示;涉及违法、违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以及南浔区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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