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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上)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上)周永坤【摘要】中国当代法律中不乏歧视性规定,它与法学的科学主义定位有关。

科学在古希腊只是神学、哲学和科学话语中的一支,中世纪它一度失去了正当性。

在现代科学取得胜利后,科学一度垄断了话语权,历来作为正义之学的法学随之成为科学。

在理性的科学观中,科学只是三大知识体系——科学、规范学、人文学——的一个分支,法学的核心知识是规范学。

因此,法学研究的中心任务不是发现规律而是追求良善。

法学追求良善的逻辑起点是人格人,是人和人之间的“主体际关系”,从这一主体际关系出发,人的平等是不言而喻的。

我首先要感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同志给我这样的机会,使我可以在这与各位交流有关的法理问题,同时在平等问题上接受各位的挑战与指引。

我是来自于苏州这样一个小地方的人,所以到了吉林大学这样一个大方之地不免有些战战兢兢,但是我要尽量把它说的好一点。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为什么我要讲“平等”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平等不仅是人的追求,平等也是动物的追求,平等扎根于人的社会实践当中,平等甚至深藏于人的基因当中。

2003年,美国的一家报纸报道了一个自然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他通过对非洲卷尾猴的研究得出了一个结论:猴子也有平等观。

他的研究是这样的:当你把几只猴子放到一起完成同样的工作,然后给它们以奖励,如果你给其中一只的奖励比其他猴子少,那么它就会有意见。

比如说,其他猴子得到的是美味的葡萄,而它得到的却是一根相形见绌的黄瓜,那它就会把黄瓜扔到主人的脸上。

因此,作者得出结论,平等不仅是人的一种追求,平等观深藏在人的基因当中(人是从猴子进化来的) 。

因此我就想到:每个人都有平等观念,起码他都欲求(比如攀比)与别人相同的待遇。

反对平等的人不会反对他自己与别人享受同等的权利,反对平等的人都是反对别人与自己享有同等的权利,要维护自己的特权。

所以,凡是反对平等的人都是特权的享有者! 当然可能也有一些例外,在经过几千年的熏陶以后,他自己本身是特权的受害者,他也说特权好的很,这是可悲之极。

(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第一篇:(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是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

性质:科学性、实践性、阶级性。

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

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区别: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在法学领域中,自由与平等是两个核心原则,也是现代社会所非常重视的价值观。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如何在实践中平衡这些原则。

首先,自由与平等原则在法学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自由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行动,并不受他人的限制。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

平等原则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地受到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差异。

这个原则为每个人提供了一种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然而,自由与平等原则并不总是完全兼容的。

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自由的社会并不一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

在追求个人自由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产生了冲突。

比如,在财产领域,自由原则强调了个体的财产权利,但这也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会正义的概念应运而生。

社会正义是一种追求公平与平等的理念。

它强调在分配资源和机会上的公平,以消除个体之间的差距。

社会正义旨在提供一个更加平等和和谐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基本权益和公平机会。

然而,实现社会正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法律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律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贫富差距。

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富人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

此外,法律还可以通过教育政策来提供公平的机会。

通过普及教育,并为贫困家庭提供教育补助,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然而,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自由原则。

法律应该尽量避免给个体施加过多的限制和干预。

过度干预可能会破坏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从而破坏社会的自由性。

因此,在平衡自由与平等原则时,需要权衡社会的自由与社会的公平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和社会正义也需要时刻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论法律平等

论法律平等

论法律平等法律平等是指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财富或其他社会地位等因素。

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旨在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法律平等的理论基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独立、自由的个体,不应该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平等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程序公正、法律执行公正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被歧视。

这包括了对刑事犯罪的处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刑罚,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此外,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进行辩护等。

法律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包括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中立性、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等。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律师也应该有充分的权利保障,以便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法律执行公正是指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包括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监狱对待囚犯的方式等。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法律程序,不应该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的权利。

监狱对待囚犯的方式也应该公正,不应该侵犯囚犯的基本权利。

尽管法律平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实践,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例如,在某些国家中,女性可能会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在就业、薪酬等方面受到歧视。

此外,某些社会群体也可能因为种族、宗教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在某些国家中,少数族裔可能会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对法律平等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平等原则之二:法律与平等

法律平等原则之二:法律与平等

试议法律的平等原则二、法律与平等以往的法学家都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因而对每个人是平等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法律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阶级统治职能相对明显,但它同样也得顾及人民大众谋生存的起码要求,否则就是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秩序。

当一定阶级的统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一致时,法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协调,确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社会矛盾尖锐化,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就成了主要方面,社会公共职能往往就化为乌有。

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平等的阶级性和相对性并不否定法律平等原则的正当性。

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但作为社会利益管理的行政规则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平等原则。

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少数寡头和多数平民的平等观念都不完善,平民要求一切平等,寡头要求政治职务的分配不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利要求的增强和民主的推进,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全人类面临的生存和生态危机等迫切问题的出现,要求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减弱,社会公共职能不断扩大。

进入当代后,法律变革的力量已不再激进地倾向于人民的反抗也不仅仅是依赖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对法官的授权,而在于能将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实效三者进行平衡和综合。

虽说法律的平等原则是重要的。

但是,实际上,人们由于其社会性而愿意使他们的平等权受到某些限制。

美国哲学家艾德勒说:“在平等、法律与正义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

”。

我们可以说,平等、正义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根据正义对平等进行调节和限制。

然而,在阶级社会中,正义也不是超阶级的。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具检察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浮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浮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参考范文:同样“裸聊”,不同结果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成为很多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玩意”。

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某裸聊不应定罪;而第二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认定为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

一样的裸聊,不一样的结果,其差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外罚。

”禁内涵丰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含义。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虽然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定裸聊构成犯置的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浮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试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

试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

试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作者:李秀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价值,有明确的含义和基本的内容。

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应当将其与“同等”、“事实平等”区别开来,并注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差别、法律适用平等和立法平等的差别。

关键词法律价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作者简介:李秀梅,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研究方向:旅游外语文。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5-01“平等”是法的最基本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法的这一最基本价值的体现。

“平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早在古代社会,人们为了反对阶级压迫和生存权利就提出了“平等”的思想。

近代以来,随着人对自我认识的不断提高,平等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进而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的思想。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被固定下来,成为不同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价值。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怎样的含义,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权利义务平等。

简单的说,就是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即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间,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平等保护和平等处罚。

就是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平等地受到法律处罚。

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排斥特权。

平等与特权是相互排斥的。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哪些基本内容,一般来说,它主要包含资格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三个方面。

立法平等的进路性分析

立法平等的进路性分析
不外乎两种对立的意见 : 一是司法平等论, 仅指司法 或法律

关 于立法平 等论 的争议
适用平等。二是立法 平等论,它既包括立法平等,也包括 司 法平等,且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 。
司法平等论 的依据在于, 我国 15 年宪法第 8 条规定 : 94 5
作为宪法 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斗争中提 出来的。 在资产阶 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 , 他们就把这一 口号确立为资产阶级法
法平等论的学者论证 的主要理由是 ,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 律的阶级性的观 点, 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 而不能
保 护或处罚都是一样舶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 民都 是平等 的。”其后,在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或宪法性文件中,一 般都有这一规定。资产阶级提 出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 对封建法律维护等级制度与特权的直接否定, 是人类法律史 上的一个 巨大进步 。正如列宁所说 :“ 资产阶级在同中世纪 的、封建的、农奴制 的等级特权作斗争的时候 ,提出了全体
资本主义 的法制原则 , 我们不能用; 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 有 阶级性,是主张 “ 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 相当长的时间里成 了批判的对象 ,因而 17 年宪法和 17 95 98 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 直到 18年 , 9 2 法律平等原则才重 入宪法 。 即使这样 ,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律
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 并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 的形式把它肯定 下来 。 这一原则最早记载在法 国 18 7 9年的 人权宣言》里 。 这一宣言 的第 6条规定 : “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 , 无论是实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 18 ” 9 2年宪法 修改了以上表述, 其第 3 3条第 2 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较为权威 的解释是 ,18 92年宪 法之所以进行这一修改, 因为在这次修宪 中, 出了 15 是 提 94 年宪法的表述不仅包括了法律实施上的平等 , 同时也包括了 立法上的平等 ,因而使用 “ 在法律面前”的行文方式 ,以便 准确地把平等的范围限制在法律实施上 。[ 1 另外 ,持 司 45 ]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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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价值平等和功利
阅读材料
比较好的综述类的材料
1、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三章(张志铭撰写),这一
章写得很好,建议大家详读,我们客商也会介绍到其中写到的相关内容。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逐年再版,我手里的是2007
年版),第二十章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

3、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专题涉及到的内容在本
书第七章“正义论”,部分的“导论、罗尔斯与分配正义,诺奇克,作为权利的正义”。

*作者伦敦大学学院Dennis Lloyd教授以该书享誉英语法学界。

我们讲的第一个专题这部分也有涉及,在该章“法律与正义的经济理论”“校正正义”部分。

这本书中的注释和“本章选粹目录”部分含有大量的延展阅读信息,是对某一问题进一步研究的很好阅读指南,请大家留意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版,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

*很好的综述,信息量很大,请大家留意注释部分的材料。

专著
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四章“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
价值”,第五章“快乐和痛苦的类型”。

(英文版是Jeremy Bentha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xford 1907, chapter IV Value of a Lot of Pleasure or Pain, How to be Measured. Chapter V Pleasures and Pains, Their Kinds. 英文原版在网上能够找到,图书馆也有。


2、穆勒(也译为密尔):《功利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章“什么是功利主义”。

(英文版是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Chapter 2 What Utilitarianism is.英文原版网上和图书馆都有。


3、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对功利主义的评价:5:“古典的功利主义”(Classical Utilitarianism),30:“古典的功利主义、公平和仁爱”(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罗尔斯的平等思想:第10-19,最好与第46一起读;第24-26. 作为正义原则方法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可参见《正义论》第三章之26“引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背景性章节第二章之15、16、17。

-对此的典型批判,参见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主义、国家和乌托邦》,第二编,第七章,第二节。

4、西季维克:《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四编第一章。

(英文版是
Henry Sidgwick, Methods of Ethics, Book IV Chapter I The Meaning of Utilitarianism. 校图能够借阅)
5、拉兹(Joseph Raz):《自由的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九章:“平等”。

(英
文版是The Morality of Freedom,需要英文版的同学可以找我要),
6、托马斯内格尔:《人的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八章“平等”(英文版是Thomas
Nagel, Mortal Questions, Cambridge 1979, Chapter 8 Equality )
7、斯堪伦托马斯著:《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五章“契约主义
的结构”。

(英文版是Scanlon, Thomas, What we own to each other, Harvard 1998, 5 The
Structure of Contractualism, 院图有该书)
8、把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发给你们,其中有对平等权利的评论,供进一步思考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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