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案例学习
单证案例分析

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溢短 装的幅度要求,信用证条款应有类似这样的规定: 信用证的金额以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 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数量允许溢短 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的 数额在内。 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金额 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量 中增加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 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 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货完 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的拒付 电:“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核对,发 现以下不符点: 发票对货物包装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 装箱单对包装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的意见完全是挑 剔,经研究于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驳:“你19日电悉。 贵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kgs和 kilos两者意思完全一样,其差别只是发票上表示为 ‘kgs’,装箱单上表示为‘kilos’,而两者都是‘kilograms’ 的缩写形式,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据你 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行只 管两者单据之间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 就是单与单之不符。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 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 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 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 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 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 是不成立的。
单证案例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
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
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
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外贸单证案例

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答: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
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 (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
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答: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外贸单证操作课程思政案例

外贸单证操作课程思政案例一、案例背景。
在我们的外贸单证操作课程上,有一群充满活力但又对国际贸易实际操作懵懂的学生。
这门课可不仅仅是教大家怎么填写那些单据,里面还藏着好多思政教育的好机会呢。
二、案例呈现。
1. 诚信为本——发票金额的准确性。
有一次,在讲解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的制作时,我们遇到了一个典型的例子。
商业发票可是外贸交易中的重要单据,上面的金额必须准确无误。
我给学生们出了一个小案例:假设咱们和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个合同,货物总价值是10000美元,但是因为一些小失误或者不诚信的想法,在发票上把金额写成了11000美元。
同学们开始讨论起来,有的说:“多写一点钱,我们不就赚得更多了吗?”这时候我就开始引导他们了。
我笑着说:“同学们,这可就大错特错啦。
外贸就像一场国际间的大游戏,但这个游戏是有规则的,而且诚信是最重要的规则。
你以为多写那1000美元能轻松到手?一旦被客户发现,那可就是信任的崩塌。
咱们中国的外贸企业可是要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的,要是因为这点小便宜就失去了信誉,以后谁还敢跟咱们做生意呢?就像你在生活中,如果你的朋友发现你总是在钱的事情上不老实,你觉得你们的友谊还能长久吗?国际贸易也是一样的道理。
”通过这个讨论,同学们深刻地认识到在制作单据时,诚信是最基本的要求,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企业的信誉。
2. 环保意识——提单中的货物包装与环境。
讲到提单(Bill of Lading)的时候,我们谈到了货物的包装。
我给同学们展示了一些不同的包装图片,其中有一些是过度包装的,比如说一个小小的电子产品,外面包了好几层厚厚的塑料泡沫,然后再放进一个超大的纸盒里。
我问同学们:“你们看,这样的包装有什么问题吗?”有的同学说:“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货物呀。
”我点点头说:“没错,保护货物是包装的一个重要目的,但是同学们,咱们现在可是要从全球的角度看问题。
过度包装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包装材料,这些材料很多都是不可降解的,对环境的污染可不小。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_[全文]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_[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8774ae4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a5.png)
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分析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这是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案例(远期D/P的风险与责任)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 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
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D /P)见票后45 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 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A 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分析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向A 商索取贷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案例(D/P1></a>.T/R的风险与责任)天津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 商,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 /P 见票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 商收取货款。
5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 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CIF合同争议案

案例1 某年某出⼝公司,对加拿⼤魁北克某进⼝商出⼝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31⽇,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30⽇前到达⽬的地,否则买⽅有权拒收,⽀付⽅式为90天远期信⽤证。
对⽅于9⽉25⽇开来信⽤证。
我⽅于10⽉5⽇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东岸时已是11⽉25⽇,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担⼼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由转船条款指⽰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2⽇。
于是进⼝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经交涉,最终以我⽅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切风险、责任和费⽤均由买⽅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2 某年1⽉份我国某⼀进⼝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般风平浪静,于是卖⽅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我国某⼀⽬的港⼝,适逢国内⾹⽶价格下跌,我国进⼝商便以出⼝⽅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我⽅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的动机是由于市场⾏情发⽣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式,要求卖⽅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银行国际单证业务案例培训

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
案例一
LANGUAGE-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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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信用证语言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单据是通过语言表达的 信息,用什么语言缮制单据关乎单据的审核, 而因为使用语言与信用证语言的不同或单据之 间的不同常常形成纠纷。
? QUESTION: 单据有不符点吗? 发票未全部以英语出具,或 /且 不能辨认出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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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信用证语言
? 信用证要求商会出具产地证,另外规定“所有单据用 英语出具”。提交的产地证上所载以印章显示的出具 方为法语。 不懂法语的审单人员提出了“产地证未全部以英语出具” 及“不能辨认出具者是否为商会”的不符点。经咨询 某大学法语系,该印章确系商会之意。
by the negotiating bank and does not detract from 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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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信用证语言
? Conclusion: 鉴于上述有关语言的案例及结论,及发票的特点看,
“发票未全部以英语出具”不符点不成立。 “或/且不能辨认出具者”从函头信笺体现出具人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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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信用证语言
? 我行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通常会在 47域加列 “ALL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
QUESTION: ? 加这句话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 有什么意义 ?
6
CASE 1-信用证语言
? ISBP第23段(译文):
? 1、受益人出具的单据 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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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l53型全棉劳动手套 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 “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后 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 “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 仅写为“劳动手套”,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 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 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 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 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 接受。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 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 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答: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CP600》规定, 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 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 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 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案例10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l000 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 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 “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 31日”。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 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 也为7月4日。问:(1)该公司最迟应在何日 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 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合同中的支 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 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不。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 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
案例8
案例分析: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冷冻加吉鱼, 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该 通知中表明了信用证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 等几个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食品进出口公 司收到了信用证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 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将货物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 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证实 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 不符。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 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我方的300公吨大豆是装 在同一条船上,只是装运港不同,装运时间不同。运 往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被装上同 一船只,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根据《UCP600》第 31条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次航程 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 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商标明的 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银行的拒 付是无理的。
答:银行有权利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因为保 险单签发日期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案例12
案例分析:我出口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客商签订出口大 豆合同一份,马来西亚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来证 规定分三次装运,具体条款分别为:九月装运100公 吨大豆;十月装运200公吨;十一月份装运300公吨, 目的港均为马来西亚槟城。 我公司于九月、十月份按 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十一月份,考虑到 货量大,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太阳神 号轮于十一月十日在南京装运150公吨,十一月十五 日该船开到宁波后,又装运150公吨,提单日期分别 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并分别由南京和宁 波船公司出具两份提单。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 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分批装运了。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13
案例分析 :2009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 寄去袜子订货单一份(书面要约),要求对方在6月 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 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 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经逾 期,便未理睬。事后,当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 义务,A公司以B公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否 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A公司 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单证缮制与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分析: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 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 10天。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 要进一步考虑。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 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5 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5月11日, 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 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毁约 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15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 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 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 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 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兑的货款退还,并建议 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 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公司应该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理由: 按《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 兑行就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 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
案例16
案例分析:我方向加拿大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 一批,价值10万加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 因货物须经香港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 运提单。货到加后因原进出口公司倒闭,先后 8批货物全部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的提单将货 物取走。待我方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 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 时也提货不着。经向船公司交涉,船公司以他 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进行推诿。船公司的这种 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3)是单独海损;(2)、(4)、 (5)、(6)是共同海损
案例6
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 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days after sight。 当汇票及所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代收行后, 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 港是,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 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 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 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 司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 应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 交银行议付。因为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日为提单 签发之后的21天,并不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2)本批货物最多能交1000公吨,因为 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本批 货物最少能交950公吨,因为交货数量允许有 5%的溢短。
案例11
案例分析:出口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提单 的签发日期为4月25日,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4 月27日,遭到银行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请问 银行是否有权利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内容制作单据, 以便能凭证结汇。简单电通知书中的数量与信 用证证实书中的数量不符,其差异视具体情况 可作如下的处理(1)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大于 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补交不足的 货物;(2)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小于简电通知 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与买方取得联系,确 定多交部分货物的收取和货款的支付问题。
答:我方应要求代收行追回货款
案例7
案例分析: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 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 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 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 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 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 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 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 公司支付货款。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案例5
案例分析: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体一侧裂 口,船长命令抛货并将船驶上浅滩,排水抢修 裂口,并请求附近港口派拖轮将船拖回港口修 理,修好后船舶继续航行。损失如下:1)船 身裂口2)船舱一部分货遭水浸损坏3)船驶上 浅滩轮机损坏 4)抛货 5)抢修及排水费用 6) 拖船费用及港口检修费用。以上情况,哪些属 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答:难以成立。若货物在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 损坏,则第一承运人可不负直接责任。现在是 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二程船无关系。 所以第一承运人理应负责赔偿。
案例17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收到曼谷标准麦加利银 行开来信用证,最大金额为90万美元,来证规 定议付后向纽约大通曼哈顿银行电汇索偿,单 据寄曼谷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运出口后第三 天收到结汇货款。10天后曼谷开证行给议付行 来电称”信用证BK9045号你行BP9038568单 证不符,水分超过标准,买方不赎单,请退款 “,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该公司应如何处 理?
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 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 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一 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 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所 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案例2
案例分析: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 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 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 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 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 由月亮河号轮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 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 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 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