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个经典单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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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

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

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1)某出口公司A出口一批罐头食品,买方开来的L/C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2200 cases of Varied Canned goods:1.1000 cases of Canned fruit jam;2.800 cases of Canned beef;3.400 cases of Canned boneless chicken.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July 15,XX.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ugust 5, XXXX… Full set of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made out to order notifying buyers. Container transport with CFS or CY to CY.”A 公司根据上述L/C条款的规定和库存情况,即备货进行装运。

第一批于7月10日装1100箱,其具体商品有:1.300箱果酱罐头;2. 500箱牛肉罐头;3.300箱去骨鸡罐头。

A公司装运后即备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未料到于7月19日接到开证行拒付的通知:“第XXXX号L/C项下单据已收到,经审查有下列与证不符:1.我L/C条款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你方本批装1100箱虽然已按等量两批分装,但每种罐头未按各自等量两批分船装,即应装:500箱果酱罐头;400箱牛肉罐头;200箱去骨鸡罐头,共1100箱。

因此,你方对果酱罐头少装了200箱,牛肉罐头多装了100箱,去骨鸡罐头多装了100箱。

单证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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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l53型全棉劳动手套 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 “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后 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 “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 仅写为“劳动手套”,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 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 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 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 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 接受。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 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 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答: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CP600》规定, 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 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 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 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案例10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l000 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 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 “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 31日”。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 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 也为7月4日。问:(1)该公司最迟应在何日 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 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合同中的支 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 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不。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 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

单证案例分析

单证案例分析

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溢短 装的幅度要求,信用证条款应有类似这样的规定: 信用证的金额以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 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数量允许溢短 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的 数额在内。 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金额 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量 中增加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 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 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货完 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的拒付 电:“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核对,发 现以下不符点: 发票对货物包装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 装箱单对包装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的意见完全是挑 剔,经研究于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驳:“你19日电悉。 贵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kgs和 kilos两者意思完全一样,其差别只是发票上表示为 ‘kgs’,装箱单上表示为‘kilos’,而两者都是‘kilograms’ 的缩写形式,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据你 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行只 管两者单据之间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 就是单与单之不符。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 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 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 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 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 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 是不成立的。

单证案例

单证案例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

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

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

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 (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

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

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案例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外贸单证案例

外贸单证案例

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答: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答: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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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VCD players @USD90 USD 9,000
Plus: Freight charges 800
Consular fee 200
.......................................................
CFR HK USD10, 000
Invoice No.2
4.议付系向受益人提供融资,仅收取少量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仅应承担少部分损失,议付行一般是保证及时正确地寄单。
5.按照惯例,对单据一旦付款不能追索的是开证行及保兑行,而不是议付行。
6.最终应依据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此观点也适用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申请人是否为信用证当事人?
观点:申请人不是信用证当事人。UCP 600第一稿也持此说法。
案例7
第二受益人的其他单据也可能显示货物价值,如出口许可证、货物收据等,可能与第一受益人的发票显示的价值不同。是否构成足以拒付的理由?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预见到,由于替换发票,其他单据中显示的信息也许与发票不一致(例如,第一受益人的发票号码可能与出现在产地证上的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号码不同),开证行仍然有责任付款,只要单据其他方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案例17
An LC says: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一个意见:shipping company不是一个明确的词语。另一个意见shipping company意为carrier,海运业通常如此表述。
答案:此系为一由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出具单据的要求。意在防止提交“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国家之外的支出和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而银行费用包括被指定银行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信用证类型与汇票
案例3
If an LC says:
-(1)draft at sight
-(2)draft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drawee: the nominated bank
一个BL显示多个装船批注日期时,装运日期及汇票日期的计算
案例13
An LC says: shipment from any European port, 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The BL shows 2 on board notations:
On board Vessel A fromDublinon August 16
calculation of the maturity date。
案例15
An LC says: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一个汇票下提交三套提单,分别装三艘船,分批
装运。装运日期分别为:
May 1,May 8,May 15
问题1:
以哪个日期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
问题1:
以哪个日期确定交单日期?
答案:
根据ISBP89及UCP500第43条B,提交未分批装运的多份提单时,以最晚的B/L日期作为装运日,并进而计算交单期。
问题2:
哪一个日期被用来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
The date of the last bill of lading will be used for the
问题:银行的观点正确吗?
答案:UCP500并没有要求受益人必须根据每一套运输单据分别提交整套单据。
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货装两条不同的船只是允许的。只要单据中所包含的信息符合信用证条款,就不存在拒绝接受单据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交单期应从较早一份提单日期起算。
Meaning of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保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
-保兑行
-开证行
-其他银行,比如偿付行、通知行
第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
案例5
换单转让,第二受益人银行将单据误寄开证行。开证行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向申请人放单,并支付小金额?
信用证一经转让,便存在第二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的风险。转让行应在通知中要求单据寄转让行。开证行应寻求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就替换单据的可能性与转让行联系。UCP600:单据必须寄转让行。
100 VCD players @USD90 USD 9,000
Plus: Freight charges 800
.......................................................
CFR HK USD9, 800
Consular fee 200
.......................................................
上述分别为何种类型信用证,付款,议付还是承兑?
第1种是付款信用证,因为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不可能付款人也是议付行自已,汇票是即期的也就不可能是承兑信用证,故推断为付款信用证第2种同理应为远期付款信源自证保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
案例4
LC规定汇票被指定银行为付款人,要求其保兑。保兑行要求将汇票的付款人修改为开证行,理由是保兑行不能保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说法正确吗?
明言:信用证的目的是付款而非拒付
ICC CASE43回答:
The purpose of the credit is to provide payment rather than prevent payment.
信用证的目的系用来提供付款,而不是阻止付款。
注:在拒付反驳电文常常使用,经典语句!
已装船批注日期与签发日期距离很近
议付行未审核出不符点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8
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并未审出这一不符点。受益人要求议付行承担全部责任,对议付款项不得追索。你的意见如何?
1.ICC未规定“议付必须是单证相符”,也未规定“议付行没有指出被开证行拒付的不符点便无追索权”。
2.议付行的议付系给付对价,而不是保证受益人单据的相符性。
3.不符点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固有的。
INCOTERMS C&F中的规定:
The buy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charges incurred in obtaining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onsular document.
银行费用何所指?
案例2
受益人主张,被指定银行的议付、付款应是全额,不得扣除相应利息,如果收取自议、付款付到受到偿付间的利息,也应该向开证行追索,比如,UCP规定的“付出对价”应是全额。
问题:
如何理解这一观点?
1.UCP500:开证及修改的指示必须明确。
2. UCP500: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3. UCP500: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的约束,并对因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赔偿之责。
4.UCP500第1条:除非另有规定,本惯例对所有当事人均拒约束力。
Total invoice value USD10, 000
ISBP第64条
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ISBP第65条:
Charges and costs must be included within the value shown Against the stated trade term in the credit and invoice. Any charges and costs shown beyond this value are not allowed.
副本BL上的装船批注日期
案例12
信用证要求副本BL,规定装运日后10天交单。提交的副本BL显示了ON BOARD
DATE为5月1日,5月15日交单。开证行以迟期交单拒付。拒付正确吗?
ISBP第21条: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500所指的运输单据,UCP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
一尚未APPROVED的质疑中形成的观点: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日后交单期限时,如果副本BL上显示了ON BOARD DATE,则该DATE将作为计算交单时间的依据。
必读:42个经典单证案例讲解
案例1
An LC says:
-LC amount USD 10,000
-Shipment of VCD players
-Incoterms: CFR HK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wo invoices are acceptable?
Invoice No.1
On board Vessel B fromLondonon August 18
问题1:
哪一个日期被用来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
较早者-August 16。So, the maturity date is“60 days after August 16”=October15.
问题2:
哪一个日期为装运日期-shipment date?
The date of the last bill of lading will be us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maturity date。
问题2:以哪个日期为准计算交单日期?
答案见下一个案例。
案例16
某信用证下货物分装两条船,取得两套提单,装运日期间隔3天
某信用证下货物分装两条船,取得两套提单,装运日期间隔3天。两批分装货物和金额合并在一起使用同一套发票等单据及面函。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被拒绝接受,银行认为每一批装运是独立的,应缮制两套各自独立的单据。
答案:较晚者-August 18。如此有利于受益人提早得款,从容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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