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维权途径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维权途径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它承载着创新和智慧的产物。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创作者及相关权益人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维权途径。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维权途径。
一、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形式,主要用于保护新发明或技术创新。
申请人可以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来获得专利权。
专利保护的措施包括专利审查制度、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和专利侵权诉讼等。
当他人侵犯了你的专利权时,你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商标保护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用于区分不同来源和品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保护的主要措施是注册商标权。
通过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获得商标权并保护自己的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仿冒注册商标等情况。
当你发现他人侵犯了你的商标权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申请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
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
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包括创作成立、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等。
当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展示、表演等你的作品时,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你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一种不公开披露的商业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管理制度和诉讼追究等。
一旦商业秘密被披露或泄露,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当他人侵犯了你的商业秘密权时,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追求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域名保护域名是互联网上标识网站的名称。
域名保护的措施包括及时注册、合理运用和解决争议等。
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域名的侵权行为逐渐增多。
当你的域名被他人恶意注册或侵犯时,你可以向相关的域名管理机构投诉,或者通过域名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域名权益。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维权途径涉及到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域名保护等多个方面。
试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保密措施的判定

试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保密措施的判定[摘要]商业秘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法律明确规定将权利人自身采取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由此,保密措施成为认定商业秘密存在的关键因素,也是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据理力争的焦点所在。
尽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密措施的判定做出了基本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文章旨在结合具体案例,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保密措施的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采取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存在的构成要件之一,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将是否存在保密措施作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为了解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保密措施判定方面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保密措施的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但在该解释背景下判定保密措施仍然产生了不少争议,下文就通过两件具体案件的分析来对保密措施的判定进行探讨。
一、“冠愉医药”案①(一)案情介绍原告冠愉医药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4年1月21日。
2004年6月9日,原告与克罗地亚普利瓦公司签订了产品代理合同,普利瓦公司将自己的专利产品舒美特片剂授权原告作为中国市场的总代理,期限三年。
被告康程医药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6日,其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镇钟曾为原告职工。
张镇钟在原告处工作时,接触并了解了本公司与普利瓦公司就代理舒美特产品的经营信息,该信息包括普利瓦公司的联络方式、产品的代理价格以及舒美特在深圳地区的销售渠道等。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 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 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三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 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 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 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 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②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 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 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在此我认为有必 要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 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维系其商业价值和 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主要法律特征。所谓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 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高额利润。所谓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些方

商业秘密经济价值高,企业与经营个体如若得到竞争对手内部商业机密,在市场竞争中便拥有较大竞争优势,故而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
对于侵犯行为,国内制裁手段多样,如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等,同时还会参照民法与刑法制裁侵犯者违法行为。
纵然如此,在法律保护方面依旧存有诸多不足和弊端。
鉴于此,国家机关与政府机构要厘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从立法、司法与执法三维入手,明确商业秘密特征,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现实问题,优化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个人权利,助力商业秘密法律发挥应有效能和价值。
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商业秘密包含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等多项内容。
技术秘密又被称为技术诀窍,是可以为权利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撑信息。
详细而言,技术诀窍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换和价值界定方法;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工艺技术方法;货物进货、销售渠道等。
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保密性特征。
商业秘密往往只有少数人知悉,即便行业领域专家也不了解。
如果商业秘密泄露,或是被竞争对手知晓,权利人经济利益便会受到极大影响,其核心竞争力不断下降。
实用性特征。
商业秘密是帮助权利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使用价值突出。
因此,企业与权利人可将商业秘密合理应用在实际经营中,继而对个体与企业更好立足竞争市场提供正向效应。
经济性特征。
从内涵层面分析,商业秘密与技术专利具有一致性,被作为无形资产。
有价值的商业机密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协助企业创新,制造其他竞争者无法创造的商品,以期获取更大经济利益。
合法性特征。
商业秘密内容应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符合道德价值观,这样才能助力企业借助商业秘密实施各种业务活动。
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防止由于商业秘密侵犯与泄露,损害权利人利益,这对构建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大有裨益。
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之处立法相对分散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法律部门多,整体内容复杂,缺少具体性与针对性,表面看似全面,事实分散严重。
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信任关 系不是对 合 同理 论 的摒 弃 ,而是在 合 同义务 的基础 上 前 进 了一 步 。 根 据 这 一 理 论 的 要 求 ,除 合 同相 对 人 以 外 ,基 于信任关 系而取得商业 秘密 的第三 人对商业 秘密也 负有 保密义 务。这 是因为双方 建立 了一种受 到法律 约束 的信任关 系 ,法律
( 三 ) 基 于侵 权 理 论
加强对商业秘 密 的保 护是很 有必要 的。商业秘 密作 为一 种 财产权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 ,法律应 当对其 予以保护 。 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 ,侵 犯商 业秘密 的行为 愈演愈 烈。虽 然我 国在 1 9 9 3年颁布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 了对 商业秘密 的保护规则 ,但 由于法律 的相对滞 后性 ,面对 日益激 烈 的商业 竞 争 ,法律对商业 秘密 的保护显 现 出一 系列真 空地带 。商业秘 密在法律上 的保 护一 定程度 上得不 到预期 效果 。因此 ,加 强法 律对商业秘 密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
( 二 ) 加 强对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的 原 因 与 意 义
事人之间签订所涉及 商业秘 密 的合 同是商 业秘密 受到公 权力保 护 的 基 础 。但 是对 于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只在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有 效 , 因此 ,对合同以外 的人 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不能得到 有效遏制 , 商 业 秘 密 的 不 到 充 分 保 护 。 因 此 ,基 于 合 同义 务 而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立 法 是 欠 妥 当的 。
一
、
去的 、现在 的或 者将来 的经济 利益 ,并且 能够为 人可控 制 ,因 此 可 以成 为 民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 商业 秘密不 同于专利权 和商标 权等其 他传统 知识产 权 ,其 特 殊 性 主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非 绝 对 的 排 他 性 。它 的第一个获得者在无任 何第三 者掌握 同一商 业秘密 时 ,具有事 实 上 的独 占权 。 如果 其 他 人 以 合 法 方 式 如 独 立 开 发 研 制 而 取 得 同一 内容 的商业 秘密 ,他们 就和第 一个人一 样 ,在一定 范 围内 对该商业秘密在事实上 享有着 相对 的独 占权 。而各个权 利人 的 地位是平行 的,互不排斥。 …而传统知识 产权具有专有性 ,即知 识产权享有者在没有 同意 的情 况下 ,阻却其他 人对该 权利 的利 用。第二 ,取得方式 的特殊性 。专利权 申请者 必须将 发 明创 造 公开 ,且 由国家专 门机构 进行审查 才能 取得。 因此 专利权 的主 体 、客体 以及受 保护 范围是确 定 的。而 商业秘 密却不 同 ,其 不 将信息进行 披露 ,具有 隐蔽性 。第 三 ,商业秘 密 的保 护期 限是 不确定的 ,因为这取决 于权利 人对此 商业秘 密公开 的时 间。而 传统知识产权 的保 护期 限是法定 的。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业秘密法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或个人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进行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获取、使用或披露的秘密信息。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中,商业秘密是最常见且重要的一种形式。
为保护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点商业秘密是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未为人所知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技术资料、经营策略、客户名单、销售数据等,它们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特点主要包括:保密性、经济价值、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及对于其保密性的重要性。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1. 国际法规在国际上,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TRIPS协定》来规范。
这些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对商业秘密实行有效的保护,并提倡在技术转让、合同谈判等领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 国内法规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权益,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责任人以及保密措施等,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2. 加强员工培训: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提高其对商业秘密的意识和保密能力,防止因员工失误导致商业秘密外泄。
3. 完善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加强管理,使用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等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4. 签订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员工等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在法律层面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五、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窃、窃取、非法获取、披露等。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1. 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公司法律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法律商业秘密保护概述: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经营中的重要资源。
公司作为商业实体,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公司法律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并且具备秘密性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秘密性: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晓,并且企业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进行保密。
3. 合法性: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对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进行维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内部管理措施: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培训机制。
2. 合同保护:公司可以与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明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和违约责任。
3. 技术保护措施: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商业秘密的存储和传输保护,如加密、防火墙等。
4. 法律维权:当商业秘密遭受侵权时,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案例分析1. 案例一:公司A的技术研发团队离职后,将公司的技术方案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A的市场地位受损。
公司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离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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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坛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胡静李永泉(四川省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提交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有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属于商业秘密,则平衡提出证据的义务和秘密保护权之间的冲突就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考虑的重点。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刑法》中,形式与内容比较单一,立法上对诉讼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密证据的法律保护,成了专利侵权诉讼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侵权诉讼;商业秘密;密保制度1专利侵权诉讼证据提出制度与秘密保护制度1.1专利侵权诉讼证据提出制度当事人自己取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自己取证证明被告侵权了自己的专利权,特殊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新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
例如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很难证明被告使用的新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当原告举证不能时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该规定平衡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
1.2公证机关的“保全证据”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列举了几种可以公证的事项,其中将保全证据也列入了可以公证的事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请求公证机构对证据予以保全,公证的方式可以采取购买、现场拍照录像、询问证人等方法进行。
其实质仍然是当事人取证,只是由公证机关记录当事人取证的整个过程,可以证明当事人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1.3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我国证据收集模式采取了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证据的收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自己收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因此,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收集证据。
1.4法院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1)证据提出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核心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出示,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出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利益的冲突: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公开审判的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将涉密证据予以公开;二是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当事人如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拒不提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若提交了涉密的证据,虽然赢得了诉讼但是自己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泄密。
商业秘密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一旦商业秘密消息被公开或泄密,很可能使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到巨大的损害。
如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自己的专利权,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新产品制造方法进行举证,但是若被告并未侵权,则其持有的技术秘密也许会因举证而公开,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给被告带来巨大的损失。
除了就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其他类型的专利诉讼中也常面临这样的难题。
因此,如何平衡证据提出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2)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规定。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较晚,但发展比较快,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都有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中,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实体法依据。
1987年实施的《技术合同法》是我国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第一部直接的法律,规定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现有《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3个法条,一是第68条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质证时,不得在公开开庭出示。
二是第134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是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2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密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2.1证据交换中存在泄密的风险法院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41管理论坛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该法规定的证据交换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并未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做例外的规定,但是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交换的很多规定并不适合涉及商业秘密这类案件,例如权利人掌握的相关证据包括特殊专有技术资料、各种企业的经营信息等,这些涉及商业秘密类的证据材料往往是诉讼中的核心证据,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果直接适用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相同的证据交换程序,极有可能会将关系当事人核心利益的信息公开而导致信息泄露,使其合法利益遭到不可逆的侵害。
2.2不公开审理中质证环节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排除了群众旁听,减少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危险,但是不公开审理仍然需要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官参加法庭审理,商业秘密仍然需要在法庭上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对于他们来讲这些秘密仍然是公开的,可见不公开审理是在一定范围的公开,此时法律应该如何避免商业秘密在不公开审理程序中也发生泄密的风险呢,这需要法律进一步做出规定。
2.3证据保全过程有待完善《专利法》第67条规定:“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专利诉讼中由于没有设置涉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证据保全后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就处于法官的控制之下,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法官或者执行保全的工作人员知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泄密的危险。
3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3.1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应遵循证据开示对等与逐层开示原则,对于交换的证据中涉及需要保密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该证据保密的合理性,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证据交换的程度,对原被告实行交换对等原则,原告的证据展示到什么程度,相应被告的证据展示到什么程度。
将含有商业秘密的证据从外围技术到核心技术分为几个层次,从外围技术一步步向内展开,对于核心技术在证据交换阶段可以不展示。
同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对从证据交换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②3.2不公开审理程序中设定秘密保护命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在不公开审理程序中,证据仍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这样商业秘密仍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法律可以限定出席的人员,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设定秘密保护命令,要求出席非公开审理包括法官在内的全部人,对在诉讼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若违反了该保密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3.3完善诉讼中涉密证据的质证和审查程序除了在不公开审理程序中设定秘密保护命令外,我们还可以对涉密的证据制定专门的质证和审查程序,即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交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审核,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判定其是否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之后鉴定人只将鉴定的结果告诉法官和当事人,不用将鉴定的详细内容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或者法官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质证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仍不服时可以申请第二次鉴定。
对于鉴定人的选定既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官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官应该要求鉴定人对鉴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4完善证据保全程序当事人一方提出证据保全后,法院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申请书、审查权利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人实施侵权的初步证据,审查该证据是否是原告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收集的证据等,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则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
③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律只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是诉讼中证据保全也可能影响到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建议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也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3.5限制查阅裁判文书《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由于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公众可以查阅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因此,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注意不要将涉及核心技术秘密的内容写进文书中,同时建议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笔录等单独归卷,这些卷宗不允许公众查阅。
4结语综上所述,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经济性,在社会实践中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就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比较常见,立法应对此加以特别的注意,域外诉讼程序发达的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都做了相关的规定,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所采用的措施也存在着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规定了保密特权、保护命令、不开庭审理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设置了文书提出义务例外、拒绝作证权、秘密保护命令措施。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起步较晚,目前我国诉讼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较发达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42管理论坛和维护审计公正为价值取向。
3.3强化内部审计业务控制(1)审计职业化应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和审计问责机制。
内部审计职业化的自我管理控制系统能够建树审计公信力并确保其可持续,以满足公司治理不断提升的需求。
审计问责机制包括审计部门对自身审计工作的问责和审计对查处问题的问责两个方面。
对内的问责是提高审计的执业水平,控制审计质量,防范风险;对外的问责是完善企业企业管理,查错纠弊,防范风险。
(2)以增加公司价值为目标进行内部审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