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和生育保险调研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引导,建设新型婚育文化。
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0落实我省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保障公民享有优生优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 殖健康水平,促进生殖健康和辅助生殖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困难家庭实现生育意愿。加强对“妇幼健康守护行动"民 生实事的监督,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为每天180元一300元,现有100元的护理补贴标准过低。
(四)在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上,总体存在持续走低现象
据统计,我省育龄妇女总人数逐年减少,已由2016年的1884万降到2022年的1676万,下降比为11%。调研发 现,常德市女性平均初育年龄为27.8岁。当前,育龄妇女在平衡生育、家庭与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困 难:
三是落地落实"难”。产假、育儿假等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长沙市对合法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本地户 籍家庭给予每孩发放1万元的育儿补贴,对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但收效甚微。有人大 代表和群众建议,一孩才是生育萎缩的主因,不能只奖励二孩、三孩。
(三)在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上,存在不到位现象
二是精神慰藉服务严重不足。机构改革后,基层工作队伍弱化,缺乏进行精神慰藉、护理指导和心理疏导的专 业机构和人员,难以满足计生特殊家庭强烈的精神慰藉等需求。
三是重病大病防治补贴偏低。从2015年起,省计生协为全省计生特殊家庭每人每年购买150元健康保险,重病 大病住院每人每天发放护理补贴100元(全年不超过5000元)。计生特殊家庭普遍反映,目前护工市场价
二是内生动力不足。一些干部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潜绩,短期看不出成绩。一些中心城市可以坐收人 口红利,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力不足。一些人口流出的市县则认为,"即使做再多工作,孩子长大后还是要去发 达地区工作”,因此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也没有积极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各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快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步伐,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今后,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依法登记、征缴等方式,重点将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各市生育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各市要坚持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级统筹层次的原则,凡生育保险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和政策,确保2012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已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三、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内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率。
要根据参保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结算的办法,实行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乌政办[2012]593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2〕59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咸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专户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并通过电子渠道回传相关信息;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药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2•【文号】国卫指导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的要求,现就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时期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计划生育协会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生育关怀、青春健康教育、创建幸福家庭等系列活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也不断发展壮大,拥有近100万个基层组织、9400多万会员,成为协助党和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基层各项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这就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创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更加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同时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精简,需要将更多的事务性工作从行政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给社会组织去做。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1近期,县人大会组成调研组对我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常店、欢口和古丰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实地调研,分别听取了分管计划生育的镇、社区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汇报,并和村支书、计生专干、辖区户籍民警进行了认真的座谈讨论,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一、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调研组认为,2022年,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县各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实现了摆脱后进,争先进位的目标,为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以“xx”规划为指导,扎实工作,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局。
总结我县人口与计生工作,其主要特点为:一是加强领导,上下齐动,全力做好省“十五”计划生育合格县验收准备工作。
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省计生合格县验收内容和市计生委业务指导要求,从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计生业务两条线全面展开验收准备工作。
县委、县府及时组织调度,经过紧张有序的准备,使全县顺利完成了省验收小组的函询、电询、访谈和入户调查等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目前,我县已成功通过省计划生育合格县验收。
二是严格,依法治育,深入开展了员干部违规生育清理。
经县委、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八五”以来员干部职工违规生育清理。
经过宣传发动、个人申请、张榜公示、检查验收,全县共清理出“八五”以来违规生育的员干部职工1073人,其中1998年清理后至今新增违规生育员干部职工150人,副科级以上员干部7人,已全部按照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措施落实“三到位”的要求进行落实。
通过清理,有效净化了全县的生育环境。
三是全面掀起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高潮。
3月15日,县委、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干会”,在总结202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部署了2022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并就抓好当前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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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济会办(2011)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女职工组织
规范化建设情况调研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
按照全总、省总工会调研通知的要求,市总定于5、6月份对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请各县市区总工会按照通知要求,深入企业和女职工,通过召开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实地考察等形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写出有数据、有分析和有建议的调查报告。
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督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当前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建企业为重点,了解掌握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基本状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策和建议,并针对女劳务派遣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当前女职工比例总体下降的原因。
二、有关要求
采取实地调研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每个县市区总工会搞好本级工会、1个乡镇(街道)、1个村(社区)、1个工业园区和5个企业(其中1个国有企业、4个非公企业,中小非公企业占50%以上)进行调查。
2、请各县市区总工会认真完成调研报告并填报《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5);参与调查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填写《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
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附件2);参与调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填写《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附件3)。
4、请认真组织做好调研工作,在调研中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推荐1份典型经验材料。
请于6月15日前将调查报告、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5)及典型经验材料报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附件:1、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调研提纲
2、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
3、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
4、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5、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济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
附件1:
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调研提纲
一、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基本情况。
二、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开展规范年活动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效。
三、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四、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和权益维护方面的情况。
附件2:
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
调查问卷
填写说明:此问卷由参与调查的地市、省产业、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分别填写。
请在情况相符的选项打√。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1、是否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是否
2、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选择填写此项内容:
(1)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2)由不是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其他人员担任,能否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能否
3、设立女职工工作机构情况:
(1)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设立
未设立
(2)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是否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是否
4、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情况:
(1)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未配备
(2)配备兼职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未配备
5、女职工工作是否与工会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是否
6、近年来是否制定下发了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相关文件:是否
7、女职工工作经费是否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或同级工会是否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否
8、建立制度情况:
(1)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未建立
(2)本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例会制度:建立未建立
(3)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建立未建立
(4)教育培训制度,对女职工工作干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建立未建立
9、是否组织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是否
10、是否每年组织开展女职工教育培训:是否
11、是否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地方法规和政策
制定:是否
12、是否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否
13、是否每年开展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帮扶工作:是否
14、是否开展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否
附件3:
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
调查问卷
填写说明:此问卷由参与调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填写。
请在情况相符的选项打√或按要求填写数字。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1、本企业的性质:(1)国有企业(2)非公企业
2、女职工人,女会员人
3、企业中是否有女劳务派遣工:是否,人数:
人,占女职工总数的 %,是否加入工会组织:是否(如是,加入用工单位加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交纳五险:是否
4、是否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是否
5、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选择填写此项内容:
(1)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2)由不是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其他人员担任,能否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能
否
(3)是否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是否
(4)是否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候选人:是否
6、本企业女职工200人以上的填写此项内容:
(1)是否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是否
(2)是否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是否
7、女职工工作是否与工会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是否
8、女职工工作经费是否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或同级工会是否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否
9、企业工会研究涉及女职工权益问题时是否听取女职工组织意见:是否
10、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能否与同级工会委员会(1)
同时筹备:能否
(2)同时产生(换届):能否
(3)同时报批:能否
11、建立制度情况:
(1)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未建立
(2)本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例会制度:建立未建立
(3)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建立未建立
(4)教育培训制度,对女职工工作干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建立未建立
12、是否建立工会女职工工作台账:是
否
13、女职工工作干部是否参加过上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女职工工作干部培训:参加未参加
14、是否组织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等活动:是否
15、是否开展女职工教育培训:是否
16、本企业是否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是否
17、是否每年开展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帮扶工作:是否
18、是否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是
否
19、企业是否建立妇联组织:是否
—11 —
附件4:
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梁山县总工会单位:3个
—12 —
填报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附件2汇总填写。
填报日期:2011年6月14
—13 —
附件5:
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梁山县总工会单位:5个
—14 —
—15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