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税务违法行为处理实用依据及主要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证据是确认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执法公正与合法性的关键。
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取的能够证明被执法对象行为违法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证言、鉴定和勘验等相关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等特点。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言、勘验和鉴定等。
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实物。
例如,涉案资料、票据、账簿、电脑硬盘等。
物证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凭证、报表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书证来证实被执法对象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证言证言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口头陈述。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涉案人员、证人等,获取相关的证言材料。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注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勘验勘验是指对涉案地点、场所和物品进行实地勘查。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勘验的方式,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进行勘验时,需要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鉴定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专业鉴定。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公正地收集、保管证据。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干扰、损害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2. 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对于物证和书证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不被损坏、篡改或遗失;4.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确保询问涉案人员和证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在进行勘验和鉴定时,需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精简版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 《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权限和程序,以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2.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处罚类型、处罚幅度等。
3. 《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程序,适用于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4. 《税务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类型、幅度等具体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常见情形和依据1. 逃避税款的罚款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逃避税款将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逃避税款金额的1倍至3倍。
2. 提供虚假资料的罚款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将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虚假资料涉及税款的1倍至5倍。
3. 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的罚款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将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核查涉及税款的1倍至3倍。
4. 恶意转移资产的罚款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恶意转移资产将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转移资产涉及税款的1倍至3倍。
以上仅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常见情形和依据,税务机关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益保护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听证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申请听证,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并提供法律援助和辅助性证据。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行政处罚时,也应当合法合规,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权。
常见税务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及主要证据

序号49-71增值税进项
序号72-90消费税
序号91-113税务征收治理
序号114-131发票
序号132-201企业所得税
序号202-230外资企业所得税
常见税务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及要紧证据
编号
违法类型
要紧证据
处理依据
增值税
销项税额
1
销售物资、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
39
非正常缺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非正常缺失证明材料;③纳税申报表;相关明细帐;⑤非正常缺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了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相关帐册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项
40
进货退出、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条
3
以物资抵付货款、加工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合同、协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条
进项税额
34
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固定资产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表;④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35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申报抵扣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纳税申报表;③相关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36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申报抵扣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目的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和其他义务人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人和其他义务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依法征收。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警告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用于纠正行为人的错误,提醒其合法纳税义务,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2. 罚款罚款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3. 责令支付滞纳金责令支付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等违反支付义务的行为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根据逾期未缴纳的税款数额和逾期时长计算滞纳金。
4. 暂扣或查封财产暂扣或查封财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拒不履行缴税义务等具体情况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是对其违法所得或用于违法行为的财产采取暂扣或查封措施。
5. 暂停业务活动暂停业务活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涉嫌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拒不整改或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检查工作进行干扰等情况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是暂停其相关业务活动,限制其经营行为。
6. 吊销税务登记证吊销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重大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是吊销其税务登记证书,使其无法合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 稽查发现税务机关通过稽查工作发现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存在违法行为。
2. 立案调查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采取询问、勘验、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2.3 税务稽查证据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1偷税的取证

2.3 税务稽查证据—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1—偷税的取证2.3 税务稽查证据—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1—偷税的取证分类:税务稽查方法2010-01-11 20:03第三节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本节着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
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不一,稽查人员可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把握。
一、偷税的取证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表2-3-1 违法手段主要证据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1.伪造、变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列、少列收入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纳税申报资料。
6.其他证据。
多列支出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
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及使用

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及使用一、引言税务调查是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和核实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及使用是确保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就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及使用进行探讨。
二、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在税务调查中,证据收集是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和合法的重要步骤。
税务机关在证据收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税务机关只能依法收集证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
2. 适度性原则:税务机关在证据收集中应保持审慎和合理,并且只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 保密性原则:税务机关应对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税务调查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包括:1. 询问和采集证人证言:税务机关可采取询问涉案人员、目击者等方法,获取相关证人证言。
2. 获取财务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检查涉案人员的会计帐册、银行对账单、交易记录等财务记录,以获取相关证据。
3. 验证物证:税务机关可以对涉案人员的资产、交易物品等进行检查和鉴定,以验证相关证据。
4. 抽查调查:税务机关可以随机抽查涉案人员的账目、单据等,以获取可能存在的证据。
三、税务调查中的证据使用税务机关在证据使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税务机关在使用证据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歪曲、篡改证据内容。
2. 直接性原则:税务机关在使用证据时应以直接证明涉案事实的证据为主,对于间接证据需要以必要的证明方式进行佐证。
3. 无罪推定原则:税务机关在使用证据时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将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定论或处罚的依据。
税务调查中的证据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作为处罚依据:税务机关可以将收集到的证据作为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据,例如处以罚款、追缴应纳税款等。
2. 作为税收处理依据: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确定涉案人员的纳税义务,并对其进行税收处理,例如调整纳税申报表、追缴税款等。
3. 作为法律诉讼依据:税务机关可以将收集到的证据移交给司法机关,作为涉案人员进行法律起诉的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常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税法的尊严与权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法制建设,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依据。
第二章处罚的基本原则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公正公平原则:在处罚过程中,对纳税人平等对待,公正处理,不得歧视。
3.合理比例原则: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逾越法定处罚的幅度。
4.依法听证原则:在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必须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申辩,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查处调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2.认定违法阶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3.罚款决定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认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决定罚款的性质、数额及缴纳期限。
4.通知告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将罚款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告知其享有的听证和申诉权利。
5.审理申诉阶段:纳税人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申诉,并由相关权威机关进行审理。
6.处罚执行阶段:纳税人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第四条税务机关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行政处罚外部名词解释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暂行办法》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3.纳税人申辩材料4.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收征管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务总局行政处罚外部名词解释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行政处罚外部名词解释规定》。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变得尤为重要。
税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达到法律的效果,并起到惩戒、震慑的作用。
本文将论述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定义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违反税法、税务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偷税、骗税、逃税、抗税等行为,破坏了纳税人的正常诚信纳税和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
二、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定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
依据该法,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响应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追缴欠税、冻结账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具体细则,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申诉程序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该法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规定,也规范了登记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将成为评定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依据。
4.地方性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除了中央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
如《北京市税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对于具体地区的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三、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税务部门在行政处罚税收违法行为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立案调查税务部门接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后,首先进行立案调查,了解情况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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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入库单;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⑤相关合同、协议;⑥纳税申报资料;⑦计算计税价格的相关帐册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3
以货物抵付货款、加工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41
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申报抵扣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应交税金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资料。
财税字(1994)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42
取得非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申报抵扣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应交税金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资料。
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0
校办企业非自用货物申报免税未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相关合同、协议;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财税字(2000)92号《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31
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相关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资料;④非正常损失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
39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相关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资料;④非正常损失证明材料;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相关帐册凭证。
28
军队系统销售应税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相关销售合同、协议;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财税字(1994)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29
民政福利企业外购货物、委外加工销售享受了先征后返政策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的记帐凭证及其附件;④相关合同、协议;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⑥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批复;⑦收入退还书;⑧纳税申报资料。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⑤相关合同、协议;⑥纳税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4
适用税率错误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销售发票或收据;③纳税申报资料;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出库单;③相关的合同、协议;④股东或投资者证明材料;⑤计算计税价格的相关帐册凭证;⑤纳税申报资料;⑥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
1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出库单;③证明材料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证明材料;④相关的合同、协议;⑤计算计税价格的相关帐册凭证;⑥纳税申报资料;⑦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25
代购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合同、协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相关发票或收据;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财税字(1994)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26
销售旧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相关销售发票或收据;③相关固定资产明细帐;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⑤纳税申报资料。
财税字(2002)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
包装物逾期押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收取押金、发出包装物的记帐凭证及附件;②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③相关合同、协议;④相关往来明细帐;⑤纳税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常见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主要证据
编号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适用法律法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金
1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9
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帐册凭证;③纳税申报资料;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0பைடு நூலகம்
承租、承包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承包合同、协议;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
1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出库单;③计算计税价格的相关帐册凭证;④相关的合同、协议;⑤纳税申报资料;⑥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18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24
期货交易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实物交割环节单据;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国税发(1994)244号《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0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代销合同或协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⑥计算计税价格的相关帐册凭证;⑦受托方交付的代销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
11
销售代销货物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22
折扣销售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纳税申报资料;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⑤相关合同、协议。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23
以旧换新、还本支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纳税申报资料;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⑤相关合同、协议。
1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出库单;③相关的合同、协议;④计算计税价格的相关帐册凭证;⑤纳税申报资料;⑥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
1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1
取得“三包”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其附件;②相关合同、协议;③纳税申报资料;④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43
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费申报抵扣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应交税金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资料。
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4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申报抵扣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应交税金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项
40
进货退出、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①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应交税金明细帐;③纳税申报资料;④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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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接受货物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④接受货物机构货物销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⑤计算计税价格的相关帐册凭证;⑥纳税申报资料;⑦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混合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营业执照;②混合销售的相关帐册凭证;③相关合同、协议;④年度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⑤纳税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的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②相关合同、协议;③纳税申报资料;④营业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
国税发(1999)40号《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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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拍卖商品再销售、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发票或收据;②相关记帐凭证及附件;③出库单;④纳税申报资料;⑤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