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人员远程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人员远程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甘卫基层函[2020]235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人员远程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现将《甘肃省基层卫生人员远程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20日甘肃省基层卫生人员远程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培训工作实施计划(2019-2021)》(甘卫基层发〔2019〕174号)和《甘肃省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甘卫基层函〔2020〕19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基层卫生人员远程培训考核制定如下方案:一、考核目的坚持以考促训,倒逼参训学员训有所成。
坚持科学组考,精准施考,务求考出培训效果。
坚持有考有评、有奖有惩并重,真正让真培训、勤学习、好成绩的人得实惠。
通过上下联动组织考核,着力形成级级抓培训、人人重培训的良好氛围,确保远程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持续提升我省基层卫生人员的能力素质,进一步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医疗需求。
二、考核对象参加年度培训学员,包括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考核内容涵盖线上全部学习课程,重点是常见病、多发病、分级诊疗病种、慢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适宜技术、临床检诊技术、基础护理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内容。
四、考核方式采取5种考核方式,分层分级组织实施。
(一)线上考核。
省卫生健康委依托远程培训系统,在每个学习单元设置网上过关考题,参训学员每学完一个单元、做一次配套练习过关后积相应学分,所有必修课程总学分累计90分、选修课程最高累计10分;在此基础上,开发涵盖全年学习培训内容线上考核系统,由参训学员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后,自行抽取一套试题进行结业考试。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兰卫医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兰卫医发〔2009〕287号)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保证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特做如下安排:一、职责划分市、县(区)卫生局要严格依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意见》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兰州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由兰州市卫生局注册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主管同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考核管理工作。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卫执业医师(含助理)资格、护士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市、县(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一)考核机构考核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务人员定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应有9-13人组成,组成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0%。
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内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制度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考核原则考核原则包含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和管束。
考核结果将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紧要依据。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指标依据医务人员的具体岗位,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临床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学术成绩、团队协作本领等因素,订立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将采用定期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含个人绩效考核和团队绩效考核。
具体考核方法由医院绩效考核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订立。
第六条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将依照年度进行,具体考核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考核流程第七条考核计划订立每年1月,医院人事部门将组织订立医院的绩效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的时间、流程、指标和权重,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公布。
第八条绩效记录管理医院人事部门将建立医务人员绩效档案,记录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绩效考核流程绩效考核流程包含自评、部门评估、上级审核和绩效结果反馈四个环节。
1.自评环节:每年12月,医务人员自行填写绩效考核表,进行个人绩效自评。
2.部门评估环节:部门主管将对下属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填写绩效考核表,评估内容应客观公正。
3.上级审核环节:医务部门的上级领导将对部门下属医务人员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填写绩效考核表。
4.绩效结果反馈环节:医院人事部门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编制绩效报告,并于次年1月份向医务人员进行反馈。
第十条绩效考核奖惩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医院将予以不同层次的奖惩措施。
优秀者将予以嘉奖,包含晋升职称、加薪、奖金等;绩效一般者将予以警告、降职等处理措施;表现不合格者将予以严重警告、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监督考核办法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监督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德医风监督考核,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医德医风监督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医疗机构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德医风监督考核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的医德医风进行监督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监督考核人员,负责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监督考核的监督管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医德医风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进行监督,对违反医德医风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二、监督考核内容第七条医德医风监督考核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二)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教育情况;(三)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等情况;(四)医疗机构对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德医风管理制度,明确医德医风管理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并将医德医风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意识,培养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患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诉。
三、监督考核程序第十二条医德医风监督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核、整改、复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进行考核,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第三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的目的是评价医务工作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个人成长和团队发展。
第四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应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实际,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注重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应实行绩效目标管理,以完成工作任务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核心内容。
第六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应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为主,定期考核为辅。
第七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个人自评、医院评估、同事评价、患者满意度调查等。
第八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应作为绩效考评、职称评聘、奖惩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九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服从管理、团队合作等要素。
(二)业务能力: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医疗操作技能的熟练程度等。
(三)患者满意度:通过患者反馈评价医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人文关怀程度。
(四)绩效目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可衡量的绩效目标,评估完成情况。
(五)人际关系:评估医务工作人员与患者、同事和领导的相处关系和沟通能力。
(六)科研创新:评估医务工作人员在科研和创新方面的贡献和成果。
第十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能进行具体细化,设置特殊岗位考核指标。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一条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考核计划制定: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医务工作人员考核计划。
(二)考核指标确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确定医务工作人员考核指标。
(三)考核方式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和考核目的,确定医务工作人员考核方式,包括自评、医院评估、同事评价等。
(四)考核评价实施: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医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医务人员管理办法6篇

医务人员管理办法6篇医务人员管理办法 (1)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
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
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外派待遇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
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 09—2011年)》,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基层卫生机构的活力,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
(二)坚持绩效分配原则。
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优质多酬的分配机制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机制。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甘肃省基层现有的人力、物力实际,宽严适度,易于操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群众医疗负担,保持基层卫生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考核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1)院内管理与建设: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疾病谱排序、抗生素使用量、自费药物使用比例、青霉素使用占抗生素的比例、中医中药使用率,业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及下村指导情况。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5)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6)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详见《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医务人员考绩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考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考绩管理,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考勤:医务人员按规定出勤和下班的行为。
2.工作表现: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所完成的工作情况和质量。
3.考评:针对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4.积分制度:依据医务人员的考评结果,予以相应的个人积分,作为评价和激励的依据。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出勤要求1.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按时出勤,不得早退、迟到或旷工。
2.受特殊情况影响无法定时出勤的,应提前向管理员报备,并供应合理的理由。
第五条请假制度1.医务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程序请假,不得随便请假或擅自缺勤。
2.依据请假事由的不同,分为带薪假、病假、年休假等,请假时应供应相应的证明料子。
3.请假天数累计实现规定的上限的,应提前向管理员请示,并经批准。
第六条加班管理1.医务人员的加班工作应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得到相应的弥补。
2.对于非计划加班,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备,并说明加班原因和计划。
第七条考勤记录1.医院将建立考勤管理系统,记录医务人员的出勤情况。
2.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核对考勤记录,如有错误或异议,应及时向管理员申报。
第三章工作表现考评第八条考评周期1.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将依照年度进行考评。
2.考评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
第九条考评内容1.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临床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沟通本领–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和互助精神–学习和创新本领2.考评内容应客观、全面、公正。
第十条考评方法1.考评方法包含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相结合。
2.定性评价由考核组织依据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3.定量评分将依据医务人员的考勤、工作质量、病人满意度等指标进行打分。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运用1.考评结果将作为医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晋升的紧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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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本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 第三条 医务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地)级医师、护理协会等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如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县统一的考核委员会或委托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地)级医师或护理协会进行考核。 第八条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分别报相应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相关材料 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务人员定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省、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应有9~13人组成,组成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0%。 3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或护士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或护士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务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和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4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护理人员要能够娴熟完成本相应专业护理工作,掌握最新护理理念。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采取分级考核或考试的方法,即省、市(地)级和县及县以下两级,内容由各级考核委员会确定,或依据基础知识、基本操作和新进展所设立的题库中抽取。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可申请低一级考核或考试方法。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务人员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务人员,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制度。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5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简易程序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2个考核周期内年终考核2次优秀者;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参加援外医疗队者; (四)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被评为全省各类先进者。 其他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医务人员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护士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累计3周的专业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分1分。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