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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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常用法律条文

刑事常用法律条文

刑事常用法律条文刑事法律条文是指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规定,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以及确保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事常用法律条文。

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

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权。

2.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故意伤害罪。

对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抢劫罪。

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诈骗罪。

对于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5.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聚众斗殴罪。

对于多人聚集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6.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贪污罪。

规定了公职人员非法侵占或转移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7.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盗窃罪。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8.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走私罪。

对于非法出入境或者运输、贮存、交易走私货物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9.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强奸罪。

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0.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猥亵儿童罪。

规定了以侵害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11. 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以强制或其他手段将妇女、儿童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或者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2.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诽谤罪。

规定了以虚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以上仅列举了一部分常用的刑事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的存在与正确执行,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法律条文,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保护社会的法制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法条定位课

刑法法条定位课

刑法法条定位课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其中的法条是刑法的核心内容。

对于学习刑法的人来说,熟悉法条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按照类别,为大家介绍刑法中的一些重要法条。

一、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中最常见的是盗窃罪和抢劫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法条分别为《盗窃罪》和《抢劫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爆炸、放火、投毒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为《爆炸罪》、《放火罪》和《投毒罪》等。

三、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人身权利罪是指侵犯他人身体、健康、自由等权利的行为。

其中最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法条分别为《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间谍活动等。

这些行为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条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和《间谍罪》等。

总之,刑法中的法条是刑法的核心内容,熟悉法条的定位对于学习刑法的人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按照类别为大家介绍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罪刑法定
第二条刑法应当适用法律,严格限定罪行和刑罚。

第三条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刑罚的应用,尽可能地依法制裁
罪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防止犯罪、维护国家秩序,以及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


第四百八十三条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处罚,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司法活动罪共同变更为:妨害诉讼活动罪。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止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者殴打、侮辱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员,干扰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旧条仍然有效;罪)妨害司法活动的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考法条整理

法考法条整理

法考法条整理
本文旨在整理法考中重要的法律条文,方便考生复习和记忆。

以下为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联盟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等基本问题。

第二条:犯罪分为犯罪和轻罪两类。

第三条: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承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三条:民事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一条:本法规定了经济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和违约等基本问题。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经济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问题。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以上为部分法律条文,考生应当根据考试要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整理和记忆。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刑法分论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述思考题:1.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2.什么是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如何界定?3。

什么是法定刑,相对法定刑有什么表现?4。

什么是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重点罪名:(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2条)资敌罪二、思考题: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理解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点罪名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思考题:1.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2。

如何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如何确定罪名?3.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它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何区别?4。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5.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如何区分?6。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主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二、思考题: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哪些问题?2.试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如何把握?4.如何认定洗钱罪?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哪些?5。

金融诈骗罪主要有哪些犯罪?6.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其客观行为特征有哪些?7.偷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抗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8.试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9。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考核,其中对法条的熟练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

本文将整理出司法考试中最为重要的法条精华版,供广大考生参考。

二、刑法部分1. 残害人罪: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致使他人身体受到剧烈痛苦,从而导致死亡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故意致使他人丧失劳动能力、致残、重伤等后果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2. 妨害作证罪:任何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欺骗或者其他方法妨害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员作证或者作出鉴定意见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教唆、指使他人妨害作证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故意杀人罪: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临时监禁。

5. 非法拘禁罪: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当得利行为: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导致与正当权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关系,正当权益人有权要求不正当得利人返还其享有的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的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时,侵权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继承法:继承是指个人死亡后,对其财产权利义务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个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刑法是指定刑罚,制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系统。

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刑法常用法条是刑法中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条文,用于界定罪刑、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事项。

本文将对刑法常用法条进行汇总和解读。

1. 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但仍然实施的行为。

”这一法条是刑法中的基础法条之一,用于界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故意是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它涵盖了明知、明确与肯定的三个方面。

当诉讼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大罪行,它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该法条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刑罚,重点打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标准,对于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 贪污罪《刑法》第385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隐匿、挪用或者截留国家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是指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对于打击腐败现象、促进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重点法条

刑法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结】第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能够评价为财物,因此,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应当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在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过程中,如果其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应当依照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而非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法律敎育网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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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索引一、刑法概述 (2)二、犯罪概述 (2)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3)四、故意犯罪形态 (4)五、共同犯罪 (4)六、刑罚 (4)七、刑罚的裁量 (7)八、刑罚的执行 (9)九、时效 (11)十、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2)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5)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8)十四、侵犯财产罪 (33)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7)十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46)十七、贪污贿赂罪 (47)十八、渎职罪 (49)十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51)一、刑法概述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司法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犯罪概述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故意犯罪形态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相关法条】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刑罚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40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41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2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44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司法解释】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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