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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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

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

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1)、划分标准: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

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

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

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是整个民法体系的总纲。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一般规定。

民法总则首先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等内容。

这些一般规定为整个民法体系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民事关系的正常运转。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关于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权利。

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方面的保护,确保了个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财产权的保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对不动产、动产、金钱、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保护,确保了个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合同和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对合同和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个人在合同和侵权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五、继承和赡养。

民法总则对继承和赡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对继承的方式、继承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赡养的义务、赡养的方式、赡养的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个人在继承和赡养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六、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的认定、责任承担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个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它对个人在人格权、财产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和赡养、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了充分的保障,确保了民事关系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要义

民法总则要义

民法总则要义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加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其要义包括以下几点: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领域适用、时间适用、地域适用、国际适用等。

2.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等。

3.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保障所有人的财产权利,对非法侵占、损毁财
产等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4.民事权益的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
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交易自由。

5.民事权利的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须遵循当
事人自愿原则,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6.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依法认定民事违法行为,并依据民事法律规
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自
行协商、订立、变更合同。

8.诚信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义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违法行为。

9.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法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10.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依法对侵权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大一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大一民法总则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一学期所学习的内容之一,它是社会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于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大一民法总则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其目的在于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行为和法律关系。

它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作用:1. 民法总则的定义和内涵民法总则是指规定和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合称。

它涉及到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2. 民法总则的作用民法总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司法机关裁判的重要依据。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专章民法总则包括九篇,涉及很多不同的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1. 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一些基本原则。

比如,民事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利。

而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组成和运作进行了规定。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比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独立法律地位但能够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合伙企业。

3. 民事权益和义务民法总则对民事权益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它规定了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它也规定了民事义务的产生、履行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过人们的意思表示达到法律目的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效力和变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它强调了自由意思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和约束。

5. 制定、生效和适用法律民法总则规定了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的生效和适用问题。

它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和遗失、空缺期间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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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点摘要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

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

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1)、划分标准: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

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

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

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3)、内容: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争议。

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56-576、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主要观点:①存在形式论;②法律成立原因论;③混合论)7、民法的具体法律渊源1)、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A、宪法B、民事基本法C、民事单行法D、有权解释2)、习惯法:指那些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安排的习惯,尽管他们尚未得到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正式颁布。

习惯转化为习惯法的条件:A、待决事项确无制定法规定;B、要确认的习惯是确实存在的;C、该习惯长期以来被当作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来遵守;D、当事人均属于该习惯的约束范围之中,即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知道这一习惯并受习惯约束;E、习惯必须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判例: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宣告说/创立说)。

大陆法系: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

4)、法理: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8、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4)、全国性行政法规(国务院)5)、有权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地方性民事法规: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法理8)、国家政策9、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

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作用:(1)、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2)、填补法律漏洞性质:强制性。

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循的规定。

民法基本原则的强行性特征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

界定:应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内容的根本性;二是其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11、民法基本原则是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法律后果的规定。

由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构成。

民法主要有行为规范构成。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般的民法规范。

民法规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从而间接的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民法基本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范,但是它通过对法官的授权,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来行使“立法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精神转化为规范来具体确定权利义务。

12、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包括:(一)、意思自治原则概念: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适用领域: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民法上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器乐、婚姻与遗嘱。

相应被分别称为契约自由、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

作用与意义:1)法律要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2)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制: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二)、过错责任原则概念: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只有当它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这种将责任和过错相联系的做法,谓之过错责任。

理论基础: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惩罚、预防和补偿)。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4)最能体现经济效率。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贡献: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有天然的联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另一种表达,即是契约自由的行为界限。

(三)、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概念: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

私权的保护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

(四)、权利本位原则概念:是主观权利的直接体现,即承认权利源于人性的本身,承认权利相对于法律的独立性及优势地位。

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受法律保护的。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概念:指法律地位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是指取得权利的法律资格。

既体现在积极意义上,即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上;也表现在消极意义上,即当权利被侵害时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意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地位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

(六)、诚实信用原则功能: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2)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

3)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13、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概念: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意义: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2)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14、义务: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内容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15、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划分:1)绝对权: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人产生效力,例如所有权。

2)相对权: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例如债权。

(二)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划分:1)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A、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B、人身权C、知识产权2)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A、债权请求权:契约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B、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C、人身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形成权: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A、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B、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C、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4)抗辩权:阻止请求权的权利。

(三)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划分:1)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特点:一是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二是可以转移。

2)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权利。

特点:一是不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二是权力不可以转移。

3)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4)社员权: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团体。

例如股东权。

(四)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划分;1)专属权:只能由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2)非专属权:非为特定人设定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五)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划分:1)主权利:2)从权利(六)以权利的原生和派生为标准划分:1)原权利: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2)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16、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特点:1)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

2)要有合理的界限。

手段:1)正当防卫: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

条件:必须要有侵害;违法性;侵害行为的现实性;防卫的必要性;防卫的适度性(一是不能超过界限,二是禁止权力滥用)后果:适度——不负担民事责任不适度——属于非法侵害,负担民事赔偿责任2)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

3)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务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

17、一时抗辩权: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为“延缓抗辩”。

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照契约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合同订立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

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而果前,得拒绝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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