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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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接受早期教育。

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办幼儿园逐渐崛起并发展壮大。

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机制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不法经营者随意涉足幼儿园行业,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和不安。

因此,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果,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办法进行探讨和制定,从而有效保障幼儿园中的孩子和家长的利益。

范围本文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等地的民办幼儿园。

内容基本管理原则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遵守。

2.学前教育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幼儿园中的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3.坚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保密管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幼儿园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正式营业。

具体管理细则1.场地设施和环境卫生每家民办幼儿园必须有一个卫生清洁明亮的活动区,幼儿园的教室、卫生间、饮水间等一定要干净卫生,同时具有基本的防护措施。

2.招生管理对外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发布虚假信息。

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要求家长提供真实的信息。

招生后,必须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入园计划,包括孩子的健康情况、交通方式等。

3.教师资格和教学管理所有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的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注重课程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针对每个孩子的个性特点进行个性化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4.费用管理幼儿园的收费方式必须透明公开,明示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收费时间等细节,同时保障学生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收取费用。

监管措施1.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处罚。

2.建立民办幼儿园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包括民办幼儿园的教师身份、教学设施和环境等。

3.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民办幼儿园必须配备相关医务人员,提高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一、认定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办园资质;2. 具备健全的办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3. 幼儿园场地面积和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4. 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5. 幼儿园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幼儿的能力和兴趣。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2. 审核评估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办园管理规范等方面;3. 认定结果公示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认定结果审核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与合法;5. 发放认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名单。

三、管理要求:1. 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制度和规定;2.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3. 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4. 幼儿园要开展家长教育,加强家校合作,积极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5.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教育服务水平。

四、监督机制:1.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2. 社会监督机制要正常运行,通过舆情监测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创办和管理的幼儿园。

为了保证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营运,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和家园合作管理制度。

一、招生管理制度招生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公平和透明,民办幼儿园需遵守相应的招生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明确招生对象和招生标准,确保招生对象是年满三岁的幼儿,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其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另外,幼儿园应公开招生信息,如招生简章、报名表格等,确保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

最后,幼儿园应公开招生结果,并及时向录取幼儿的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支撑,为了确保幼儿园师资力量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幼儿园需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教师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方法、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此外,幼儿园应积极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幼儿园需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教学活动的设计和组织。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课程体系,结合幼儿的兴趣和特点,设计符合幼儿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和活动。

此外,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园需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学生保险等,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作,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按照本制度进行操作,以确保幼儿园能够正常、高效地运行。

二、组织架构1. 董事会:负责对幼儿园的决策进行监督并提供支持;2. 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与教育相关的政策和规定;3.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招生政策1. 幼儿园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2. 招生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面试和入学测试;3. 优先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教师管理1. 教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经验;2. 教师须定期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水平;3.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4. 教师应关注幼儿的身心发展,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

五、教学计划1. 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2. 教学计划要充分考虑幼儿的年龄和发展阶段特点;3. 教学计划要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4. 幼儿园应确保教学计划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六、学生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记录幼儿的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2. 学生应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3. 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幼儿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七、安全管理1.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2. 幼儿园应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3.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监控,确保幼儿的安全出行。

八、经费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2. 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向家长公布经费使用情况;3. 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经费审核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使用。

九、督察与评估1.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内部督察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2. 幼儿园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察和评估;3. 幼儿园应积极响应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各方面的评估和建议。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质量水平,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一、认定条件1.依法注册并持有办学许可证。

2.自主招生,保证学习资源的公平性和质量。

3.符合国家幼儿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科学教育理念。

4.拥有适宜的办学场所,具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专业配备教师,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辅导。

5.建立完善的卫生、健康、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工作。

6.能够承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二、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获取招生资质。

2.审核阶段。

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实地考察其招生条件、办学设施、教育质量等情况。

3.公示阶段。

平台公示申报学校及审批办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4.评审阶段。

对经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优秀学校。

5.公示结果。

公示评选结果并颁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证书。

三、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规和政策,坚决杜绝幼儿园的营利行为。

2.实行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明细。

3.执行规范细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稳健合规。

4.加强对校园内、外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工作,确保幼儿园安全。

5.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素质优、业务精的教师聘请到幼儿园。

6.优秀幼儿园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周边幼儿园共同合作,助力区域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以上就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规定能够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监督机制非常必要。

下面列出了几个重点:1.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加强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教师素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幼儿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对幼儿园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醒,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民办幼儿园作为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和教育孩子们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入园管理制度1.幼儿入园接待(1)幼儿入园手续办理:家长前来办理入园手续时,需提供幼儿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在校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填写。

(2)幼儿生活习惯培养:幼儿入园后,校方应加强对幼儿生活习惯的培养,掌握幼儿的饮食习惯、上厕所等基本自理能力。

2.园务管理(1)家长委员会成立:幼儿园将选举家长代表,组建家长委员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事务的监督与参与。

(2)教职工管理:制定教职工入职、任职、晋升、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保证教职工享受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3.安全管理(1)门禁制度:幼儿园设置门禁系统,严格控制出入园人员,保障幼儿园的安全。

(2)食品卫生:幼儿园食堂应制定合理的餐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教育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1)课程设置: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确保幼儿园教学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教师培训: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2.行为规范(1)幼儿行为管理:建立幼儿行为规范,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教职工行为管理:幼儿园应对教职工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其以身作则,做好榜样。

3.家校合作(1)家长参与教育:幼儿园应积极鼓励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开展家长教育讲座、家长工作坊等活动。

(2)沟通交流机制:建立家园沟通平台,及时与家长沟通幼儿的学习和成长情况。

四、财务管理制度1.收费管理(1)收费标准:明确幼儿园各项收费标准并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收费明细:制定详细的收费明细表,确保收费事项清晰透明。

2.经费使用管理(1)经费使用计划:幼儿园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定期向家长和相关部门公示。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章申办与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办园资质。

第四条(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区教育局递交申请资料。

2.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

3.审核合格后,颁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备案登记)新建民办幼儿园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设置幼儿园教育课程,确保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条(师资要求)民办幼儿园应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教师,严格遵守教师管理规定。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八条(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保障家长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措施)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机制)区教育局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区教育局所有,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敬请遵守。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省最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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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

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

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表彰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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