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托管班各项管理制度

托管班各项管理制度

托管班各项管理制度托管班是一种为学生提供家庭作业辅导和课后学习等服务的机构,为了保证托管班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良好体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下面就对托管班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入托登记制度为了加强管理,减少学生的损失,学生在入托前应当进行登记。

在每位学生入托时,托管班负责人应当向家长核实相关信息,并记录下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家长联系方式。

同时,家长也需要向托管班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联系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安全。

二、安全管理制度托管班的学生以儿童为主,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和健康,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托管班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监管。

同时,托管班还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排烟系统等,确保学生在托管期间的安全。

三、人员管理制度托管班的教师是直接面向学生的管理者,所以教师的品德、素质和能力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托管班应当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教师,同时加强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教师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托管班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异的教师进行表彰,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教师进行批评和处罚。

四、课程管理制度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托管班应当制定详细的课程计划,安排适合学生年龄和水平的课程内容,确保学生能够学有所获。

同时,托管班还应当不断改进和调整课程计划,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课程设计,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五、费用管理制度托管班提供的是一种收费服务,收费管理是托管班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托管班应当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公示于班级正门以及官方网站上,确保家长获得充分的信息和知情权。

同时,托管班还应当规范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

六、家长沟通制度家长是学生学习和成长过程中的重要角色,托管班应当与家长保持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托幼园所的规章制度

托幼园所的规章制度

托幼园所的规章制度一、宗旨和宗旨:托幼园所是为了解决社会上家庭无法照看孩子的问题而设立,旨在提供安全、健康、愉快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培养幼儿的品格和能力。

二、托幼园所的管理原则:1.愿意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服务对象为0-6周岁的幼儿。

2.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有责任心和爱心,能够做到与家长沟通顺畅。

3.遵循国家幼教政策,制定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计划。

4.照顾幼儿的个性化需求,尊重幼儿的兴趣爱好。

5.确保安全卫生,建立健康的生活规律,关注幼儿身心健康。

三、托幼园所的日常管理规定:1.开园和放学时间:上午8:00-下午5:30,家长需要按时接送幼儿。

2.晨检:每天上午8:00进行幼儿晨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家长。

3.饮食: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食,鼓励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4.睡眠:每天下午2:00进行午休,保证幼儿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四、托幼园所的教育原则:1.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注重因材施教,引导幼儿全面发展。

2.注重幼儿的情感教育,培养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

3.提供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鼓励幼儿自主探索和学习。

五、托幼园所的安全管理规定:1.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定期进行火灾、地震等应急演练。

2.保证托幼园所环境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教室卫生整洁,防止幼儿受伤。

3.保证幼儿接送安全,严格落实接送规定,保证幼儿被家长接走。

六、托幼园所的家长协议:1.遵守托幼园所的规章制度,配合园所工作。

2.定期参加家长会议,了解幼儿的学习情况和健康状况。

3.配合幼儿学习生活,培养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以上就是托幼园所的规章制度,希望家长、幼儿和幼儿园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托幼园所有哪些工作制度

托幼园所有哪些工作制度

标题:托幼园所工作制度概述导言:托幼园所是幼儿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其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方面对托幼园所的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日常管理制度1. 入园离园制度:幼儿入园前,家长需填写入园登记表,提供幼儿的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幼儿离园时,家长需按时来园接幼儿,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班主任。

2. 作息时间制度:托幼园所应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表,确保幼儿有充足的睡眠、活动、用餐和休息时间。

3. 用餐制度:托幼园所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食,保证幼儿按时用餐。

家长需配合园所做好幼儿的饮食管理工作,如有特殊饮食需求,需提前告知园所。

4. 班级管理制度:班级内设立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协调本班教师、家长和幼儿之间的关系,处理班级日常事务。

5. 家长沟通制度:托幼园所应建立多种形式的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教育理念和幼儿在园表现等信息。

二、教育教学制度1. 课程设置:托幼园所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兴趣,设置丰富多样的课程,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

2. 教学方法:教师应采用游戏化、情境化、探究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培养其自主学习能力。

3. 评价制度:对幼儿的学习成果和表现进行定期评价,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及时反馈给家长。

4. 教学计划和总结:教师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在每学期末进行教学总结,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卫生保健制度1. 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教室、玩具、餐具等进行清洁消毒,保证幼儿的生活环境干净卫生。

2. 晨检制度:每日早晨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家长。

3. 疾病防控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发生。

4. 营养管理制度:根据幼儿的生长发育需求,制定合理的膳食计划,保证幼儿营养均衡。

5. 体育锻炼制度:合理安排户外活动,增强幼儿的体质,提高其抵抗力。

托育工作管理细则

托育工作管理细则

托育工作管理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托育工作,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托育服务的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托育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托育机构的设置与环境要求(一)托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远离危险场所,如加油站、化工厂等。

(二)场地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室内温度、湿度应适宜婴幼儿的生活。

(三)活动场地应宽敞、平坦,有足够的空间供婴幼儿进行户外活动和游戏。

(四)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的设施设备,如儿童桌椅、床铺、玩具等,且要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卫生。

三、人员配备与管理(一)托育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保育人员和教师,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所有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如保育员证、教师资格证等,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三)工作人员应热爱婴幼儿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心爱护每一位婴幼儿。

四、婴幼儿的入园与离园管理(一)婴幼儿入园前,家长应如实填写婴幼儿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信息。

(二)托育机构应安排专人对入园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如有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宜入园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家长。

(三)婴幼儿离园时,必须由家长或其指定的监护人亲自接送,并在离园登记册上签字。

五、日常保育与教育工作(一)根据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育和教育计划,安排丰富多样的活动。

(二)注重培养婴幼儿的良好生活习惯和自理能力,如饮食、睡眠、穿衣等。

(三)关注婴幼儿的心理健康,给予充分的关爱和陪伴,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

六、饮食与营养管理(一)制定营养均衡的食谱,保证婴幼儿摄入足够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

(二)严格把控食品采购渠道,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三)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餐具要定期消毒。

七、卫生与消毒工作(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室内外环境、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托幼服务场所管理制度

托幼服务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幼服务场所的管理,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提高托幼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托幼服务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幼儿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托幼服务场所的安全、卫生、有序,为幼儿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托幼服务场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托幼服务场所的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主任:由场所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托幼服务场所的工作;(二)副主任:由场所负责人指定的专人担任,协助主任工作;(三)委员:由场所负责人指定的专人担任,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本场所的管理制度;(二)负责幼儿的招生、入学、转学、退学等工作;(三)负责幼儿的保育、教育、安全、卫生等工作;(四)负责幼儿家长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五)负责本场所的财务、资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六)负责本场所的日常运行和监督。

第三章幼儿管理第七条幼儿入园前,家长应向本场所提交幼儿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健康检查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幼儿入园后,家长应与幼儿签订《幼儿入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档案,包括幼儿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教育记录等。

第十条幼儿园应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接送安全。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的教育,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道德品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幼儿园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幼儿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紧急疏散通道等。

托育园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托育园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托育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1. 托育园设立园长一名,全面负责园内的各项工作。

2. 设立教务主任一名,负责教育教学、师资培训、课程设置等工作。

3. 设立后勤主任一名,负责园内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

4. 设立保健医生一名,负责幼儿健康检查、疾病预防、营养膳食等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 教师应按照课程计划,认真备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 教师应关注每个幼儿的发展,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3. 教师应加强与其他教师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教师应定期开展教研活动,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和方法。

四、幼儿健康管理1. 保健医生负责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2. 保健医生应定期对幼儿进行营养膳食指导,保证幼儿营养均衡。

3. 保健医生应密切关注幼儿健康状况,发现疾病及时处理。

4. 教师应关注幼儿日常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保健医生沟通。

五、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1. 后勤主任负责园内环境卫生,确保园内环境整洁、舒适。

2. 后勤主任应定期检查园内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无隐患。

3. 教师应加强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安全意识。

4. 园内应设立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六、家长沟通与反馈1. 教师应定期与家长沟通,了解幼儿在园情况,解答家长疑问。

2. 教师应认真记录家长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3. 园长应定期召开家长会,汇报园内工作,听取家长意见。

七、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3. 对家长反映的问题,园内应认真调查处理,确保幼儿权益。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园长办公会议解释。

2. 本制度由托育园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成长环境,同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托管幼儿管理制度

托管幼儿管理制度

托管幼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托管幼儿管理,保障幼儿安全与健康成长,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托管幼儿机构,包括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家庭托管等各类托管幼儿机构。

第三条托管幼儿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托管幼儿教育活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第四条托管幼儿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关注幼儿身心健康,积极引导幼儿积极参与各项教育活动。

第五条托管幼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幼儿管理制度,保障幼儿权益,确保幼儿安全。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定期开展岗前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增强管理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长沟通机制,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幼儿教育情况。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幼儿在校期间的安全。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章幼儿教育与管理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如游戏、音乐、美术等,给幼儿提供多元化的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作业,引导幼儿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的心理发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幼儿解决成长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园务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机构高效运转。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幼儿教育考核,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检查机制,指导和评价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长会议,与家长之间加强沟通,促进家校合作。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

第三章幼儿保育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教室、操场、卫生间等场所的卫生检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饮食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营养健康。

托育园务管理制度

托育园务管理制度

托育园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育园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儿童的安全与健康成长,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托育园的全体员工,包括教师、保育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托育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对教育、托育的政策和要求。

第四条托育园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托育园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做好家园共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托育园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教师若干名,保育员若干名,保洁员若干名。

第七条校长是托育园的第一责任人,对园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校长下设各部门,包括教学部、保育部、后勤部等。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托育园的发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托育园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教师、保育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托育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员工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人文素养。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要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要爱岗敬业,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六条教育教学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方针,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托育园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育环境,为儿童提供有益的学习和生活空间。

第十八条托育园要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对儿童进行全面的发展评估,及时跟进儿童的学习进展和问题。

第十九条托育园要开展家园共育工作,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关爱儿童的成长。

第二十条托育园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保育管理第二十一条保育员要做好儿童的日常照管和保护工作,保证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保育员要制定科学的饮食和作息安排,确保儿童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保育员要关注儿童的心理需求,开展心理抚慰和心理疏导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

本规定所称的幼儿教育是指托幼园所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健康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托幼园所。

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依法合作举办托幼园所。

第四条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是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托幼园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托幼园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惠城区人民政府做好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工作。

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的条件第六条托幼园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托幼园所。

第七条申办资格要求申请举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托幼园所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托幼园所应当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理事长或董事长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不能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托幼园所个人举办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的经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

托幼园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专职园长,有独立的园地、园舍,有独立的帐目。

第八条命名要求托幼园所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托幼园所命名不能与已有开办的托幼园所同名。

办学层次必须明确区分“托儿所”和“幼儿园”。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托幼园所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等字样。

第九条规模及设置要求幼儿园规模一般为3-12个班,招收3-6岁幼儿,小、中、大班平均班额分别为25、30、35人,每班最大班额不超过此标准的25%。

托儿所一般为3-6个班,招收0-3岁婴幼儿,不足二周岁班额15-20人,最大班额不得超过25人,二至三岁班额不超过30人。

第十条环境要求(一)托儿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按要求领取《消防合格证书》。

(二)托儿所、幼儿园无危房,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

幼儿生活和活动用房光线充足,通风透气,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园舍要求(一)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托幼园所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

具体要求:1、每班有独立的活动室,活动室之间封顶间隔。

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寝室(必须安装防蚊纱窗)独立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与寝室合并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托儿所活动室面积:寝室独立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与寝室合并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全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每层楼房设置专用的卫生间及盥洗室,每个卫生间盥洗室不得多于3个班使用,每个卫生间及盥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卫生间及盥洗室内应设置标准的儿童厕所,设有适合幼儿自由开关的流水设施及盥洗槽,水龙头不少于6个。

托儿所应在卫生间增设专门盥洗角和热水供应设施及便盆消毒池。

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间及盥洗室应与班活动室、寝室配套设置,卫生间内还应增设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浴室。

3、幼儿园必须设立独立的音体活动室(全园共用的不少于90平方米)、游戏活动室等两个功能室,有条件的还应设图书室、美术室、电教室、科学活动室等,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独立的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幼儿园、托儿所必须有行政办公室和教师集体备课、教研的专用室。

6、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专用独立厨房,厨房内应设主副食品加工间、配餐间、储物间,且流程顺畅,配餐间必须独立设置。

厨房面积按规模设置:3-6个班规模,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配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7-12个班规模,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配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要求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要求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

主要要求:1、通讯设施。

园(所)址必须通邮,园(所)内必须有独立电话、一台可上网的电脑。

2、日常生活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婴幼儿不同年龄班使用的桌、椅、玩具柜、睡床(板)、毛巾架、茶杯架。

每班有供幼儿随时使用并安全设置的开水桶。

做到每人一杯、一巾、一被、一枕,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托儿所必须设每人一便盆。

各项具体要求如下:(1)每人至少配备一把小椅子,桌椅尺寸见附表。

(2)每班必须有开放式的可用于间区的玩具柜,柜的总长度不少于8米。

(3)必须保证每生有60cm×130cm的睡床(板)。

(4)毛巾架一勾一巾,两巾之间间隔10cm,毛巾上下间不得有重叠。

(5)茶杯架必须分隔设置,并配纱门(布)遮挡。

3、保教设施幼儿园(所)按《广东省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要求配置种类、数量不少于60%,必须设置体育活动器械大型的三种以上,小型的玩具至少有5种,人均3件以上。

儿童读物人均3本以上(不含教材类读物)。

有基本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具、用具(含自制),要配置录音机、风琴(电子琴)打击乐等。

托儿所必须有足够的发展婴儿动作、语言的教玩具和教养床。

4、卫生保健设施卫生保健室应配有常用药品保健用具及隔离床。

每班设一个药箱。

活动室及寝室应有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厨房、保健室、活动室应有消毒设施。

5、厨房设施有生熟食分开放置的设施,必须设有3个炉灶。

4至6个浸洗池,其中2至3个生洗池,2至3个洗碗池。

浸洗池标准60㎝(长)×45㎝(宽)×30㎝(高)6、安全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各类建筑、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尤其是要有足够的防火设备。

阳台、用作户外活动的屋顶平台、窗台,必须有净高1.3米以上的护栏,楼梯栏杆垂直线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中净宽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楼梯通道宽1.5米以上,两边设60㎝高的扶手,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 26米。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幼儿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窗口竖边、桌椅、柜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十三条教、职工配备要求1、园(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幼儿园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并在当地居住。

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任职前连续5年以上担任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教学工作,经园(所)长岗位培训,取得园(所)长资格证书。

民办园园(所)长的年龄不超过55岁。

幼儿园(所)可聘用退休人员任顾问,但年龄不超过65岁。

2、独资办园或亲属联合办园(所)的个人,不能直接担任园(所)长。

托幼园所的董事、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财会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办园(所)兼职,但有特殊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派的除外。

3、教师应具有良好品德,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4、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保育员职业培训,取得保育员等级证书。

5、保健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

保健医(护)士应具有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持有卫生部门认可的证书。

6、民办园除园(所)长外,其他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幼儿园(所)所有教职员工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炊事员须有健康证。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要求1、托儿所、幼儿园必须配备专职园(所)长,寄宿制和10个班以上的全日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园(所)长。

2、幼儿园必须每班配备2名教师,托儿所必须每班配备一名教师、一名保育员,有条件的园(所)每班配备二教一保。

3、幼儿园(所)的保健人员、炊事员、财务以及其他人员,均应按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要求配备齐全。

第十五条办园经费要求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的经费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必须与银行、教育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新建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除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外,办园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占地面积达到2000㎡以上,建筑面积1500㎡以上。

(一)园舍要独立,三层楼以下。

(二)园址选点布局要合理。

(三)消防、安全、卫生要合格。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本区公民,欲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惠城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

5、有独立园舍、场地和符合本规定的办学设施条件。

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所规定的标准。

6、用作幼儿园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

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

有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9、能根据省教育厅和区教育局的要求选用教材。

第三章幼儿园申办、变更、年审程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一)在市区举办幼儿园的,直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镇、村举办幼儿园的,首先向所在地镇办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