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一、幼儿园组织管理1.机构设置:幼儿园应设立行政部门、教育教研部门、保育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等,确保各部门协同工作,有序运营。
2.岗位职责: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人可依靠,责任明确。
3.员工队伍:员工要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证书,并定期接受进修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4.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和师德表现等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二、幼儿园教育管理1.教育目标:明确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和办学定位,制定相应的教育方案和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
2.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和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符合幼儿的认知发展规律。
3.教师队伍: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持有相关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4.课程评估:建立有效的课堂教学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教学成果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5.体验教育:注重幼儿的体验式学习,建立丰富多样的游戏活动和实践体验环境,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三、幼儿园保育管理1.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幼儿周围环境的安全和幼儿身体、心理健康的安全等方面。
2.健康管理:加强幼儿的健康管理,做好体格检查、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3.营养管理:制定科学的膳食方案,提供合理营养的饮食,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4.日常护理:建立规范的日常护理制度,包括定期更换尿布、个人卫生习惯培养等,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
四、幼儿园家长管理1.家校合作:加强家长与幼儿园的沟通,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情况。
2.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家长的育儿能力和教育水平,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
3.意见征询:定期向家长征询意见和建议,倾听家长的声音,根据家长的需求改进管理工作。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注册、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合格公民。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恪守教育公益性质,注重育人根本任务,为人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二章办学许可及办学行为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学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办学许可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接纳入学的学生和幼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供详尽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规定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违规引进、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及时公告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并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和财务透明。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及幼儿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平等就业权,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和幼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3年9月起,本市将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年度考核评估和公示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和工作原则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质量管理,对于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教委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之中,切实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对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在市教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教委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质量评估标准;组织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申报一级一类的民办幼儿园进行验收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的质量评估结果。
区县教委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和申报二级二类及以下的民办幼儿园的验收评估,以及日常质量监督工作。
对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应当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从民办幼儿园的实际出发来进行,目的在于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其不断提高质量。
工作中应当坚持检查评估与指导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对民办幼儿园质量实施监控。
二、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一)考核范围:凡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含其它招收学龄前儿童的保育教育机构)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
幼儿园民办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幼儿园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幼儿园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幼儿园的重大事项决策。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下设校长(园长)一职,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工作。
3. 设立教育教学部、后勤保障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园宗旨1. 以幼儿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具有良好品德、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才。
2. 坚持教育公平,关注每个幼儿的个性差异,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3. 依法治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幼儿园的规范运行。
四、收费标准与退费制度1.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包括学费、保育费、伙食费等。
2. 退费制度:幼儿因故离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1)幼儿在园期间,因疾病等原因需休学或转学,根据休学或转学时间长短,退还相应费用。
(2)幼儿在园期间,因家庭原因需退学,根据离园时间长短,退还相应费用。
(3)幼儿在园期间,因幼儿园原因导致退学,全额退还学费、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
五、师资队伍建设1. 严格教师招聘,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
2. 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师德修养和职业素养。
3.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质。
六、安全管理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财务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幼儿园财务的合法、合规。
2.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透明。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3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民办幼儿园作为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和教育孩子们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入园管理制度1.幼儿入园接待(1)幼儿入园手续办理:家长前来办理入园手续时,需提供幼儿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在校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填写。
(2)幼儿生活习惯培养:幼儿入园后,校方应加强对幼儿生活习惯的培养,掌握幼儿的饮食习惯、上厕所等基本自理能力。
2.园务管理(1)家长委员会成立:幼儿园将选举家长代表,组建家长委员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事务的监督与参与。
(2)教职工管理:制定教职工入职、任职、晋升、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保证教职工享受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3.安全管理(1)门禁制度:幼儿园设置门禁系统,严格控制出入园人员,保障幼儿园的安全。
(2)食品卫生:幼儿园食堂应制定合理的餐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教育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1)课程设置: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确保幼儿园教学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教师培训: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2.行为规范(1)幼儿行为管理:建立幼儿行为规范,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教职工行为管理:幼儿园应对教职工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其以身作则,做好榜样。
3.家校合作(1)家长参与教育:幼儿园应积极鼓励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开展家长教育讲座、家长工作坊等活动。
(2)沟通交流机制:建立家园沟通平台,及时与家长沟通幼儿的学习和成长情况。
四、财务管理制度1.收费管理(1)收费标准:明确幼儿园各项收费标准并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收费明细:制定详细的收费明细表,确保收费事项清晰透明。
2.经费使用管理(1)经费使用计划:幼儿园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定期向家长和相关部门公示。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京发改规[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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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6)、住宿费(收费编码: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
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五、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要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幼儿园发展,及时帮助解决幼儿园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要加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兴趣班费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民办示范幼儿园基本管理制度规定

民办示范幼儿园基本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1.1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民办示范幼儿园的基本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的权益。
1.2本制度适用于民办示范幼儿园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等。
二、学校管理2.1民办示范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设立相应的机构,完善学校组织架构。
2.2学校应建立健全幼儿园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学校整体规划和管理。
2.3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工作合理、科学、有序进行。
三、师资管理3.1民办示范幼儿园应聘请具有幼教专业学士或以上学历的教师,并拥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2学校应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3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定期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教师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四、幼儿管理4.1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幼儿管理制度,确保每个幼儿的权益得到保障。
4.2学校应落实每个幼儿的个别教育计划,并与家长积极沟通,共同制定幼儿的教育目标和培养计划。
4.3学校应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五、教育环境管理5.1学校应健全幼儿园的教育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教育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5.2学校应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包括教室、操场、食堂等,保证幼儿的学习、活动和休息条件。
5.3学校应建立健全幼儿园的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对教育环境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家长管理6.1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成长。
6.2学校应定期组织家长会,向家长传达幼儿园的教育理念、教育目标和工作进展情况。
6.3学校应建立健全家校互动平台,方便家长了解幼儿的学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反馈。
七、纪律管理7.1学校应建立健全员工纪律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7.2学校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学前〔2008〕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教委:为加强对本市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市教委于2004年5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京教学前[2004]4号)。
几年来,在各区县教委的认真贯彻落实下,规范并促进了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管理成效。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市教委在总结各区县教委对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市教委京教学前[2004]4号文件的“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包括依法办园、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与办园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和卫生保健五个部分;分值由原来的60分调整到100分;进一步强化了园所自我管理、调控和监督职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教委京教学前[2004]4号文件中“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请各区县教委组织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①民办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②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③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④民办幼儿园园长的变更,经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⑤民办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变更、迁址、增设教学点等事项在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⑥民办幼儿园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⑦民办幼儿园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各区县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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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6.有合格的师资;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10.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
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
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
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
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任职证”制度。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
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行政。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
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要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
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协商,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核算,规定各学校(园)学费(保育费)和杂费的最高限价,各学校(园)在限价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到批准后,方可照章收费。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服务性费用;也可以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等需要由学校代收代管性费用。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以上各项收入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捐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请建立校办产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其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并于每—。
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审查。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产,在校(园)存续期间归学校(园)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申请取得的用于办学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变办学性质、形式和内容、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迁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办,应按原申办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主办单位、主办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
并按规定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交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金”(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每新学年开学前,要对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办学条件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或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违反国家财务法规管理混乱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纠正、限期整顿、更换校(园)长、调整校(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更换学校(园)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退还所收费用、上缴违法所得,并依照规章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临时接管或委托代管学校(园),也可令其停办,对触犯法律的校长和其他人员,可交司法部门惩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和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必须妥善安置在校生,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同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有董事会、理事会的也需请其派代表参加)对学校(园)帐目、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处理。
资不抵债时,由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负责偿还。
依法返还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后剩余的资产收归国有,由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证、印章和有关档案资料上交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封存。
第三十一条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以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为主,与各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馆等校外少年儿童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华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局1989年印发的《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幼儿园的特性一、基础性、启蒙性从教育体质的角度看,幼儿园教育是学制的最初环节,是整个学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