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免费)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这种办园模式实行“管办分离”,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地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这样,一方面通过免收租金,降低了举办者的办园成本,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让社区的孩子以公办幼儿园的价格进入民办幼儿园;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办园机构来管理,保障了教育质量。
在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学前教育方针变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
这一方针的转变,标志着政府主导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致力于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同时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
为践行这一方针,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着探索实践。
安徽省为了保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其中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办园模式进行了规定,如落实改革类的政策措施,主要是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的“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探索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管理上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的改革,并规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改革。
可通过租赁、合作、承办、委托等经营方式,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幼儿园国有产权的性质不变,有关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教育主管部门立档保存。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
逐项登记幼儿园固定资产,确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建私营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二、幼儿园的设置与审批1. 公建私营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2. 审批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的场所、设施、师资力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确保符合相应标准。
3. 幼儿园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幼儿园的经营管理1. 幼儿园应健全管理体制,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满足幼儿的学前教育需求,培养其社交能力和综合素养。
3.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幼儿家长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发展。
6.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的健康管理和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幼儿的健康问题。
四、监督与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公建私营幼儿园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对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3.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等渠道参与对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幼儿权益和教育质量。
五、附则1. 公建私营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建私营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文档内容。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
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
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幼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
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二)幼儿园办学申报表;(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幼儿园用房安全证明;(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献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新建或已经运营的公立幼儿园,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二条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发[2012]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改制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献县区域内所有公建民营模式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改制园”)。
第二章改制园资产性质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方)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办园资质的幼教集体、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改制园(受委托方)(同等条件下,本乡镇现任园长、教师优先)。
资质由教体局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五条改制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受委托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受托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改制园不得擅自处理改制园国有资产,不得以改制园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改制园收费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改制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备案后执行。
教体局可向改制园派驻优秀的公办教师,监督指导、参与管理和教学,支持和引导改制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第七条改制园遵循分级管理、教体局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第八条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改制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第九条各乡镇教育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本区域内改制园实施管理。
公办民营管理办法

杨店乡“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整合教育优势资源,使之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建设“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办学的原则、目的1.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针。
2.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探素新的幼儿园教育模式和方法。
3.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办成一所高质量的幼儿园.二、双方的权利、义务1.中心校的权利、义务(1)中心校将幼儿园承包给给人,并有权对幼儿园工作进行监督;(2)幼儿园现有资产属中心校所有,承包期增加的设备设施及所收取的建园费归中心校所有;(3)合同生效后,中心校将幼儿园所有资产清点交给承包方使用;(4)承包期内,幼儿园的党政领导归中心校,幼儿园依法工作,中心校不得干涉。
2.承包方的权利、义务(1)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对幼儿园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及办学权,中心校不得干涉;(2)承包方承包期间财务独立,中心校无权干涉;(3)承包方享有独立的人事权,幼儿园所有教职员工由承包方聘用,中心校无权干涉;承包方如继续聘用幼儿园原有员工,所聘原有员工工资待遇不低于原标准;(4)按时上交承包费;(5)在承包期内幼儿园所有资产归承包方全权使用。
承包前需核定幼儿园的所有资产,并以幼儿园现有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开列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如在乙方承包期内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乙方需按设备报废时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在承包方承包期间幼儿园增加的设备资产归中心校所有;(6)乙方必须依法办学;(7)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保障学生安全,若因幼儿园工作主观上的的原因造成幼儿伤亡事故的,承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三、在承包期内,如因情势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四、违约责任1.本合同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在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内,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并且返还押金_________元及所产生利息(贷款利息)。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注册、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合格公民。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恪守教育公益性质,注重育人根本任务,为人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二章办学许可及办学行为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学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办学许可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接纳入学的学生和幼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供详尽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规定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违规引进、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及时公告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并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和财务透明。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及幼儿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平等就业权,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和幼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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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新建或已经运营的公立幼儿园,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二条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发[2012]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改制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献县区域内所有公建民营模式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改制园”)。
第二章改制园资产性质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方)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办园资质的幼教集体、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改制园(受委托方)(同等条件下,本乡镇现任园长、教师优先)。
资质由教体
局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五条改制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受委托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受托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改制园不得擅自处理改制园国有资产,不得以改制园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改制园收费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改制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备案后执行。
教体局可向改制园派驻优秀的公办教师,监督指导、参与管理和教学,支持和引导改制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第七条改制园遵循分级管理、教体局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改制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
第九条各乡镇教育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本区域内改制园实施管理。
(一)指导、监督改制园的办园行为,督促举办者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二)指导改制园贯彻幼儿教育、保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方针政策,做好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
(三)督查改制园的安全、卫生工作,做好周边环境治理;
(四)营造社会、家庭、改制园三位一体的科学育儿氛围;
(五)组织和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保教保育质量。
第十条改制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园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保教人员全员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和责任事故月报制度,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进入与退出
第十一条受委托方须有举办改制园的运营资金,添置改制园的内部配套设施,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具备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改制园园长及教师须具有教育部门要求的改制园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相关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改制园的园长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丰富的幼教管理经验及正确的幼教理念,在保障幼儿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发生非正常事件时,受委托方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每三年为1个合同期,在合同期内,改制园运转良好的,社会效益较高的,合同到期后可以先续签委托合同,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经营运营不善,则随时启动退出机制,同时吊销
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期满或双方解除委托合同时,受委托方投入的动产归受委托方所有,受委托方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于合同到期日前将该动产搬出,否则该动产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受委托方投入的不动产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第十七条改制园教师及职工等人员的工资、工作问题由受委托方自行安排解决,并保证其合法权益,委托方不负任何责任。
教体局派驻的公办教师工资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八条解除合同时,受委托方已收取的幼儿保教费按实际花费扣除,余款退还幼儿家长。
第十九条受委托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改制园债务问题,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书,同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能取得改制园的管理经营权,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分别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托管期内继续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在托管期内不干预受委托方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
(三)在托管期内不调减已投入的资产;
(四)积极协助受委托方解决相关问题;
(五)负责监督指导改制园的招生工作;
(六)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受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方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改制园的经营管理权。
改制园必须开设银行账户,按照不低于在园儿童一个月的收费标准存入账户作为履约金,履约金在教体局监管下运行,不得随意支取。
每月提供保教费的20%交本乡镇教办室用于改善其他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其他一切收入归受委托方所有,改制园的一切费用均由受委托方负责,受委托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受委托方依法承担其受委托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三)负责托管期内新的教育投入。
(四)负责对委托方投入不动产的经常性维护,新建或改建不动产须经委托方同意。
(五)改制园的招生由受委托方自己负责,但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招生规定:招生年龄为3—5岁学龄前儿童,原则上按区域招生,保障附近村民或居民的子女就近入园。
一般不得跨地域招生,更不能为了争生源打“价格战”,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改制园办园条件达到相关要求,为全体教职工和幼儿交纳校方责任险。
(七)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提高知名度,打造知名品牌。
第二十二条县教体局负责指导改制园的师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派遣优秀指导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业务方面的指导活动。
受委托方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受委托方的办学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法规、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委托合同。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改制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定期对幼儿教育进行评价。
在改制园招收新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教体局负责对改制园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在改善改制园办园条件、改制园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改制园,由县政府按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并对先进改制园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凡改制园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体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健康成长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未落实好教职工待遇,造成矛盾纠纷,影响正常教学的。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体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改制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改制园开展正常保教保育秩序的。
(五)在改制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