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XX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方案(范文)

XX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方案(范文)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量大幅增长。
为了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本方案旨在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鼓励和规范民营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实现政府和社会共同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目标。
二、原则和政策措施1. 鼓励民营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开放养老机构市场,允许民营企业与政府合作、独立经营或共同持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
2. 引导民营机构合理定价。
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应根据市场需求、服务质量、设施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保证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确保民营机构的合理利润。
3. 支持民营机构转型升级。
对已经投资经营的民营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其进行设施改造、服务升级等改进措施,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4.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养老机构的设施、床位、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文件,明确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为民营机构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政府制定公开透明的养老机构服务购买机制,为民营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
3.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
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包括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4. 加强监督和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民营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四、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1. 加强养老机构评估和监测。
建立养老机构的评估体系和监测机制,对养老机构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为老年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提供参考。
2. 规范合同和协议。
关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必须弄清楚这9个问题

关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必须弄清楚这9个问题为解决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僵化、发展活力不足、市场反应迟钝、服务质量整体不高、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自2013年起,国家开始推动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作为一项公益性和商业性交融、公领域和私领域交汇、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互动的系统性工程,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蕴含大量迫切需要探索研究的议题,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准确认识和理解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包括处于运营状态的、正在建设待运营的、拟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在保留所有权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将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整体性让渡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管理运营的做法。
对此界定,笔者尝试进一步作如下思考和阐释:1.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实质是公私合作下的共同治理行为。
其体现的是公私部门在责任共担、优势互补、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作共治,表现为公私合作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其中,责任共担指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职责结构;优势互补是指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平等协商指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妥善处理合作中的各种问题。
图片2.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政府或公建养老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拥有养老机构的所有权,社会力量经过一定的程序取得养老机构的经营权,实际上体现的是“公有民营”。
其中,养老机构所有权的取得可以是政府或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建设、购买、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也可以是国有固定资产,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闲置房产等经改造后用于开展养老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背后反映的是政府和社会主体各自职能的重新划分,最终达到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的善治结果。
3.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核心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提升政府养老服务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机构的管理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质上是一种政府创造市场或依赖市场机制履行其职能的现实性选择。
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公建民营是指新建养老机构时,各级政府摒弃过去的大包大揽、高耗费低能效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模式,由政府全部或者大部分出资,但是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机构或者个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之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政府剥离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政府宏观管理、检查监督的角色,依据相关的标准、行业规范以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要求,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时,政府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保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确保特困老年人,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高龄以及中低收入老年人群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有严格的规范,政府坚持养老用途不改变,公建民营的公有资产和设施只能用于养老事业,不得随意转包或者从事其他非养老相关的经营业务,严禁借公建民营之名义,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谋取其他私利;坚持规范化运作,实现公建民营的各类程序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特点:一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性质是非盈利性的,即使引入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在入住价格和资格上,要体现出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对象,以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为主,已出台的国家和相关地方政策也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高龄贫困老年人为主,确保这类群体获得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应向社会其他普通老人开放。
三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虽然取得经营权,政府拥有所有权,民政部门定期就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开展监督和评估,对入住老年人进行满意度调研,确保机构运作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四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运营初期,既要满足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又开展市场化运作,是一项挑战.公建民营的三种模式:一是委托经营。
公建民营养老院政策

公建民营养老院政策
公建民营养老院政策是指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院的政策。
在这种政策下,政府会提供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和政策保障,以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院的建设和运营。
公建民营养老院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老龄化问题带来的养老服务压力和养老院供应不足的问题。
通过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可以扩大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并且减轻政府负担。
具体的支持措施和政策保障包括:为民营养老院提供土地出让、租赁和转让等相关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信贷等金融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和减少行政障碍;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提供相关培训和支持;建立养老院评价和监管机制,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安全等。
公建民营养老院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养老服务的多样化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和竞争力,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改善养老服务的质量和体验。
同时,这种政策也有助于促进民间资本的参与和社会资源的集中,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公建民营”养老模式现状分析

“公建民营”养老模式现状分析“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建设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将其租赁或出售给民间企业运营管理,同时政府还会提供政策和金融支持。
该模式旨在利用政府的资源优势和民间企业的运营能力,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迅速增长,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而“公建民营”养老模式因其灵活性、可持续性及可操作性等优势逐渐被广泛采用。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不少城市投入实践,如北京市的“老年公寓”项目、天津市的“亲情小镇”项目、上海市的“银坊”项目等。
但是,“公建民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政府与民间企业的合作方式,政府需规范监管合作模式,避免因政府对民间企业的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养老机构出现管理不当、安全问题等,影响老年人安全与服务质量。
其次是运营成本问题,由于养老服务周期较长,运营成本也相应增高。
民间企业在选择合作的政府机构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具有可持续的商业前景,以免运营成本过高导致企业倒闭或服务经营不善。
最后,是养老服务水平的问题。
由于政府在养老机构建设中往往更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后期运营的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则可能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投入,导致老年人得不到满意的服务。
因此,政府应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公建民营”养老模式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管,建立起相应的行业标准,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同时,养老机构应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通过服务的差异化、个性化等方式来吸引老年人的青睐,提高服务品质和水平,满足老年人不同的服务需求。
最终,政府与民间企业应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为我国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可持续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策导读

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 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8
《意见》导读
原文摘录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 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定的承包费,监督相关服务与运营。这种形式相对简单,操作相对成熟。
模
2 租赁式
式
即把养老服务机构的资产承租给社会经营者使用,政府根据合同收取一定
的租金,监督租赁的财产不受损失。
3 合营式
即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根据政府与社会经
营者双方的资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优势分配经营服务权,通过协
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
政策汇总 政策解析
关于公建民营
1
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即公办民营,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 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政 府部门不再插手。
1 承包式
即把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转让给社会经营者,政府根据协议收取一
进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公办养老 部、发展改革委决定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继续开
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展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14
《试点通知》对比: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 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从自身能够办到的事情改起,从特殊困难老年人 最需要的事情改起,从社会舆论最关切的事情改 起,不断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一 批管用实用的先进做法,为本区域乃至全国公办 养老机构发展改革积累经验。
基层反映: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遇“三难”成养老行业改革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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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养老模式现状分析

“公建民营”养老模式现状分析作为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的一个国家,中国的养老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人口迁移的加剧,已经逐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养老需求,这就需要各种新的养老模式不断涌现,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
“公建民营”养老模式是一种备受关注的新养老模式,本文将对该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公建民营”养老模式的特点所谓“公建民营”养老模式,是指政府以牵头者的身份,以公共资源为支撑,在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下,建设养老机构以及养老社区,对老年人提供普遍、平等的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
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政府主导:在“公建民营”养老模式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扶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通过政策、资金等多种手段,为民间养老机构提供扶持和支持。
2. 民间资本参与:在这种模式下,民间资本可以灵活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通过投资、建设、经营等方式,提供有竞争力的养老服务。
3. 公私合作:政府和民间资本形成合作关系,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形成合作,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4. 普惠性和公平性:该模式是基于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本的共同支撑,为老年人提供普遍、平等的养老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公建民营”养老模式在我国逐渐得到推广和普及,一些地方已经实现了较好的发展和成效。
以湖南省为例,该省在逐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广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积极推广“公建民营”养老模式。
通过政府引导和扶持,以及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湖南省已经建设了多个“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了多样化和优质化的养老服务。
除湖南省外,浙江、广东、江苏等地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公建民营”养老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些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兴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有效缓解了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提升了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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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是指新建养老机构时,各级政府摒弃过去的大包大揽、高耗费低能效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模式,由政府全部或者大部分出资,但是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机构或者个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之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政府剥离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政府宏观管理、检查监督的角色,依据相关的标准、行业规范以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要求,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时,政府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保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确保特困老年人,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高龄以及中低收入老年人群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有严格的规范,政府坚持养老用途不改变,公建民营的公有资产和设施只能用于养老事业,不得随意转包或者从事其他非养老相关的经营业务,严禁借公建民营之名义,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谋取其他私利;坚持规范化运作,实现公建民营的各类程序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特点:
一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性质是非盈利性的,即使引入
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在入住价格和资格上,要体现出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
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对象,以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为主,已出台的国家和相关地方政策也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高龄贫困老年人为主,确保这类群体获得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应向社会其他普通老人开放。
三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虽然取得经营权,政府拥有所有权,民政部门定期就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开展监督和评估,对入住老年人进行满意度调研,确保机构运作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四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运营初期,既要满足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又开展市场化运作,是一项挑战。
公建民营的三种模式:
一是委托经营。
政府将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契约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给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负责运营,分为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委托经营使得政府实现养老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相分离,主要特征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与普通的委托经营不同,养老机构的委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实现
社会效益为目的,因此公建民营机构的持续健康运营需要专业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从而实现政府公共投入的高效运作,达到公建民营的最终目的。
二是租赁经营,政府将公办养老机构的场地和设施租借给民间的相关养老机构使用,并收取租金。
政府有权规定机构的经营方式和目标,养老机构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并向政府缴纳租金,特点是租赁关系中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场地使用权和租赁权,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场地的硬件设施的维护责任,盈利不用按比例分给相关政府部门,由于定期缴纳租金,承租方不能实现盈利,就会面临亏本运作的风险。
三是BOT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民间资本或私人资本参与公共基础建设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资本投资运作模式,包含建设-经营-移交三个过程,当特许经营权到期,公共基础设施必须上缴给政府,民间力量和政府共同建设养老机构由民间机构负责运营,期限后养老机构必须无偿移交政府,这种模式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投入压力,也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本资源,提高养老机构的运作效率,但是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参与建设的多方存在利益冲突,融资会存在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