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优抚与安置..
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汇总

一、名词解释汇总:1、社会优抚:社会优抚作为特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社会成员中受人尊敬和爱戴而又有光荣身份的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为国捐躯军人家属等人口群体而举办的,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2、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3、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对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
4、失业保险中的工资比例制:即按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占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平均工资收入的比率给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通常依据工龄、受保期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5、致伤: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6、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时,作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
7、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主要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这种制度服务的对象主要广大农民,其经费由参加者和所在乡村共同筹集。
8、工伤保险中的“无责任补偿”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伤害和痛苦,而且会因此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实行“无责任补偿”,即受伤害者不承担任何费用,而给遭受伤害的职工及时的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的首要原则。
9、失业给付:被保险人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因素影响而造成失业时,由保险人给付失业保险金以维持被保险人基本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部的优抚安置政策

社会保障部的优抚安置政策社会保障部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包括优抚安置政策。
优抚安置政策旨在为退伍军人、伤残人士、军属遗孤等特殊群体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帮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退伍军人优抚安置退伍军人是我国的宝贵财富,为了回报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贡献,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
首先,社会保障部为退伍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免费医疗服务、优先就诊、药品价格优惠等。
其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社会保障部还为退伍军人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二、伤残人士优抚安置社会保障部的优抚安置政策还涵盖了伤残人士。
对于因公残疾的伤残人士,社会保障部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
首先,伤残人士享受医疗保障,包括免费医疗和康复治疗。
其次,社会保障部为伤残人士提供生活补助和残疾人补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伤残人士还享受优先就业和就业培训等特殊政策,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
三、军属遗孤优抚安置军属遗孤是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牺牲的烈士家属及其他遗孤,社会保障部为他们制定了优抚安置政策。
首先,军属遗孤享受优先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政府提供相应的教育补贴和奖励。
其次,社会保障部为军属遗孤提供生活补助和住房安置,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军属遗孤还享受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发展。
四、社会保障部的工作目标社会保障部的优抚安置政策旨在实现全面、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工作目标主要包括:确保特殊群体的基本福利待遇;促进特殊群体的自我发展和融入社会;提高优抚安置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法规建设和监督,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结语作为社会保障部的优抚安置政策,为退伍军人、伤残人士和军属遗孤等特殊群体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帮助,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
第9章_社会优抚与安置LYY

(2)以发放的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定期抚恤和 一次性抚恤。
死亡的革命军人家属,一般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抚 恤。 依靠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供养的父母、配偶和 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不满18周岁的弟妹,抚养其长 大的其他亲属,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得到评定的伤残军人在职的可以得到定期发放的 伤残保健金,在乡的可以得到定期发放的伤残抚恤金。
3)定期抚恤待遇(遗属)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等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定期 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发《定期抚 恤金领取证》。
残疾抚恤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
或者因病致残的,依法享受残疾抚恤待遇。
残疾抚恤待遇仍然划分为因战致残、因公
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路
p255
第三节 退役及离退休安置制度
退役军人就业制度 离退休军人的安置
(一)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原则
1、回原籍安置的原则 2、军队和地方双方配合培训原则
3、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则
(二)离退休军人的安置
离退休安置是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军 人提供的保障措施。
中国的革命烈士褒扬,已经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表现在:
① 搜集和整理烈士的事迹等资料,为国家精神文 明建设宝库积累宝贵的精神遗产。 ② 以纪念场所作为社会教育的阵地,激励人们以 烈士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来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 培养先进的社会意识,倡导新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 文明与进步。
2、革命烈士褒扬的形式
1)世界各国对烈士开展褒扬活动的形式有 三种: ①兴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②举行悼念活动; ③对于烈士家属给予优厚的待遇,以保障其生 活。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一)社会优抚的含义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带有褒扬、优待、抚恤和安置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优抚支出的内容我国社会优抚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优待。
优待体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其中,物质层面的优待主要有: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对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及就业等优待。
(2)抚恤。
抚恤是指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和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3)安置。
安置包括政府为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在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视不同情况予以解决。
对军队干部(含士官)退出现役,分别实行复员、转业和退休等安置办法。
(三)社会优抚的特点(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
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到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为优抚优待的资金多少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
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援助和社会福利不同。
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援助、社会福利等。
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项目。
中华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中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有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
一.含义:是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带有褒扬、优待、抚恤和安置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文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文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对因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病残、遭受严重创伤或牺牲的军人、残疾人、失独家庭等群体提供相应的救助、抚恤和安置。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体系包括多个方面内容,以下为其范文。
一、优抚对象的确定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围包括退役军人、病残人员、伤残人员、家庭成员丧失唯一劳动力的失独家庭等群体。
确定优抚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确定,明确优抚对象的身份和条件;2.通过评定认定程序,进行专业评估,确保优抚对象的伤残程度或损失程度真实准确。
二、优抚待遇的提供优抚待遇是指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经济、物质和精神帮扶。
具体措施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补贴和救助;2.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为优抚对象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3.提供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4.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为优抚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融入指导。
三、优抚安置的具体形式优抚安置不仅仅包括经济补贴,还应为优抚对象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和工作机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自尊心。
具体形式包括:1.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为优抚对象提供住房补贴或免费安置;2.提供适应能力的就业机会,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应能力的岗位和工作环境;3.建立起业扶持政策,鼓励优抚对象自主创业,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创业资金;4.加大社会力度,提供志愿者服务,定期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增强优抚对象的社交和精神交流。
四、机构建设和政策完善为了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和完善的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专门的优抚机构或部门,负责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2.完善优抚政策和法律法规,细化制度规定,明确优抚对象的权益和待遇;3.加强优抚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优抚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4.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

5、 致伤: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6、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时,作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
15、“基金积累”制:“基金积累”制或称“个人帐户”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时候,从参与经济活动创造的财富中,按法律的要求拿出一部分,为自己将来的退休养老、医疗保障和失业等积累后备金。
16、致残: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恢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36、社会保障: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
37、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38、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由雇主和雇员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使投保者享受社会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模式。
第九章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

第二节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优抚医院社会工作的内容 总体内容: 1.协助处置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问题 2.协助增强服务对象对医院环境的适应 3.协助处理服务对象与医疗系统的关系 4.出院及跟进服务 特别内容: 复员军人慢性病:协助其形成良好的应对慢性病和失能的生活方式,协助其融入社会环境,辨识安排社会资源 荣誉军人康复:协助其发挥潜能,克服环境障碍,适应生活 复原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心理治疗、个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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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概述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一)需要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 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精 神病医院等,对外统一名称为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医院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需要常年医 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 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1)治疗康复需要;(2)基本生存需要;(3)家庭生活需要;(4)社会交往需要;(5)社会尊 重需要
第一节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概述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二)问题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生活适应困难,缺乏病理常识和自理护理知识;(2)心理障碍严重,难以接受伤残导致的障碍; (3)生活保障问题;(4)家庭婚姻障碍,生儿育女困难;(5)生活隔离问题 2.光荣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心理失衡(孤僻 不合群,失落感);(2)社会地位下降(和平时代,社会拥军观念弱); (3)社会隔离(院舍照顾);(4)老年慢性病增加与生活质量受损;(5)老化问题 3.军转复退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就业创业难;(2)隐性失业;(3)延迟上岗 4.军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角色失调(军-地,再社会化);(2)心理失衡;(3)行为失范(求补偿)
社会优抚与安置概述

社会优抚与安置概述
1.社会优抚安置的概念
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以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生活和工作安置、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优抚安置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优抚安置保障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来保证实施的。
(3)优抚安置保障的目的是,要使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牺牲和特殊贡献的军人、烈士及其家属,受到社会应有的优待、保障和崇敬,使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相当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使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得到妥善安置,他们的精神受到褒扬和抚慰,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2.社会优抚安置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特殊性
优抚安置保障的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2)保障手段的综合性
优抚保障是借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手段来实现其保障功能的,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障。
根据不同的保障需要,可分别采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手段。
(3)保障标准的优待性
按政策和法规规定,应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对于为革命牺牲或致残的优抚对象,国家还规定发给他们或他们的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的抚恤金。
(4)精神与物质保障并重
优抚保障既强调物质保障,又重视精神激励和抚慰。
精神激励和抚慰是优抚保障的重要内容,大力褒扬革命烈士与革命军人为国献身的英雄业绩与崇高精神,开展各项拥军优属的社会活动,能够从精神上抚慰优抚对象,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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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抚恤
国家抚恤是政府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对死亡的革 命军人的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发放保证他们一定的 生活水平的带有安抚体恤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现金津 贴的优抚保障项目。 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一般采取社会福利手段, 即对法定范围内的所有对象不问收入多少、有无财 产,均按统一的法定标准发给抚恤金。
死亡抚恤
1)死亡抚恤的分类及确定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 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依法享受抚恤待 遇,其中,烈士的抚恤待遇最高,因病死亡的抚恤待 遇较低。 2)一次性抚恤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 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 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2)以发放的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定期抚恤和 一次性抚恤。
死亡的革命军人家属,一般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抚 恤。 依靠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供养的父母、配偶和 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不满18周岁的弟妹,抚养其长 大的其他亲属,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得到评定的伤残军人在职的可以得到定期发放的 伤残保健金,在乡的可以得到定期发放的伤残抚恤金。
1958年,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建立了人民英雄
纪念碑,以纪念1846月,国务院又专门制定了《革命烈士
褒扬条例》使审批和褒扬烈士工作更加制度化。
3、我国现行革命烈士褒扬的内容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我国现行的革 命烈士褒扬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一些: ① 经批准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 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② 各级人民政府搜集、整理革命烈士斗争 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为著名的革命 烈士立传,上演、放映歌颂烈士的戏剧、曲艺和 影视片等。
2)中国的革命烈士褒扬的形式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的类似褒扬烈士的活动:
①设坛吊祭死难的将士;
②填埋战地遗骸;
③发给死难将士丧葬费用; ④对死难将士家属给予廪食抚恤,免除赋税劳役等。 在抗日战争前后,国民政府颁发过《褒扬抗战忠烈 条例》、《抗战特殊忠勇官兵表扬办法》等法规,褒 扬的主要办法有政府明令褒扬、政府题颁匾额、举行 国葬或葬入葬墓园,以及入祀忠烈祠、建坊、立塔等。
其中,离休干部的一部分由军队安置,其 他全部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国家抚恤的分类
(1)以抚恤的缘由为划分标准,国家抚恤可分为 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
死亡抚恤的对象是死亡的革命军人家属,死亡的革 命军人按死亡的性质又可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病 故军人,享受不同标准的待遇,获得烈士的荣誉称号要 通过特别的评定程序。 残疾抚恤的对象是残疾的革命军人,根据负伤和患 病的军人在治疗终结时评定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享受 不同标准的待遇。残疾性质分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 病致残。
③ 兴建和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将烈士事迹 和烈士遗物、遗像、遗著等在烈士纪念堂(馆)或革 命历史博物馆、文化馆展出,供人民群众瞻仰、 参观。
④ 各地组织青少年到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纪念
活动;传统节日(清明节)期间,人民群众前往
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堂(馆)等地参观凭吊。
⑤ 抚恤和优待烈士家属。
4、革命烈士褒扬的社会意义
中国的革命烈士褒扬,已经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表现在:
① 搜集和整理烈士的事迹等资料,为国家精神文 明建设宝库积累宝贵的精神遗产。 ② 以纪念场所作为社会教育的阵地,激励人们以 烈士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来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 培养先进的社会意识,倡导新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 文明与进步。
复员、退伍 军人优待
2、社会抚恤制度
社会抚恤制度
死亡抚恤 及其对象 革命烈士 伤残抚恤 及其对象 因战致伤残
抚恤待遇 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 死亡遗属 定期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 或伤残抚恤金
因公牺牲军人
因公致伤残
病故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和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因病致残
二、国家抚恤和褒扬革命烈士褒扬
1. 2.
安置主要包括对退出现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和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
中国社会优抚(优待、抚恤)体系
中国社会 优抚体系
退伍军人 就业安置
现役军人及 其家属优抚
残疾 烈属优抚
军人退休 社会保障
1、社会优待制度
社会优 待制度
革命烈士家属 以及牺牲、 病故军人 家属的优待
革命伤残 军人优待
现役军人 家属优待
军人优待抚恤所需军费,由国务院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 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主管机关:各级政府中的民政部门,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则依法履行 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1、军人优待
优待,是面向军人的一种特殊的福利
三、退役及离退休安置制度
退役军人就业制度 离退休军人的安置
(一)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原则
1、回原籍安置的原则 2、军队和地方双方配合培训原则
3、妥善安置原则
(二)离退休军人的安置
离退休安置是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军 人提供的保障措施。
实施对象包括:离休、退休的干部,落实 政策改退休的原军队干部,退休的志愿兵,退休 的军队无军籍职工。
现行法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 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 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亦参照军 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强调,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坚持 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的原则。
致残、因病致残三类。
(二)革命烈士褒扬
1、革命烈士褒扬的概念
革命烈士褒扬是指对为保卫国家、民族和社会利
益而牺牲的人员所进行的纪念活动,泛指为正义事业死 难的人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以教育、鼓舞和激
励社会全体成员发扬献身精神的一种政治社会行为。
2、革命烈士褒扬的形式
1)世界各国对烈士开展褒扬活动的形式有 三种: ①兴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②举行悼念活动; ③对于烈士家属给予优厚的待遇,以保障其生 活。
2)中国的革命烈士褒扬的形式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时期,中 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建起一座“红军 烈士纪念塔”;在附近还建有纪念著名烈士赵 博生、黄公略的“博生堡”、“公略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优待抚恤革命 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条例中, 都有关于褒扬烈士的规定。
军人优待抚恤概述 革命烈士褒扬
(一)军人优待抚恤概述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军人抚恤制度面向的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 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遗属。上述人员可依法享受抚恤优待。
第九章 社会优抚与安置
一、社会优抚和安置的基本内容 二、国家抚恤和褒扬革命烈士 三、军人退役安置和离退休安置
一、社会优抚和安置的基本内容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是国家和社会 抚恤烈士家属,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优待军人家属, 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出现役的军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是一种带有褒扬和抚慰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3)定期抚恤待遇(遗属)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等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定期 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发《定期抚 恤金领取证》。
残疾抚恤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
或者因病致残的,依法享受残疾抚恤待遇。
残疾抚恤待遇仍然划分为因战致残、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