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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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新政办(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5)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城市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市政府对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明确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项目同步配建保障房问题(一)不愿实物同步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二)企业愿意实物配建,因拆迁不到位等客观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可以先行办理项目一期预售手续,但必须在项目二期一并同步规划、设计配建保障房,否则不予办理项目二期的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项目二期开工后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同步配建保障房的,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

(三)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已开工但未同步配建保障房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同时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的110%缴纳保证金。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房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出台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掌握:(一)通过招拍挂已确定土地竞得人的,应按照招拍挂约定的条件配建保障性住房;(二)对于平面规划方案未上市规委会研究审定或平面规划方案已经市规委会研究但建筑方案未上规委会研究审定的,可以不配建保障房;(三)对于平面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均已经过市规委会研究审定的,规划指标和户型不变可成为企业自持住房,允许对外销售;规划指标不变但户型改变的不享受企业自持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新政文[2011]161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文【201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新乡市洪门城市棚户区改造、新投上河星城棚户区改造、平原东路城市棚户区改造、机场搬迁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及开发工作。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根据项目有关情况,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加快实施上述项目建设。

二、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体负责上述保障房项目拆迁整理后节约土地的开发工作。

土地出让收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全部支持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补偿其保障房项目相关的建设成本、土地整理与开发成本。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新政办[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新政办[2008]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建设进程,提高全市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达到住者有其居的要求。

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乡市2006-2010住房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2007〕14号)、《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强化居住空间与基础设施和景观环境的协调,优化住房空间布局,盘活土地资源、引导住房空间集约发展。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丰富住房供应方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住房条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新政办[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5]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八月中旬省巡检组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市建委对各县(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督察与调研,在巡检与督察中发现,多数县(市)的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管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设施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未执行建设程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1.健全监管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招投标、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等组织建设,并加强工作力量,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必须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县(市)、区,提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纸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的覆盖面和服务时效;对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查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按照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银监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新乡实际,现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国家有政策、百姓有需求、投资有成效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加快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是当前遏制房地产投资下滑、稳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一)有序推进棚改项目建设。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充分发挥计划引导和规划管控作用,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又要重点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位置重要、对优化城市布局和促进房地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新政办(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25号)精神,规范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中,由政府提供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业务主管部门。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地税、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扶持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收取的各项相关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新政办〔2023〕 61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4日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河南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更好发挥内需拉动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速度更快、更可持续,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紧盯“两大跨越”、突出“产业兴市”、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中原农谷,不断强化投资、消费、出口、物流“四个拉动”,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充分释放和激发市场潜力,促进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积极服务和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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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5]116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5]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内部明电)和《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住房电〔2005〕3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当前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做到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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