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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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一、服务内容1、服务对象:本社区60周岁及以上有照料需求且提出服务申请的老人2、服务内容免费项目:(1)生活照料类(针对的服务对象为小区低保、五保、残疾、高龄、重点优抚对象等需要托底的老人)①个人清洁:帮助老人洗漱、沐浴、修剪指甲等;②居室保洁:打扫卫生(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整理更换衣物及床上用品等;③上门维修:换灯泡(灯泡由服务对象自行提供)、小型家电的调式及简单修理等;④助行服务:外出陪同、挂号陪诊、指导使用助行器具并定时检查等;⑤代办服务:代购(领)配送、代缴费用、邮寄(购物、缴纳、邮寄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等;⑥其他服务(2)医疗保健类①疾病防治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日常健康监测(含血压、、心率、呼吸、体重)、健康咨询(包括咨询热线和全科医生日常坐诊)、健康卫生教育(讲座)、家庭照顾技能培训(针对老人家人)等;②康复护理服务:肌理(肌体锻炼、行走等物理方面)康复;③助医服务:医疗门诊代办服务、指导老人正确执行医嘱(包括复诊、辅助性检查、门诊注射换药)等;④临终关怀服务:为老人及其家人提供基于人道、人文等方面的心理疏导;(3)精神慰藉类:包括上门探访、谈心聊天、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家庭或集体庆生、心理疏导等服务;(4)文体娱乐类:手工活动(材料由服务对象自行准备)、文艺活动(包括唱歌、跳舞、戏曲、传统节日活动等)、体育健身活动、棋牌、老年大学(教智能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的使用)、休闲旅游(杭州市内)等服务;(5)紧急救援类:由投标供应商为小区中的低保、五保、残疾、高龄、重点优抚对象等需托底的老人免费提供智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键救助、智能定位等功能),其他的小区老人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费购买;(6)法律维权类: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上门办证等;(7)组织培育类:在各类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发动老年群体自助互助的积极性,以“老有所为、老有所用”为宗旨,培育各类老年志愿队伍和草根组织。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 3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 3
3.1 独立性
2
DB31/T 684—2013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3.2 公正性 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管理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人员 不得兼任评估人员。 3.3 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 评估的相关信息。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I. 规章制度的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社区中的生活需求,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和支持的一种方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养老权益,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区的融合和发展。

II. 服务对象和范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人,包括60岁及以上的居民。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监测、医疗保健、社交活动、心理支持等方面。

III. 服务内容和标准1. 日常生活照料- 餐饮服务: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食,并根据个体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化服务。

- 清洁卫生服务:定期对居住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整洁和卫生。

- 家居修缮服务:为需要维修和装修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快速的维修服务,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与舒适。

2. 健康监测- 生活状态监测:为老年人提供定期的生活状态监测,包括体温、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测量,并记录相应的数据。

- 健康咨询:提供医护人员对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

3. 医疗保健- 定期体检:为老年人提供定期的体检服务,包括常规体检和特殊检查项目。

- 医药配送:协助老年人购买医疗用品和药品,并进行配送和管理。

4. 社交活动- 养老俱乐部:建立养老俱乐部,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的娱乐和社交活动,增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 文化活动:举办文化讲座、书画展览等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5. 心理支持- 心理咨询: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积极应对心理压力和情绪困扰。

- 社区互助:鼓励老年人之间相互帮助,建立互助网络,共同应对养老过程中的难题和困扰。

IV. 服务机构和责任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制定服务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协调社区资源等。

2. 养老服务工作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实施具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包括餐饮、清洁、护理等方面。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由上海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标准所列各项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二章人员及人员配备第六条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护理员与三级(自理)老人比例1:5至10;护理员与二级(半自理)老人比例1:至5;护理员与一级(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至;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至。

第七条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第八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根据沪质技监标〔2009〕506号文的要求,《规范》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二、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的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三、实施步骤《规范》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贯穿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始终。

近期以《规范》出台为契机,围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分阶段实施,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一阶段(2010年一季度):广泛宣传,积极推介。

配合《规范》的实施,通过公众媒体等开展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范》,让更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居家老年人知晓。

第二阶段(2010年二季度):对照检查,完善制度。

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一是对照《规范》检查、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对现有制度、流程与《规范》不相符之处予以纠正调整、拾遗补缺;三是通过建章立制,逐步统一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

第三阶段(2010年三季度):制定细则,全员培训。

编撰操作指南等相关细则和培训教材,通过专题培训,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培训。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评分表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评分表
建立具备与养老服务相关技能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2
志愿者人数达到30人以上得1分,志愿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资料齐全的得1分。
服务活动
(70分)
上门开展个人卫生(不含助浴)、生活起居护理服务。
5
开展服务,提供项目和价格明细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5人次记1分,60人次及以上记4分,未开展不得分。
为老年人提供助浴等服务。
5
每日提供中、晚两餐的得2分,只提供中餐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0人次记0.5分,600人次及以上记3分,未开展不得分。
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康复、学习活动,每周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老年人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
3
每周制定活动计划,并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的得1分。
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活动每5次记1分,10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为老年人制定康复辅助训练计划,辅助老年人进行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
5
为服务对象制定详细康复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的记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记0.5分,30人次及以上记3分,未开展不得分。
提供养生保健、慢性病管理与预防、失智症干预等咨询服务,开展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
5
开展服务,有专业上门助浴设施的得3分。年服务每5人次记0.5分,2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服务中心内为老年人提供理发、修脚等服务。
3
开展服务,提供相关记录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满足老年人衣物和床上用品洗涤需求。
3
提供上门收送衣物服务及项目记录的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随着社区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居家养老服务成为了社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制定规范是必要的。

下面,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作一详细介绍。

第一条: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主要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无工作能力,无家人照顾,生活自理能力较弱的老年人。

第二条:服务范围1.日常生活照料:提供老年人生活所需的饮食、洗浴、排泄等基本照料服务。

2.健康监测:定期为老年人量体温、血压等身体指标,及时了解老年人身体情况。

3.心理疏导:与老年人进行交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状态,提供心理支持和安慰。

4.保健按摩: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按摩服务,缓解老年人身体疲劳。

5.文体娱乐:组织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

第三条: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经验;2.具备耐心、善心、敬业精神;3.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4.具备相关健康证明和良好的品行;5.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服务机构社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招募、培训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2.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3.与社区医疗机构、社工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综合服务;4.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5.及时处理老年人和服务人员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条:服务质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具体要求如下:1.服务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提供规范的服务,不得懈怠工作;2.保证服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得出现服务中断和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3.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加强对老年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和福祉;5.及时解决老年人和服务人员的投诉和纠纷,保证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服务费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应公开、合理,保证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要避免过高的收费标准给老年人造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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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来源:中国社会福利网时间:2010-08-31 11:49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前言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

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 Home Care in Community)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 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 Day Care Center)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 Center in Community)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3.1以人为本原则。

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3.2公平公正原则。

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3.3安全便捷原则。

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4服务内容和要求4.1生活护理4.1.1基本内容——个人卫生护理;——生活起居护理。

4.1.2服务要求4.1.2.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4.1.2.2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4.1.2.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4.1.2.4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4.2 助餐服务4.2.1基本内容——集中用餐;——上门送餐。

4.2.2服务要求4.2.2.1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4.2.2.2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

4.2.2.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2.2.4提前一周为用餐老人预订膳食。

4.2.2.5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4.2.2.6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4.2.2.7助餐服务点及送餐运输工具应有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4.3助浴服务4.3.1基本内容——上门助浴;——外出助浴。

4.3.2服务要求4.3.2.1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

4.3.2.2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4.3.2.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3.2.4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4.3.2.5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4.4 助洁服务4.4.1基本内容——居室整洁;——物具清洁。

4.4.2服务要求4.4.2.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4.4.2.2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4.5洗涤服务4.5.1基本内容——集中送洗;——上门洗涤。

4.5.2服务要求4.5.2.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4.5.2.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4.5.2.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4.5.2.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4.5.2.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4.6助行服务4.6.1基本内容——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4.6.2服务要求4.6.2.1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4.6.2.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4.6.2.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4.7代办服务4.7.1基本内容——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

4.7.2服务要求4.7.2.1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4.7.2.2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4.8康复辅助4.8.1基本内容——群体康复;——个体康复。

4.8.2服务要求4.8.2.1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4.8.2.2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4.8.2.3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8.2.4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4.8.2.5群体康复一般借助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组织老年人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4.8.2.6个体康复一般提供:——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保健性康复。

4.9 相谈服务4.9.1基本内容——谈心交流;——读书读报。

4.9.2服务要求4.9.2.1相谈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4.9.2.2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

4.9.2.3相谈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4.10助医服务4.10.1基本内容——陪同就诊;——代为配药。

4.10.2服务要求4.10.2.1陪同就诊的情形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辅助性检查;——门诊注射、换药。

4.10.2.2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

4.10.2.3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4.10.2.4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4.10.2.5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4.10.2.6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5服务管理5.1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5.1.1服务机构5.1.1.1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5.1.1.2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

5.1.1.3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5.1.1.4应使用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5.1.2服务人员5.1.2.1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5.1.2.2持有效健康证明。

5.1.2.3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5.1.2.4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5.1.2.5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

5.1.2.6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5.2服务过程控制5.2.1信息公示5.2.1.1服务机构应公示以下信息:——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

5.2.1.2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5.2.1.3信息应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5.2.1.4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

5.2.2服务对象5.2.2.1服务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照料需求且提出服务申请的老年人。

5.2.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在服务范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5.2.3内容核定5.2.3.1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

5.2.3.2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5.2.4协议签订与终止5.2.4.1应根据核定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5.2.4.2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违反服务约定的。

5.2.5服务安排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5.2.6意外事件处理5.2.6.1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5.2.6.2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5.2.7档案管理5.2.7.1档案包括:——服务机构档案;——服务档案。

5.2.7.2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

5.2.7.3服务档案应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

5.2.7.4档案应建立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并动态管理。

5.2.7.5有条件的机构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6 服务质量评价6.1评价主体——机构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第三方评价。

6.2评价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家属/监护人满意度;——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

6.3评价方法——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实地察看;——检查考核。

6.4服务质量改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附录资料性附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说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由大写英文字母“H”和“C”组成,下方标有中文“居家养老”和英文“Home Care”字样,“H”和“C”为居家养老英文表述“Home Care”的开头字母,字母“H”为两个面对面相扶站立的人形图案,表现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生动场景,整个标识形成了一张微笑的脸,寓意着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生活长乐、幸福安康。

主要颜色标准色号橙色:H:34度S:91% B:92% R:234 G:141 B:20 L:68 a:31b:70 c:6% M:52% Y:100% K:1% #EA8D14蓝色:H:214度S:95% B:54% R:7 G:63 B:137 L:27 a:8b:-47 c:100% M:86% Y:17% K:4% #073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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