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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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司发通〔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咨询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咨询机构

它是我国一种新出台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不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或不能通过认证认可的现场评审、不能取得认证认可的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针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可以预见的),将被直接关闭或通过其他途径清退出司法鉴定领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一)、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京、鲁、川、渝、江、浙)等6个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和认可试点,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

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按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或者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CL01:2006 idt ISO17025:2005)、检查机构认可(依据CNAS-CI01:2006 idtISO17020:1998)。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目前,上述试点已经结束,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工作可已经全面启动。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鉴定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超过4900多家,其中某些省份超过200,300家。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违法鉴定屡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普遍存在着人员青黄不接、或不到位;设备落后,或配置不齐;鉴定方法随意选用,不一致;鉴定材料管理松散,不注意保密;环境设施较差,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按照认证认可的准则建立起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认真执行质量监督、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闽司〔2023〕163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
鉴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调整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范围变化的实际,经请示司法部,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中,对没有强制要求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可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其附件要求,结合被评审的检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资质要素适当赋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意见》(闽司〔2021〕115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5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文号】国认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09]26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和《准则》,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准则》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实施时间问题《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

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工作表格和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沿用以前公布过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依据《准则》新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随本通知一起发布,请各单位注意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在评审时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沿用已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属于实验室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二者兼具的,同时颁发两种类别证书。

检验检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版)基础知识讲座


1 总则 理解要点: 1.1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目的: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2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中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国家认监委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 ,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 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特殊性,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
3术语和定义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 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 织。
理解要点:
1、B2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 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 2、B3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组织,共6条/6款)理解要点
1、法律地位文件: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类:法人、其他组织。 B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 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 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 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组织结构图(内部、外部) 4、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并解决或将其 降低到最低。 B5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备金等措施,保证其能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司 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职能、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业务受理条件。 5、司法鉴定机构若需要,可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例如: 5.1技术委员会(职责):标准方法的证实、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方法偏离的技术判断、方法 的制订。 5.2风险评估委员会(职责):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预防,减少风险,或将风险降到 最低。 5.3申诉投诉委员会(职责):及时处理申诉投诉,将客户的申诉投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 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和考核。

刑事诉讼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刑事诉讼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刑事诉讼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资质。

这包括鉴定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授权,具有从事刑事诉讼鉴定的资格和资质。

同时,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刑事诉讼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这意味着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实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扰或影响。

3.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和设施条件。

这包括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和设施,能够承担刑事诉讼鉴定的费用和所需的技术支持。

4. 鉴定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这包括鉴定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程序。

5. 鉴定机构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

这意味着鉴定机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为手段,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刑事诉讼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是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条件。

只有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资质、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和设施
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和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刑事诉讼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资质有什么规定?

司法鉴定资质有什么规定?司法鉴定是一项专门的活动,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应用水平进行鉴定,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严谨性,因此司法鉴定人不是随随便便选择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专业技能测试,由专门的人负责司法鉴定。

那么你知道司法鉴定资质有什么规定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司法鉴定是一项专门的活动,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应用水平进行鉴定,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严谨性,因此司法鉴定人不是随随便便选择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专业技能测试,由专门的人负责司法鉴定。

那么你知道司法鉴定资质有什么规定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司法鉴定资质有什么规定?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直接参加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和技术辅助人员。

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

质量负责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

技术管理者: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负责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分支机构: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的分部,该分部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金、人员、设备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其分部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外部信息:指可能被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测、检查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管理要求4.1组织4.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豫司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豫司文〔2010〕10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为了推进我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创建工作进程,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的推荐工作,提高我省司法鉴定整体水平,省司法厅决定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主任杨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长副主任董子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莫耀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樊爱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邓理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处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委员陈心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正处级审判员、副主任法医师侯现军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李建新省国家安全厅六处副处长连鸿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廖世秀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严庆贤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阎红涛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张广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宝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捷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海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聪敏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韩均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郭建国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郑红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莉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专家委员会受省司法厅委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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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
评审机构名称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评审组
(盖章)
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评审报告》报批件的封面、封底必须为统一印刷品,有盖章和签字页的需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4.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评审机构”栏填写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或技术监督局。

7.本《评审报告》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和监督评审。

1概况
1.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联系人:职务:电话: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1.3设施设置特点
1.4法人类别
1.4.1独立法人机构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1.4.2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填此项)
1.5评审类型
1.6现有证书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实验室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
3.评审组意见(可另加附页):
.
评审结论
(需现场复核
评审组长签名:日期:
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地点;④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描述以及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⑤评审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资源、和司法鉴定报告等方面的评价;⑥对现场试验的评价。

○7建议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数量;○8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

4.评审组确认的司法鉴定能力
建议批准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及限制范围
地址:第页共页
机构负责人签名: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注: ○1以汉字数字为序号,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可以以通栏方式填写;
②在“鉴定项目类别”中以括弧汉字数字为序号填写鉴定的项目类别,如: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
③在“项目/参数名称”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鉴定的项目或参数名称,如:伤残程度鉴定、视觉功能鉴定、笔迹鉴定、文件鉴定等;
④申请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⑤如只能检部分参数,则在“限制范围或说明”填写只能鉴定的或不能鉴定的参数名称;
⑥如鉴定能力对所用标准、方法、量程、客户有限制的,应在“限制要求及说明”栏内说明;
⑦多场所的司法鉴定机构,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评审组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批准机关报送评审材料时,不必附带此注。

5.授权签字人及签字识别
第页共页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5.1
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第页共页
注:被考核的授权签字人每人一张
附表1:
注:①在评审意见相应栏内划 ;
②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未实施的,为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实施不规范的,为基本符合;体系文件无描述的,为缺此项。

③不符合、基本符合和缺此项者为整改项,应在说明栏内作相应的说明。

附表2:
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
注:①现场试验项目采取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或样品复测的,填写此表;
②试验结果/评价栏内填写结果、参考值、合格与否等方面的描述。

附表3:
评审组人员签字及联系方式
附表4:
整改完成记录、评审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
附表5: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
第页共页
注:对多场所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按不同地点分别编制。

附表6: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签到表
附表7: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
注:①本序号栏按流水号填写,同时用括号标出申请项目序号;项目覆盖100%、参数覆盖大于15%
②考核形式可选择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报告验证、见证试验(操作演示)。

③样品来源可选择评审组提供、自备;
④多场所评审的,按评审场所分别填写。

附表8:
司法鉴定机构不合格整改要求记录表
附表9: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证书附表
XXXXXXXXXXX
机构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扉页)
注意事项
1.依据本附表提供的司法鉴定数据,用于司法鉴定,具有证明作用。

2.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按照本附表所限定的司法鉴定范围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并在报告左上方使用CMA标志。

3.本附表无发证单位骑缝章无效。

4.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页共XX 页。

批准XXXXXXXXXXXXXXX 计量认证项目及限制范围证书编号:XXXXXXX 第X页共X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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