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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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有效期限之内,依法依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河南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并对环评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及编制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环评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

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在资质评价范围、有效期限内承接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工作,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评价等级。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加强资质证书、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环评文件所附资质证书上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他印章代替,法人代表名章不得以他人名章替代。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环保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

环保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在环保项目咨询、技术指导、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司环保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合作单位中具有环保相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1. 专家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2.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环保相关专业;(2)具备5年以上环保行业工作经验;(3)在环保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专家库的入库程序:1. 专家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2. 审核评定: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3. 确认入库:经审核通过的专家,由公司领导批准入库。

第六条专家库的管理:1. 专家信息更新:每年对专家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确保信息准确;2. 专家库的维护: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3. 专家库的保密:严格保密专家库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专家的使用与考核第七条专家的使用:1. 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取合适的专家参与项目;2. 专家参与项目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3. 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家的考核:1. 专家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2. 年度考核主要考察专家在环保领域的学术贡献、项目参与情况、服务质量等;3. 项目考核主要考察专家在项目中的实际表现,包括技术方案设计、现场指导、问题解决等;4. 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专家库的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退出:1. 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专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项目质量和公司声誉;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严重后果;3. 被取消专家资格,或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专家职责;4. 连续两年未参与公司项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暨河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暨河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姓名 黄健平 赵亮 段学军 郑立庆 王明仕 刘楠 杨书申 郑继东 庞龙 董高峰 陈晓景 王莉 李小利 吴国玺 王化儒 宋刚福 郭夏丽 秦明周 孙长青 郭荣朝 王丽萍 史淑娟 陆磊 花永涛 荣耀 务宗伟 李祥华
专业领域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专业领域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法 环境法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中原工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河南理工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中原工学院 河南理工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河南众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工业大学 许昌学院 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开封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河南省核工业放射性核素检测中心 洛阳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信息化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引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为聚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才要素,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职责与作用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升鉴定评估业务水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争议提供行业评议和技术判断。

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4、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5、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6、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入选条件1、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7、在企业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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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
(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
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在高校、科研院所类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过正规全日制高等教育,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专业以上技术职称;
(二)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环境保护相关科研项目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三)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或专著的优先入选。

第八条在企业类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且具有丰富的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项目经验;
(三)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面工作,或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有重要建树或突出贡献的优先入选。

第九条在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类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具有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经验;
(三)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优秀业绩的优先入选。

第十条入库和聘用程序
入库专家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中介评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筛选。

(一)申请入库的候选人,以书面形式将申请表、单位推荐信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环保厅;
(二)省环保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管部门委托中介评审;
(三)省环保厅根据中介评审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科研为主、政企为辅、择优确定的原则,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四)入选专家经公示后,由省环保厅备案后录入专家库,并且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及本人,颁发专家聘书;
(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管部门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基本资料及受聘后实际进行专家指导工作的记录资料。

第十一条省环保厅组织全体专家库成员选举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各小组组长,并按照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进行续聘或调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调整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借助评审承揽项目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专家未经同意泄漏咨询、评审等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需要,从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聘请专家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

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环境损害情况的信息、法规、标准和政策,供专家参考。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和省环保厅建立河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优先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中选取人员担任。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的权利:(一)接受委托,对鉴定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专家受委托执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评审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支付专家咨询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应履行
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审,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与其参与业务有关信息。

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专家保密责任具有终身延续性,即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仍必须执行保密规定。

对尚未解密的知情事项,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违者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发现与受邀参与的鉴定评估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专家出具与业务相关著作版权引用的案例应经有关单位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录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平台,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同时录入河南省环保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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