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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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问题的评估分析及应对措施

基于环境问题的评估分析及应对措施

基于环境问题的评估分析及应对措施
简介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问题的评估分析,提供可行的应对措施,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环境问题评估分析
我们发现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污染物排放
2. 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
3. 生态环境破坏
污染物排放
目前,污染物排放已经成为了影响环境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其中,工业废水和气体排放是主要的源头。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推广绿色工厂的建设,加强环境监管以及实行污染物减排等措施。

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
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问题,我们建议加强节能环保
宣传教育,推广可持续性建设理念,在政策层面上加强监管力度等。

生态环境破坏
生态环境破坏包括了水土流失和生物物种濒临灭绝等问题。


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实行企业生态补偿责任制度,加强
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治理,建立植被恢复工程等措施。

应对措施
结合以上的评估分析,我们给出如下应对措施:
1.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2. 推广环境友好型生产与消费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自然资
源浪费;
3. 建立环境污染物排放目标考核制度,并对达标企业给予激励,整治不达标企业;
4. 联合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并对
环境破坏严重的区域加强治理和保护。

结论
通过对环境问题的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与努力,只有共同合作,才能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环境评估是对某一项目、政策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评估师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对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一、数据收集与分析问题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然而,环境评估师们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了一些困难。

首先,数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存在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问题,这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其次,大量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和整合,而环境评估师可能会面临时间和资源的限制。

针对这些问题,环境评估师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在数据收集之前,应与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可以利用先进的数据处理软件和技术,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在数据分析和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分配资源,重点关注与环境影响评估目标相关的数据。

二、社会参与与沟通问题环境影响评估项目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等。

在进行项目评估时,环境评估师需要与各个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然而,这种社会参与和沟通可能面临一些问题。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利益相关方对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的理解和接受度不高。

这可能是因为评估报告的表达方式不易理解,或者评估结果与利益相关方的期望有所偏差。

另外,利益相关方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和冲突,导致沟通和合作变得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环境评估师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评估报告应该采用清晰简明、易于理解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统计数据。

其次,通过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

同时,评估师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增加公众参与,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不确定性与风险问题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环境评估师需要在评估过程中认识到这些不确定性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探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探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对这些问题予以妥善解决,本文将提出行之有效的司法对策,希望在实践工作中能够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致力于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化解,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司法对策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脚步的逐渐加快,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措施,将会严重危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会饱受质疑。

为了保证相关案件审理结果的权威性,必须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处理,确保双方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缓解,避免酿成更大的损失,从而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长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一)标准不统一。

一般来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农业、林业、养殖业、渔业、海洋生态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危险废弃物认定等都囊括在内,这些领域所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有着明显的差异,给相关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与此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他们遵循的技术规范有所不同,最终生成的鉴定结果也会存在明显的区别,甚至有些结论是截然相反的,难以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依据。

(二)管理分散。

由于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较多,应用的技术标准不统一,往往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市场竞争环境相对混乱,许多机构纷纷进入到行业中,却没有严格遵守市场秩序,为了获得更多的商机而大肆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鉴定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真正满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给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三)鉴定周期长。

实际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程度高、实施难度大的工作,开展该项工作的机构能力较低,使得鉴定周期的时间普遍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案件审理进度。

而诉讼原告通常是经济实力有限的自然人,高昂的鉴定费用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有些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不愿意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评估重难点分析方案

环境污染评估重难点分析方案

环境污染评估重难点分析方案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环境污染评估中的重难点分析方案。

环境污染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和评估环境中的污染状况,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然而,环境污染评估中存在一些重难点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1. 数据采集和分析环境污染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来支持分析和评估过程。

数据采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野外调查、实验室测试和文献研究等。

其中的难点在于数据的获取和准确性。

我们需要确保数据的来源可靠、信息完整,并根据需要进行数据验证和校准。

此外,对于某些环境参数的测量和分析可能存在技术难题,需要专业知识和设备支持。

2. 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评估需要考虑到环境影响的多个方面。

这包括对生态系统、人体健康和其他生物的影响进行评估。

其中的重难点在于对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和评估,以及准确判断不同环境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

此外,需要考虑到不同环境因素的时空变化和不确定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 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环境污染评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这包括对环境污染的监管标准、排放限值和环保要求等进行评估和遵守。

重难点在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污染类型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需要了解和适应这些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4. 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评估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的难点。

不确定性包括数据的不确定性、模型的不确定性和假设的不确定性等。

我们需要对不确定性进行合理的处理和传播,以及对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解释。

风险评估涉及到对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为了解决上述重难点,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

- 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结合不同环境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 深入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基于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开展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某一项目或计划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以便在决策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些影响。

但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问题一:信息不足或不准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来源于不同的部门和单位,这些信息可能存在不足或不准确的情况。

缺乏准确的信息会导致评价结果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从而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解决途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解决信息不足或不准确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评价所需的信息得到及时和准确的反馈。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数据库和专家库,以便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和专家意见,从而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二:评价方法不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是评价工作的核心,评价方法的不合理性会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一些评价方法可能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无法全面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可能存在一些盲点或者偏差。

解决途径:多元化评价方法为了解决评价方法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不仅可以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还可以结合实地调研和模型模拟等手段,以全面和准确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参与评价工作,共同商讨和确定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问题三:社会参与不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社会参与,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存在社会参与不足的情况。

缺乏社会参与会导致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保护,也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为了解决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包括明确社会参与的程序和途径,确保社会各界的主体利益得到有效的表达和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现代社会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各种大型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主观评估、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等问题,接下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主观评估。

有些评估者可能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主观意见,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不客观、不准确。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者独立、客观的进行评估工作;二是加强评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三是公开评估报告和评估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信息不对称。

在一些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评估者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而建设方则可能会将一些重要信息隐瞒或不提供,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建设方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信息,确保评估者拥有充分的信息进行评估工作;二是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使其能够找到并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加强对建设方的监管,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公众参与的不充分。

在一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他们对项目的影响、风险等信息了解较少,导致评估结果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需求。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提高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及时将评估信息和结果公布给公众,接受他们的监督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主观评估、信息不对称和公众参与不充分等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哪些难题?如何解决?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哪些难题?如何解决?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哪些难题?如何解决?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鉴定责任机关,委托职责无机构承担。

鉴定评估收费较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鉴定费用无人承担。

明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委托机构。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民案件同步办理。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为了系统性分析污染并治理,我国也针对此推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程序。

但由于环境污染程度通常非工具可准确测量,所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存在很多难题。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这些难题以及如何解决的内容。

▲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难题▲1、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

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入开放水域或大气中,若不及时固定鉴定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污染物会被逐渐稀释,导致丧失鉴定条件而无法鉴定,进而致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无法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无法开展。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鉴定责任机关,委托职责无机构承担。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受“重刑轻民”思想观念影响,实践中相关机关对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并不重视,不及时收集固定环境损害的相关证据,也不及时提出委托鉴定评估。

▲3、鉴定评估收费较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鉴定费用无人承担。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地方上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相对较少,且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需要经过现场勘测等一系列复杂程序,有时需要借助其他地方的先进设备,因而鉴定费用居高不下,而有关部门对鉴定费用的收取没有合理标准,导致收费不透明,价格存在虚高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污染责任人无力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相关单位前期垫付的污染损害鉴定费用难以收回,又导致无单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1.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2. 鉴定方法不规范除了标准不统一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还存在着鉴定方法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方法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鉴定方法,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客观、公正。

3. 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水平差距。

这些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其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名热心公民,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修复我们的生态环境。

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方法,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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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当前,我国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环保实践的重要方向。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在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均有体现,也反映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来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应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问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理念,但无论从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还是寻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维权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我国目前存在以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二元环境损害法律体系。

前者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体系;后者是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和《水法》等自然资源立法的所建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为代表。

然而二元的环境损害法律体系本身既有交集,也有争议,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尽管对环境损害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环境资源监管权利分散。

环境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

但是,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制约了环境损害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模式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级次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均有权利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这一体制决定了环境监管主体的多元和监管权力的分散。

因此,有必要明确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权责,避免权力的重叠、冲突和漏洞造成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不顺畅。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的管理权分散于环保、国土、农业等多个部门,而不同政府部门根据各自需求分别出台了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技术性文件,但是未能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标准化技术体系。

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确保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质量及其评估结论合法性的基础,亟需建立起完备的环境损害判定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明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基本要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技术难点在于损害发生的原因认定和损害后果的确定。

环境损害的原因、性质、大小、影响范围及其程度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建立一套完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来指导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尽管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了《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重要技术文件,并开展了《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环境损害评估调查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但是与其他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的衔接性和一致性仍需进一步加强。

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推荐机构,然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仍然是一个空白,这也间接影响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环境损害事件的解决中,科学合理的鉴定评估结果是环境损害事件解决的关键,而通过专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寻求技术服务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然而,环境损害鉴定立法滞后,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存在诸多困境。

实践中部分鉴定评估机构受制于时空、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限制,难以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评估结果,为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提供证据支持。

因此,急需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明确鉴定评估规则以及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定规则。

为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制度保障。

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保障体系缺失。

环境损害的赔偿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然而目前我国缺少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保障体系,导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委托主体不明确,推动力不足。

环境损害往往是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伴随着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一旦发生索赔,许多排污者无力承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和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弥补。

对于受害者来说,即使赢得环境损害的诉讼,也不一定能够得到赔偿。

但是,现行的法律对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缺失导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在现实中实施。

尽管我国一直努力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金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在实践中推行面临诸多困难。

另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有效的资金保障是受害者得到补偿和环境修复的关键,也是推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工作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2.破解路径与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从立法层面为建立和实施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定义环境损害的内涵与外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环境损害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费用承担、赔偿金来源与管理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在相关部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与机构的职责,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后续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保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顺利实施,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无人负责以及环境损害赔偿等的问题。

建议根据环境损害涉及的人身、财产、资源、环境服务等方面统一制定专项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开展立法建议工作。

为保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科学性和可行性,建议由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海洋保护部门、林业部门等司法机关、环保资源管理行政部门在各自涉及资源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内提出制度建议。

司法机关、检察部门可就法律责任的设置、责任主体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司法实际操作效果等方面,针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的条款提出整体意见。

司法部门可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点提出立法建议。

财政部门可就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开展研究,对资金的征集、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提出立法建议。

环保部门和海洋、农业、林业等资源性部门针对环境损害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污染修复、举证责任、鉴定评估等涉及本部门职能和业务领域的内容提出立法建议。

建立分工明确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构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司法、环保和卫生等多个部门,应该建立多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

就环保行政体制看,环境行政管理是较为典型的公共事务管理,存在较为突出的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现象,应当积极探索大部门体制改革的适用性、可行性。

确立“宏观管理、中观运作、微观实施”的资源环保体系化管理原则,整合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在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上,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的信息获取、搜集,监测、调查,鉴定评估,起诉,修复方案确定等配套机制。

通过大环保的发展,打破现有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城建等环境与资源部门各技术部门各自为政的壁垒,建立口径一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法规范、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程序管理体系,为自然资源、生态服务功能赔偿与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建议在司法部与环保部联合构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下,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一个单独类别设定,由多部门共同发布环境损害鉴定相关技术标准,由环保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由司法部门进行从业机构与人员的资质管理。

加快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系统梳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监管制度、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客观需求,识别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不同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的差异,尽快构建一个标准统一、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解决现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与评估工作实践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

出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总纲》。

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农业、林业、海洋、卫生等各部门参与,针对环境污染所致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规范其评估原则、基本程序和评估工作各个阶段或环节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及鉴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总纲》由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海洋、卫生等各部门共同研究并制定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损害计算等专项技术规范。

此外针对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害确认指标体系、诊断或分级标准、调查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措施;研究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判定技术体系,针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制定环境污染与损害间因果关系判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证据要求、判定程序和方法,尤其是针对人身损害总体水平和个体水平的判定原则和方法,以及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暴露路径建立与验证的原则和技术方法;制定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方法和赔偿标准体系,规范损害赔偿实物量化或货币化技术方法;制定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体系。

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这也是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需要从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保障和社会分担机制入手,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问题,综合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政府或信托基金、企业基金等不同方式,利用财政与社会资金、环境税费与罚款、责任方赔偿金等多种资金渠道,保障未来公众在遭受到环境或损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或赔偿。

梳理现有环境税费的种类、来源与用途,建议建立国家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分析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环境税费占企业运行成本的比例,建立行业环境损害赔偿信托基金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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