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环境修复方式

ECOLOGY区域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环境修复方式上海海事大学 谢宇昕摘要: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生态环境一旦遭到损害有可能是不可逆的,再也无法恢复,因此生态环境的修复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我国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美国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1996年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最终规则)》,以及欧盟2004 年颁布的《关于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这些文件中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的具体规定,并结合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提出我国现下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替代性修复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6-0153-0003一、我国对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概念之解读我国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的概念借鉴了 1990 年美国《石油污染法》以及 2004 年欧盟《关于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以下简称《环境责任指令》)中的修复概念,2015 年我国的最高法院颁布有关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项问题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生态环境修复”“替代性修复”等专业词汇在《解释》中首次用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制定于2016年,其中也使用了“生态环境恢复”的专业性表述。
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分析,“恢复”是指变成了原来的样子,或者采取措施使之变成原来的样子,而“修复”意思是修整使之恢复原样,单看这两个词似乎没有明显区别,但还是有所不同,恢复应当包括了人工的修整和自然界自身的调节,修复更多地偏向人工劳动进行的修整。
所以“生态环境恢复”应该是囊括了“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内容,如此安排应该是为了尽量避免文字的冗赘,更有利于提高各个机关的办事效率。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
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第五十一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现予发布。
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案关键词:司法鉴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黄铜丝混合黄铜案情概况2021年,海关查获两单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一单申报名称为黄铜丝,进口量为9350千克,一单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进口量为26260千克,两单货物初检鉴别均判定属于固体废物。
受有关部门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复检鉴别。
鉴定人根据《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对夹杂物含量、化学成分、金属总量、金属黄铜量、金属回收率等指标进行了鉴别。
结果显示,申报名称为黄铜丝的货物各项指标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属于固体废物;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的货物金属黄铜量为91.48%,不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黄铜金属黄铜量不小于95.0%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
环境损害评估 (2)

环境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评估是指对特定环境项目或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的过程。
它通过收集、分析和评价各种环境因素的数据,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方面,来确定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风险和影响。
环境损害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旨在提供决策支持、风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依据。
环境损害评估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识潜在的环境损害源:对特定项目或活动的可能环境损害源进行识别和描述,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来源、排放情况等。
2. 评估环境敏感区域:确定受到潜在环境损害影响的敏感区域,例如人类居住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3. 收集环境数据:收集与环境损害相关的数据,如土壤、水质、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数据,以评估潜在的环境损害程度。
4. 评估环境损害潜在风险:根据收集到的环境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各种模型和方法,对环境损害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
5.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根据环境损害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潜在的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评估对于规划、建设和运营各种项目和活动的组织和机构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确保项目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环境污染和损害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准确评估环境损害的程度和确定相应的补救措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介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方法,旨在提供参考和推荐。
一、环境调查和监测环境调查和监测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础。
通过采集大量的实地数据和样本,对受损环境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和监测,可以提供评估所需的关键信息。
环境调查和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质监测:对受损水体的水质进行实时或定期监测,包括水质参数、重金属含量等。
2. 大气监测:通过设置气象站和空气采样点,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和颗粒物含量等。
3. 土壤监测:通过采集土壤样本并进行化学分析,评估土壤的污染程度和受损情况。
4. 生物监测:通过采集受损地区的生物样本,如植物、鱼类、昆虫等,评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二、环境污染模型环境污染模型是评估环境损害的有力工具。
环境污染模型可以通过模拟环境介质中的物质运移和转化过程,预测受损环境的污染分布和演变趋势,从而为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提供定量依据。
常用的环境污染模型包括:1. 水质模型:根据水体的水力学特征和水质参数,模拟水体中的污染物迁移和扩散。
2. 大气模型:通过模拟大气环流和污染物排放,预测城市大气污染的扩散范围和浓度。
3. 土壤模型:通过模拟土壤水分运动和污染物迁移,评估土壤的污染程度和受损范围。
4. 生物模型:通过模拟生物体对污染物的吸收和代谢过程,预测生物体的生态毒性和受损程度。
三、环境效应评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包括对环境效应的评估。
环境效应评估旨在确定环境损害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为环境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常用的环境效应评估方法包括:1. 人体健康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受损区域内居民的暴露情况和环境污染物的毒性,确定人体健康风险的大小和类型。
2. 生态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受损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等指标的变化,确定生态风险的程度和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编制说明

附件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和地下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及实践 (1)2.1国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1)2.2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4)2.3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5)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3)3.1适用范围 (13)3.2术语和定义 (14)3.3工作程序 (19)3.4鉴定评估准备 (19)3.5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定 (20)3.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20)3.7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21)3.8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或价值量化 (21)3.9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22)3.10附录 (22)4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2)1标准的编制思路我国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急剧增多,事件类型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固体废弃物/废水倾倒和长期累积排放、生态破坏事件等,导致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害。
由于土壤的高度异质性、地下水的流动性、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背景数据缺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因素多,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事件往往面临生态环境基线确定难、因果关系判定难、恢复决策难、恢复费用估算和损害价值量化难等现实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以下简称《土壤和地下水指南》)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遵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的总体规定,详细阐述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特征污染物识别、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实物量化指标选取、基线获取、损害现状调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给出了恢复方案制定和恢复费用估算的推荐方法,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具体深化。
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等技术文件的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属于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
该方法在目前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适用范围不明确、计算依据不充分、计算数额难统一等问题。
现对该方法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方法做出进一步修订和补充说明如下。
一、适用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2.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3.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1.实际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或治理、修复、恢复费用明确,通过调查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可以获得的,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2.突发环境事件或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二、关于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一)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对于废物或废液倾倒和违法排污类事件,污染物排放量一般通过现场排放量核定、嫌疑人询问、生产或运输记录获取;对于突发环境事件,通常通过实际监测测量与物料衡算相互验证的方法进行测算。
(二)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指工业生产企业或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治理单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单位特征污染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等处理设施运行费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有关的其他费用。
推荐采用实际调查法、收费标准法、成本函数法三种方法,来获取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
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使用时需要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没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实际调查法。
单位治理成本应取评估期近三年费用数据平均值,如缺少完整的三年数据,可取三年内接近评估期实际情况的任一年数据。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土壤与地下水环境 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环境管理与环境司法提供依据,制定本 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 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 源研究所。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土壤 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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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了涉及土
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报
告编写要求等内容。
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指土壤与地下水所具有的内在用途 以及为保障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提供的惠益,如工业或商业用地、 物种栖息地、农产品供给、水源供给等。
3.12 基线水平 Baseline level 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土壤、地下 水环境质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水平。 3.13 环境修复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 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 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3.14 生态恢复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 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 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3.15 理论治理成本 Theoretical treatment cost 指通过治理成本函数计算得到的治理成本。治理成本函数是 以治理费用为因变量,以处理技术、处理规模、污染物去除效率 等因素为自变量构建的函数模型。在污染物浓度以及治理目标确 定的情况下,将以上变量带入治理成本函数,可得到相应的理论 治理成本。 4 工作程序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包括:
DB35T 1727-2017 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pdf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评估委 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 鉴定评估一般要求
5.1 鉴定评估范围
5.1.1 时间范围:以污染大气行为发生时间为起点,持续到受损大气环境质量恢复至基线为止。 5.1.2 评估区域: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确定污染物迁移扩散 的影响范围,或参照 HJ 2.2 评价范围进行确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评估原则、鉴定评估一般要求、大气环境 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因果关系分析、大气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和大气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因违法排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大气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大气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以及因大气环境损害导致的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害的鉴定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damage 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大气行为与环境损 害情况,分析污染大气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大气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确定大气环境恢复至基线所需要支出的全部成本,量化大气环境损害价值的过程。
对比受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大气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大气环境损害实 物量。 5.3.6 大气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气环境损害价值。 5.3.7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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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21678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126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1669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095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4.1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2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4.3人身损害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4财产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5生态环境损害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
4.6应急处置费用—7—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7事务性费用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后,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费用。
4.8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或其他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收益。
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
4.9基线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人体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4.10环境修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4.11生态恢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4.12期间损害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
4.13永久性损害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力的完全丧失。
4.14可接受风险水平—8—指综合考虑科学、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依据危害性和脆弱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手段的可行性分析等确定的人体健康或生态系统的可容忍的风险水平。
5总则5.1工作原则5.1.1规范合法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或资质,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
5.1.2科学合理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调查监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科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鉴定评估应当根据工作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工作方案开展,不得随意偏离或变更。
在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样品的采集与运输、样品的分析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并作为鉴定评估的客观依据,不得主观臆测鉴定评估结论。
5.1.3公平客观原则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的外界不正当影响。
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2工作内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污染物属性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
5.2.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健康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行为与人身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人身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2财产损害财产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清除财产污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财产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财产—9—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财产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3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评估等内容。
5.2.4应急处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2.5事务性费用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3工作范围5.3.1空间范围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生物监测、模型预测或遥感分析(例如航拍照片、卫星影像等)等方法初步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展环境损害确认和因果关系判定,最终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与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的空间范围。
5.3.2时间范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因损害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
人身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
财产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根据损害对象、损害性质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为止。
应急处置费用评估的时间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应急处置结束日期为止。
6环境损害确认环境损害确认包括基线的确认以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10—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的确认。
6.1基线确认基线的确定方法如下:a)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统计报表、学术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财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的历史数据;b)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即“对照区域”数据。
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人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性;c)利用模型。
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虑构建污染物浓度与人体健康指标、财产损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丰度等损害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来确定基线。
6.2人身损害6.2.1个体人身损害的确认个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个体死亡的;b)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诊断为伤残的;c)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性或严重的非特异性临床症状或体征、生化指标或物理检查结果异常,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d)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而必须采取临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
6.2.2群体人身损害的确认群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调查人群与对照人群在疾病频率(如发病率、死亡率等)、生理生化指标或临床物理检查结果等存在显著性差异;b)空间分析表明调查人群疾病频率(如疾病、死亡、伤残等)存在显著的空间聚集性。
6.3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确认应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毁以及财产所有者主观故意—11—或重大过失,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物理性损坏的;b)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功能性损坏的;c)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实际价值减少的;d)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进一步损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e)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坏情形的。
6.4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b)死亡率增加: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死亡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种群数量的减少: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种群密度或生物量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d)生物物种组成发生变化: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动植物物种组成、生物多样性等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e)身体变形: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或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的损害等发生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