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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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会展服务资质要求

会议会展服务资质要求

会议会展服务资质要求一、背景介绍会议会展服务是一项专业的服务行业,旨在为各类会议和展览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为了确保会议和展览的顺利进行,相关服务提供商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以下是会议会展服务的资质要求。

二、专业知识与技能1. 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服务提供商应具备对会议和展览行业的深入了解,包括各类会议和展览的特点、需求和流程。

2. 优秀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服务提供商需要具备高效组织和协调各项活动的能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并能应对突发情况。

3. 准确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服务提供商应具备清晰准确地与客户沟通的能力,能够理解客户需求,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服务方案。

4. 熟练的团队合作能力。

服务提供商需要与各方合作,包括客户、供应商和场馆方,能够与他人合作,协同完成各项任务。

三、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1. 高品质的服务保障。

服务提供商应确保服务质量达到客户的期望,并能够持续改进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2. 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服务提供商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场馆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3. 灵活的应变能力。

服务提供商需要具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能够快速做出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

四、创新能力与市场适应性1. 提供创新的服务方案。

服务提供商应具备创新能力,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独特的服务方案,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2. 了解市场需求并及时调整策略。

服务提供商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了解不同行业的需求变化,并及时调整服务策略,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五、专业资质与认证1. 相关行业资质认证。

服务提供商应具备相关行业认证资质,如会展服务相关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

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服务提供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管理、劳动法规等,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总结会议会展服务是一个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行业,服务提供商需要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上海地区会展业的概况

上海地区会展业的概况

上海会展业的优势1)位置优势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重要的海空港和交通通讯枢纽,具有强大的经济集聚和扩散效应。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和人流、物流最集中的特大型城市,由于地处经济发达、市场消费有很强的辐射效应的长三角地区,随着长三角地区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世界制造业重心东移的趋势,正在飞速发展的上海以及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正成为国内外商贸投资人士所关注的焦点,国际上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亚洲研发中心和采购中心迁至上海。

上海申博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这座城市展现出的中西合璧与古今交融的文化特征。

上海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目前已确定有11个历史文化风貌区、398处优秀历史建筑和234个具有传统特色的街坊,再以江苏、浙江两省作为延伸旅游,周边100 公里以苏州、周庄、同里、西塘、乌镇等为代表的江南水乡,150 公里至200 公里的无锡、杭州,300 公里内的南京、扬州、镇江等,都将成为会展旅游目的地,受到会展业的直接辐射和带动。

2)经济与市场优势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1992 年至2004 年GDP 连续13 年实现两位数增长,2004 年上海人均GDP 达到5629 美元,居全国十大城市人均GDP 之首,已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1999 年至2002 年第三产业产值占GDP 比重超过50% ,已具备发展会展业的区位优势、经济基础及产业规模。

i[i]在华东诸城市中,上海的产品、技术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商务信息快捷丰富,外商光临频率最高,人才相对集中,上海作为华东地区的会展龙头,加速了以上海为核心的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3)行业规模优势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贸易中心,十分重视发展会展业。

经过20多年发展,各类展览企业及与展览相关的企业已达到8000多家,据上海会展行业协会统计,至2005年底,共有会员277家,其中国有企业33家占19%外商独资、合资企业53家占191%,民营企业191家占69%。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358-2012代替SB/T 10358-2002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Rating standard for professional exhibition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SB/T 10358-2002《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的修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参展商的定义;——取消了境外参展商的定义;——修订了等级的表示方法;——修订了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及表示方法;——增加了评定机构;——修订了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了附录A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国家会议中心、宁波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闯、刘海莹、杜中塔、张幸迩、常大磊、张颖。

本标准于2002年12月2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和评定的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经济贸易活动为目的的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划分及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专业性展览会professional exhibition(show,fair,exposition)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3.2 特殊装修展位比raw space with special decoration由参展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专门设计并特别装修的展览位置及其所覆盖的面积。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会展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规范》行业标准

《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规范》行业标准

《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行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平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与国际会展业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展览业长期以来粗放式发展,展会质量效益总体不高,行业诚信体系及评价机制尚未建立,展览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侵犯知识产权等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展览市场秩序,阻碍了展览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提出要进一步优化展览业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展览业诚信体系,将全国展览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上日程。

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展会审批制将逐步转为备案制,展览市场空间进一步释放,展览业诚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制修订必要性制定《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规范》行业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有关建立展览业诚信体系的重要举措。

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规定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的范围、原则、等级、评价内容及指标,规范评价操作流程,为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展览业发展实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展览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

根据展览信用评价体系对展览会进行分等定级,为商务部展览扶优扶强提供基础支持;分类建立信用档案查询平台,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信任成本,提高参展参会效率,促进项目对接。

一是科学制定政策,加强行业监管。

为行业主管部门掌握行业整体状况提供重要参考,有针对性地建立奖惩激励机制,鼓励诚信优秀展会优先快速发展,通过示范带动效应,更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改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自律。

通过信用等级评价,使优质展会脱颖而出,缓解“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形成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展览市场环境三是健全标准制度,规范行业发展。

有利于完善展览业标准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展览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展览企业形成诚信经营、规范自律的职业操守,提升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整体水平。

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调研测评,由市会展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第十二条(评审时间)
每年七月为评审时间。申报材料需提前四个月送达。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主办机构,并俦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进行管理。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七条(等级)
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提升会展主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主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十八条(解释)
本细则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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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三级资质标准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兼任。

地方机构各省(区市)都成立了相应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更多会议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等级标准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等级标准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等级标准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评选标准。

一级资质的标准如下:提交行业自律声明。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自正式申请参加水平等级评选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自正式申请水平等级评选之日起前36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单位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从事本水平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8年以上(含8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近三年中最高年的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3600万元。

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ISO认证号、主要业绩项目、注册资金、年度净资产等)。

二级资质的标准相对宽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自正式申请参加水平等级评选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960万元以上。

自正式申请水平等级评选之日起前36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单位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3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从事本水平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6年以上(含6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近三年中最高年的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2400万元。

三级资质的标准更加宽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自正式申请参加水平等级评选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自正式申请水平等级评选之日起前36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单位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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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提升会展主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主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二条(主办机构定义)
本细则所称会展主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资质等级标准定义)
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会展主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
凡在上海登记注册且以主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非上海登记注册的会展主办机构,如要求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上海主办的会展活动。

第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
1、主办机构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上海市会展业XX级主办机构”。

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主办机构,并俦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进行管理。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七条(等级)
主办机构的资质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七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品牌展项或二项(含)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
立主(承)办过二次市级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5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7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五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二项(含)上海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一次(含)以上市级大型节事活动;(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3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三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二次(含)区域相等区级的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
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
际展览会或200人(
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申报原则)
凡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均应主动申报。

非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可自愿申报。

第十条(申报文件)
凡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妥以下相关资料:
1、申报机构基本信息表(样张附后);
2、申办人员授权书(正本,样张附后);
3、独立法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证书)和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房证明原件);
5、企业员工缴纳四金记录(或劳动手册)及中级职称以上从业人员的证书复印件;
6、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责任人)简历;
7、最近三年的年终财务报表(经审计)复印件和最近一年年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最近三年独立主(承)办会展活动的业绩简述(不少于400字,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展会活动名称、规模、行业影响、商誉等);
9、社会诚信或其他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10、申报资料中如有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需予以明确标示并注明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调研测评,由市会展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第十二条(评审时间)
每年七月为评审时间。

申报材料需提前四个月送达。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四、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资质年限)
每二年年检一次,四年复评一次并换发新版证书;
第十五条(变更手续)
主办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会展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审的主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不实宣传;
3、侵犯他人知识产
权;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扰乱、危害会展市场秩序及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
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谋利;
7、由于未办理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严惩后果;
8、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9、隐瞒或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获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两年。

第十七条(责任)
1、已获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由该机构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其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对主办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内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并给主办机构带来严惩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将给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解释)
本细则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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