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1、结算会员得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得成立审批为6个月、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得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得,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
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得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得在20日内作出批复、4、期货公司那些就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就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
见P7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得,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得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得解除预警期、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得,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得日期基本就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与异常情况暂停交易得为3日,按季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与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得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得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得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她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得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与违规被调查就是3日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得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二、年限得比较: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与IB业务得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她得都就是20年三、金额得比较: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四、法律法规处罚: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得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得按照第70条处罚。
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归纳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归纳第一部分行政法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期货交易只能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或者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证监会对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证监会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2007年4月15日执行,《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是证监会制定。
期交所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批准,要在境内注册,不以盈利为目的,自律管理。
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负责人由证监会任免。
其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如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或取消资格的,要超过5年才能在交易所任职。
交易所的职责:1、提供场所,设施,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上市。
发布市场信息。
制定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监督管理。
自己不可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除非证监会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行。
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
分级结算的交易所还要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和上市、中止、取消、恢复交易品种。
交易所的收益要首先用于保证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完善。
期货公司设立期货公司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获得证监会批准(6个月内做出批准还是不批准的决定)设立条件(人地钱制度):3000万,董监高要有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资格,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货币不低于85%。
期货公司业务施行许可制。
除了可以申请境内经纪业务,还能申请境外经纪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和其他符合规定业务。
不得从事自营或变相自营业务,以及对外担保和融资。
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是20日做决定。
合并、分立、停业、解算、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都是2个月做决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3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2024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3号)根据《2024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1号)》发布的年度考试计划,协会将于7月6日在全国44个城市举办2024年第二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专场考试),具体考试安排如下:一、考试时间及内容(一)时间安排考试时间:7月6日。
报名缴费时间:6月11日9时至6月13日17时。
准考证打印时间:7月2日10:00-7月6日16:00。
成绩查询时间:考试结束日起7个工作日后。
(二)考试内容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
(三)开考城市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拉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无锡、温州、赣州、金华、烟台、徐州、汕头、保定。
二、考试报名专场考试仅开放集体报名。
符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为机构正式员工或拟入职员工、拟合作居间人报名。
报名考生应同时符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期货经营机构可通过协会网站-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报名,进入集体报名通道进行报名。
2024年第一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已按要求上传机构报名承诺书的,本次报名无需再次上传。
未上传合格承诺书的机构,需在6月6日17时前,在报名通道上传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本次考试可报考科次数量有限,报满即止。
三、特别提示(一)《期货和衍生品法》已于2022年8月份正式实施,其中已取消“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相关表述。
同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本考试已经调整为“水平评价类”。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诚信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应秉持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在期货交易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同时,还应遵守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严禁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行为。
2.保护客户利益。
期货从业人员应以客户利益为先,坚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客户提供信息和建议,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同时,还应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维护客户隐私权。
3.专业素养。
期货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保持行业内的敏感度和较高的分析能力,减少错误决策和风险操作的概率。
此外,还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严禁进行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和投资。
4.风险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应具备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和把握能力,根据客户情况合理配置资产组合,做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遵守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稳健运作。
1.维护市场秩序。
执业行为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期货市场秩序,杜绝欺诈行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2.保护投资者权益。
执业行为准则规范了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和满意度,促进投资者积极参与期货市场,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3.提升行业形象。
借助执业行为准则,期货从业人员可以规范自身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的道德水平和职业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众对期货市场的认可和信赖。
为了有效实施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需要采取以下几个关键措施:1.完善监管制度。
加强对期货市场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执业行为准则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2.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自律性。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5.3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期货二部函[2013]115号)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资格由行政审批转为备案管理,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统一纳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协会不再单独组织对介绍业务人员的上岗前专项培训和考试。
为进一步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介绍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介绍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介绍业务人员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自觉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请各介绍业务机构严格按照附件1-5的相关要求组织介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配合协会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切实防范介绍业务风险,保障介绍业务的平稳运行,严厉打击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资格管理员报备制度。
为建立顺畅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请各介绍业务机构及时填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资格管理员联系表”(附件6)邮寄至协会或发送至专用邮箱*****************。
三、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纳入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请各机构严格按照“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7)执行。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1.为规范期货市场参与者,保障期货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开展,根据《期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期货交易或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活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期货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3.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或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活动,是指准许从事的期货投资者投资顾问,非期货交易市场的商品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活动。
二、征缴期货从业基金1.货市场参与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半年向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征收一定数额的期货从业基金。
2.期货市场参与者应按本办法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期货从业基金。
3.期货从业基金的收入,用于支付期货市场参与者从业费用,资助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开展调查检查等活动,以及其它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活动。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1.货从业人员应具备本办法和《规则》规定的资格、能力、声明等项目,取得从业资格。
2.货从业人员须提供一次性期货从业基金,以及根据本办法和《规则》规定的报告、文件等资料。
3.货从业人员提出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经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取得从业资格。
4.货从业人员须参加金融期货监管机构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四、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1.货从业人员应尊重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遵守期货市场规则和管理规定,避免与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发生纠纷。
2.货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谨慎进行期货交易,严格遵守期货市场规则。
3.货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的个人隐私,保护客户的资料,不得滥用或泄露客户的资料。
4.货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擅自介绍交易或投资项目的行为,不得进行“滥用期货交易”行为,或以任何形式损害客户的利益。
五、期货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1.货从业人员必须向金融期货监管机构登记注册,注册申请需提交本办法和《规则》规定的相关资料。
2.功注册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在金融期货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登记,并颁发期货从业人员注册证书。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新增

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征询业务试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征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企业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增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征询业务,是指期货企业基于客户委托从事旳下列营利性活动:(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征询、专题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二)搜集整顿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有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有关现货市场旳价格及其有关影响原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汇报或者资讯信息旳研究分析服务;(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确定期货交易方略等交易征询服务;(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旳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期货企业从事期货投资征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获得期货投资征询业务资格;期货企业从事期货投资征询业务旳人员应当获得期货投资征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获得规定资格旳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征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征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措施规定,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旳立场,公平看待客户,防止利益冲突。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征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征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企业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六条 期货企业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征询业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旳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规定;(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获得期货投资征询从业资格旳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获得期货投资征询从业资格旳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来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惩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旳情形;(四)具有完备旳期货投资征询业务管理制度;(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惩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旳情形;(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旳监管措施旳情形;(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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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修订案,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中国期货业协会<br>二0一七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协会的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考试规则;(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四)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五)组织命题工作;(六)组织考务工作;(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八)受理考试咨询;(九)编制考试预决算;(十)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十八周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格考试包括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投资分析三个科目。
考试采取百分制,一般六十分为成绩合格线,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对于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以上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可以参加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长期有效。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条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
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配合相关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三章考试纪律第十二条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考人员应当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应考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
应考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止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应考人员在入场时除演算用笔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至座位。
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手机、计算器及其他电子工具等。
第十五条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三十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离场。
应考人员提交试卷后应当立即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离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后,应当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应考人员须知。
考试结束后,草稿纸应当统一上交,不得带出考场。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十七条应考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所列报名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应考人员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警告。
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警告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的;(二)未按规定填写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七)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应考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应考人员的作弊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协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应考人员实施了考试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应考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经照片比对发现现场采集的照片非本人的;(四)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获得考试成绩的;(五)其他考试结束后发现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6/8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应考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期货基础知识或期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的应考人员,已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如该应考人员已获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被取消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成绩的应考人员,已获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其他人员在资格考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已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从业资格或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一)代替应考人员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协会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之前,主动向协会承认的,协会可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
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违纪违规情况报送协会。
第二十七条协会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所受处分、情节和依据。
当事人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
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协助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作弊的;(二)对已发现的考试违纪行为不作处理的;(三)对应考人员的身份信息不进行核实或验证的;(四)对考生应注意事项不提前说明、强调的;(五)监考期间进行和监考无关的活动的;(六)未按要求遵守相关回避制度的;(七)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考试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中应考人员是指已在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报名当次考试,并应当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考试的人员;其他人员指除应考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协会将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记入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以上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享。
被禁止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协会在相应禁考期限内不受理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
第三十三条协会可以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整考试科目。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