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

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海南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依法设立,在海南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企业内部设置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I、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
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原料无害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评价办法标准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和评价规范(DB46/T574-2022)行业标准制定。
2024年安全员A证考试试卷及答案

2024年安全员-A证考试试卷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O,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Be)A、管行业必须管安全B、管业务必须管安全C、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D、管技术必须管安全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O,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BD)A、民主会议B、民主管理C、民主生产D、民主监督3、【多选题】《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规定:在施工升降机上设置的标志,应符合以下O要求。
(ABCD)A、施工升降机应设置统一编号牌,并张贴在规定位置B、施工升降机吊笼内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C、操作按钮及其他危险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D、施工升降机应设限载和楼层标志E、安全防坠器有效期标志牌设置在施工升降机吊笼外4、【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可采取的措施有Oo(ABCD)A、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B、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C、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D、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E、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5、【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ABC)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C、安全生产操作规程D、开工手续6、【多选题】下列对建筑施工企业说法正确的有O0(ABC)A、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B、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C、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D、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服从参建各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E、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7、【多选题】下列描述属于下图中明显隐患的是OO□(ABCD)A、基坑四周未采取有效的临边防护措施B、未采取有效的放坡防塌方措施C、钢筋堆载距离基坑边缘过近,容易造成塌方D、基坑四周土方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覆盖8、【多选题】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中,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有O(ABCD)A、重伤80人B、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C、死亡20人D、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E、死亡30人9、【多选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应包括Oo(ACDE)A、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B、安全技术目标C、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D、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E、安全投入目标O10、【多选题】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直达资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直达资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琼财社〔2022〕1203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直达资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预算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5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支出。
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该项收入请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9999-其他卫生健康支出”。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参照《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的三级指标项,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制定项目绩效目标表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同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表,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提前批)资金分配表2.项目绩效目标表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2月23日附件1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提前批)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附件2项目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琼人社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0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现将《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一、编制标准体系的主要目的通过构建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系统梳理、编制涉及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标准,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我省特色的标准体系,推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更加规范、设施设备配置更加合理、人员配备更符合要求、服务流程更加统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实现人民群众办事体验感显著提升。
二、编制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一)全面系统,突出重点立足我省人社事业发展需求,全面梳理涉及我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政策文件,通过标准化技术手段,同步汇编、编制、修订有关标准和政策文件,构建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突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标准的编制。
(二)统筹协调,动态调整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之间的定位,坚持做好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民俗习惯差异等现实情况,确保编制的标准符合我省实际。
(三)省厅主导,市县参与突出省厅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积极组织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参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定的思路更为开阔,更加贴合实际操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琼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五)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给监督机构审查:(一)建筑物平面图(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和转换层平面图);(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四)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安全教育制度;(七)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八)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与拆卸单位资质证书;(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十)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六条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墓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等专项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以下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档、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深基坑施工评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墓础设施工程开挖深度在5米(含5米)以上的基坑,或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足5米但地质情况较复杂的基坑在施工完毕前进行一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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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琼安法(2008)38发布日期:2008-3-6执行日期:2008-3-6生效日期:1900-1-1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规定比例;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八)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九)安全评价机构应设立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且其学历专业应与申报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二)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五)有关证明材料: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8.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
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4.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5.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6.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7.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批准后1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变更的;(三)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九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二十一条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监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省安监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即时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
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定期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按照规定分别报送各级安监部门。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条件,其报名、考试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第四章考核第三十四条省安监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时,可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被评价企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三)安全评价业绩: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3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1个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
新批准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七)遵纪守法情况;(八)档案资料管理;(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省安监局的检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和考核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和考核。
具体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或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对乙级资质的,由省安监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对甲级资质的,由省安监局建议国家安监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