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抵押设备质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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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案例1:海口市慧源典当行诉海口九星印务有限公司等抵押借款案(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慧源典当行诉称:2000年3月25日,被告九星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及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7万元用于周转,贷款期限为3个月,后贷款期限延续至同年9月24日。

抵押的动产由九星公司继续使用。

我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同年9月12日,经九星公司申请,我行又贷款3万元给该公司。

同年11月10日,我行发现九星公司的设备被陈百钧转移至海南师范学院院内213站台的一处平房内。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九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费用50500元;陈百钧将九星公司抵押给我行的设备退还给我行。

被告陈百钧辩称:2000年6月7日,我与九星公司签订了由九星公司将J4104四开胶印机等5件机器设备及配套用品、办公用品转让给我的协议,价款为16万元。

双方办理了该协议的公证手续。

我已付给九星公司15.7万元,余3000元作为双方业务款互相抵消。

同年10月,我将所买的设备迁到海南师范学院印刷厂进行经营。

所以,我购买九星公司的设备是合法的,并没有非法转移抵押物。

另外,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进行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原告与九星公司之间的设备典当直至同年9月1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我受让设备在先,因此,原告与九星公司的典当行为不能对抗我的设备受让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星公司没有答辩。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5日,慧源典当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一份典当协议,约定由九星公司将其经营权及全部设备含景德镇产4101四开胶印机、平凉产对开切纸机、鑫光产D101订书机和泰兴产对开晒版机作为当物典当给慧源典当行;典当金额为7万元,当期从2000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18日止,利率为2%,监管费2%,手续费1%;超过当期一日,按一个当期加收利息。

(33)借款担保案例

(33)借款担保案例

(33)借款担保案例借款担保案例分析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案例题一、案情: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问题:1.乙是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2.戊将玉石转卖给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回答:1:乙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交付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本题中构成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

在乙同意甲借用的要求时,交付行为完成,所有权发生变化。

2:玉石为遗失物,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也可以向戊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案例题二案情: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什么?回答:1.本案中,既然马某等居民各自拥有房屋的产权,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楼层顶部应作为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对于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楼层顶部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该约定亦无效。

(6分)2.由于开发商并无相应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使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其出租行为也因所有权人的拒不承认而归于无效。

经济法案例--抵押

经济法案例--抵押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2、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

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

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双方未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保证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债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分析:(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质押案例

抵押质押案例

抵押质押案例【篇一:抵押质押案例】存单质押经典案例分析存单质押案例分析: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

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存单质押经典案例分析存单质押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到的是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

例如财产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

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之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之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之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以机器设备抵押方式取得贷款。

但因机器设备的专有性、可移动性,银行对该类押品的管理难度大,若管理不当,将会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带来很大风险。

如何在实践中防范其潜在风险?信诚通财富就设备抵押贷款实现零风险控制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存在之主要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手段落后、评估机构高估价值及客户经理押品知识欠缺等等原因,造成机器设备评估价值虚高、动态监测困难、重复抵押导致银行债权悬空,引起债权纠纷。

具体表现如下:一、抵押物评估管理不规范,造成评估价值虚高。

同一机器设备价值在贷款办理与拍卖评估不同时点缩水严重,存在“冰棍效应”。

一些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利益驱使,往往根据贷款客户要求,虚增机器设备价值。

二、抵押登记管理不严格,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器设备抵押采取纯手工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做法不一。

工作人员并未到现场进行核实清点,政府也没有专门的查询系统,他项权证上既无动产抵押编号,又无具体经办人签字,不能分清责任。

解除抵押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底卡,对抵押设备不能做有效识别,容易产生重复抵押,造成权益纠纷,从而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三、银行动态监测管理不到位,诱发资产质量隐患。

专用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受市场变动的影响,随着时间推移产生实体性、功能性及经济性损耗,价值逐步降低,并直接对银行贷款的质量产生影响或冲击。

银行对机器设备抵押价值难以进行动态监测管理,由于机器设备的专业性较强,信贷人员欠缺机器设备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对外资企业减免税机器设备抵押不熟悉,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这部分设备属于海关监管物,处置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

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

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 l 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

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再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干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案例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案情)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该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

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

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答案:(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

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赵某家有一祖传钻石戒指,价值数万元。

因做生意缺少资金,赵某向钱某借款1万元,约好一年后归还,以赵某的钻石戒指作质物。

后赵某到钱某处取钱时,以忘带钻石戒指为理由未把戒指交给钱某,但双方现场订立了质押合同。

几天后,赵某A向孙某借款1万元,仍以戒指为质物订立书面合同,并将戒指交给了孙某。

一年后,因赵某不能向钱某还款,钱某要求赵某以其戒指作价还债,赵某则称戒指现在在孙某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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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抵押|设备质押案例
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因机器设备的专业性、专用性,和同样常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因而对商业银行产生隐性的风险更大。

通过一起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提示如下风险:
一、未查清机器设备已经抵押情况,造成设备重复抵押。

该案中,在法院现场清点核实抵押物时,发现了12台设备重复抵押,抵押价值达150万元。

通过了解事件的始末,其原因是:该公司于2004年上一条生产线,以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

此时生产线还在安装过程中,甲银行以公司的固定资产台账和发票为基础,将28项设备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公司又上一条新生产线(其中12台设备是2004年已购买的),并以该生产线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申请200万元贷款。

乙银行请了另一家评估机构进场评估,并清点了新生产线上的31项设备,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其中的12台已在2004年被甲银行抵押,造成乙银行登记在后,失去了优先受偿权。

二、不了解专业设备中包含的内容,部分设备遗漏抵押。

该公司的生产线是专业设备,大设备中有小设备,小设备中还有更小的设备,而且这些设备并不是成套购买的,组装成生产线后不容易清点。

在本案中,原本是两条生产线都抵押给银行了,但在法院现场清点中,我们发现还有相当数量的设备未设定抵押。

在法院委托评
估的报告中罗列了110项设备,而两家银行合计抵押的设备仅有57项(扣除重复抵押的设备),还有53项价值450万元的设备未列入抵押,这些设备绝大多数是生产线上的。

经向当事人了解原因,是未弄清非成套设备中的内容造成的。

如“造纸机”是由造纸机、2台变压器、变频器、动力柜等4项设备组成的。

乙银行按型号和厂家将前述4项设备设定了抵押,而甲银行则笼统地以主要设备“造纸机”设定抵押,造成其他辅助设备未列入抵押范围。

三、以建筑材料设定抵押,抵押形同虚设。

甲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还以未安装的钢屋架构件作价200万元设定抵押,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厂房建成之后,丙银行又以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设定了抵押。

在执行过程中,当地法院将厂房的抵押权确定给了丙银行,致使甲银行抵押权落空,严重影响了债权的清偿。

四、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致使抵押物流失。

工商部门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过程中,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押设备名称和型号作登记,并未到现场作标记。

在本案中,抵押的叉车早在1年前就被其他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抵债的方式开走了,并再次转卖,银行无法提供叉车的线索,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这就要求客户经理严格加强贷后管理,经常走访企业查看抵押设备,一有情况马上采取相应措施。

五、专用设备贬值幅度大,严重影响变现价值。

专用设备贬值幅度大,对变现价值的影响很大。

本案中,从法
院委托的评估报告结果显示,从投入生产到当前历时3年左右,抵押设备价值发生了大幅度的贬值,评估价值仅为设定抵押时的50%。

而从各方面了解到有意购买的投资人出价还远比评估值低,估计为原价的30%,再扣除处置费用,银行抵押权的变现价值将大幅缩水。

本案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凸现了客户经理落实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的重要性。

在对设备的担保评价中,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专业设备的内涵,审慎选择抵押物和估计设备价值,摸清企业的负债情况和他行的抵押情况,逐项核对他行抵押清单,现场清点我行抵押设备。

贷后应定期实地检查抵押物状况,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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