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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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总结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总结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总结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在信息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对创新和创造力的打击不容忽视。

为了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总结公安部门在工作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经验与做法。

一、加强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培养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中,首先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培养。

通过常态化的培训和学习,使执法人员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侦查、取证等专业技能,提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建立侵权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应建立侵权案件快速查处机制。

通过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侵权的联动机制。

在侦破侵权案件时,公安部门可以与知识产权部门共享情报,互通有无,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和成功率。

三、加强高科技手段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也越发隐蔽和复杂。

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应积极推广和运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监控、数字取证等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精确定位,以便及时采取打击措施。

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共同研发和应用新的科技手段,提升打击侵权的技术水平。

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给侵权者一个强有力的威慑,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中需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针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除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安部门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曝光,通过宣传案例,教育公众远离侵权行为,树立正当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

六、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球性的任务,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中也要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8•【文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重要部署,配合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力度,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自1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底,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

现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各地工作总结请于2006年2月底前按系统呈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传达至各基层单位。

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加大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力度,解决当前出版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自11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

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着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大案要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一国经济的支柱之一,也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通过加大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些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2019年,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一家名为“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称其生产的手机充电器在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产品。

该企业注册商标“龙腾”并通过合法渠道生产销售手机充电器,市场反馈也颇为良好,但最近却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仿冒其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甚至有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产品后出现了安全问题。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发现,这些假冒产品的商标与正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在生产制作工艺上也存在区别。

最终,公安机关锁定了一家小作坊,该作坊负责人自称有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订单,为此生产了一批假冒产品。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下,该作坊主和互联网公司的负责人相继被抓获,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版出版物案2018年,某地公安机关接到版权方报案,称某图书市场出现了一家印刷厂盗版该出版社的畅销图书。

据了解,该出版社在市场上颇受欢迎,其的畅销图书一直销量颇高,并且在各大书店都有销售。

但近期,该出版社发现在某图书市场出现了一家印刷厂印制的与其图书版权一模一样的盗版书籍。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发现该印刷厂经营者曾在出版社工作过,对其中一名员工转岗后窃取了图书的印刷文件,并私自印制盗版图书谋取暴利。

该印刷厂经营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2017年,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一家名为“太原科技公司”的企业称其科研团队研发的一项技术被竞争对手盗取,并用于生产销售。

据了解,该公司的科研团队历经多年研发,成功研制出一项领先同行业的技术,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备受瞩目,还受到了国外客户的青睐。

关于XX公安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

关于XX公安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

关于XX公安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XX公安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自XX公安局成立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和行动。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取得了很多积极的成果,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我们成功侦破了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并抓获了大批涉案人员。

我们采取了多种手段,如技术手段、线索搜集和培训教育等,有效地遏制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包括知识产权培训班、法律法规解读讲座等,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我们还加强了与企业和学校的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

我们与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知识产权部门保持了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分享了各自的经验和信息,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

我们还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外国警方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最后,我们注重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评估机制,每年对各个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激励他们取得更好的成绩。

我们还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总体而言,XX公安局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希望在未来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XX公安局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继续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首先,我们注重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快速处置。

我们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确保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地调查处理。

我们严格执行案件处置程序,加强了证据搜集和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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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关键词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作为刑事执法的主要力量,全国公安机关针对打击侵权假冒犯罪采取了哪些重要举措?在打击工作中涌现了哪些亮点?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韩浩透露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关键词。

关键词:持续高压严打
亮点扫描:近3年来共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12.7万起
新闻发布会上,韩浩向大家公布了一份出色的“答卷”——近3年来,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2.7万起,每年战果相当于专项行动前年均9倍。

据介绍,自2011年以来,公安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亮剑”、“破案会战”、“打假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集全国、全警之力严打各类侵权假冒犯罪,打击锋芒直指威胁企业创新利益、侵害公众健康安全的突出犯罪,对制假售假不法分子形成持续高压震慑。

9月3日,天津破获司某等人制售假冒名牌轴承案,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犯罪窝点8处,查扣假冒瑞典“SKF”、日本“NSK”等品牌轴承3.6万余套,涉案价值超过3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公安部已挂牌督办98起大要案件,对办案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公正、严格执法,确保不法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关键词:创新打击模式
亮点扫描:从现场查抄向侦查深挖、从个案查处向全程打击的深远变革
今年7月18日,山东公安机关从一起网店售假线索入手,会同广东、广西、福建、吉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侦一起特大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鞋服案,打掉一个涉及全国17地市的特大制假售假犯罪网络,切断一条销往哥伦比亚、波兰等国的出口销售链条,缴获假冒名牌服装、运动鞋5.6万余件,案值1.3亿元。

这只是公安机关创新打击模式的众多成功案例之一。

“针对侵权假冒犯罪专业化、隐蔽化、跨区域化等特点,中国警方逐步发展和运用‘集群战役’的打击模式,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各地警方同步展开打击行动,彻底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职业犯罪团伙,斩断了一批印刷、生产、储运、销售、出口的犯罪产业链条。

也正是在这一模式的推动、引导下,中国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实现从现场查抄向侦查深挖、从个案查处向全程打击的深远变革。

”发布会上,韩浩介绍说。

关键词:建立长效机制
亮点扫描:今年以来,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比例提升5个百分点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在强化打击的同时,公安部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工作,深化专业手段和协作机制建设,从而不断完善常态化条件下的打防工作格局,实现专项行动常态化、常态打击专项化,夯实公安打假工作长远发展的根基。

在部门协作方面,指导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运作”向“融汇运行”转变。

2011年至2013年,行政执法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1.7万件;今年以来,移送比例进一步提升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打假溯源技术、资金查控平台、黑名单库和积分预警模型等不断完善,逐步投入实战,已初步形成优势手段和工作平台。

技战法创新、专业队伍培训等基础建设稳步推进,仅2013年以来,公安部就会同国际刑警组织、欧盟等联合举办6期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基层一线打击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关键词:推进警企协作
亮点扫描:各地公安机关相继与本地重点企业、协会建立起协作机制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力量,其关切和意见对于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保护工作有重要意义。

“公安部始终注重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倡导并全力支持各地公安机关与中外企业、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定期走访企业、举办联席会议等方式,倾听企业呼声和建议,探讨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策略和措施,同时向企业提供防范侵权和维权的指导帮助,主动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保护企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韩浩说。

今年“双十一”期间,仅阿里巴巴集团网购销售已经突破了570亿,增长速度非常惊人。

如何在电子商务的网络市场和实体市场之间,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我今年去过一次杭州,在阿里巴巴集团看到了杭州市公安局驻阿里巴巴服务站。

杭州警方跟企业一起合作,在网上排查假冒伪劣商品,找到线索。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柴海涛说,“现在,一个政府监管部门和电子商务企业政企合作的机制正在形成,我们共同来努力,把消费者在网购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好,一步一步地大家买得放心、买得安心、买得开心。


据介绍,为加大对电子商务网站大型平台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重点盯了254个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并进行实时监控。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相继与本地重点企业、协会建立起协作机制,公布服务企业措施,公开承诺有案必接、违法必究。

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毋庸置疑,所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都将受到平等的保护。

”韩浩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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