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省级、市级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的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能耗监测系统需求,研究制定了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
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包括综述、软件系统框架、数据传输需求和系统安全需求等内容,以及针对省市级数据中心规范关键数据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上传xml格式等两个附录。
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编制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和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电话:010-******** 传真:010-********目录1综述 (12软件系统框架 (32.1 系统功能框架图 (32.2 应用层软件功能描述 (4 2.2.1数据采集软件子系统 (4 2.2.2数据处理子系统 (42.2.3数据上报子系统 (62.2.4数据接收子系统 (62.2.5消息管理子系统 (62.2.6数据分析展示子系统 (7 2.2.7建筑业主服务子系统 (7 2.2.8公众服务子系统 (82.2.9信息维护子系统 (82.2.10系统监测子系统 (9 2.3 分项能耗计算规则 (9 2.4 平台数据库结构 (102.5 平台开放性和扩展性 (10 3数据传输需求 (113数据传输需求 (113.1 数据上传 (113.2 数据接收 (123.3 数据上传的XML接口要求 (144系统安全需求 (154.1 访问控制功能 (154.2 数据安全控制 (164.3 网络安全控制 (161综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资源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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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数据采集标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 能 <
源审计 导则> , 等 各地应结合本地 实际 , 紧研究 制定相 应实 抓 施细则 , 并抓好 落实 。 在示范省市取得经验 的基础上 , 据国 根
型公共建筑 节能的支持。
《 十二) 加强技术产 品保 障 各级建 设主管部 门要积极支 持国家机关办 公建 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 的新技术 . 新产品 的开发 . 集成和 推广应 用示 范 . 组织引进 、 消化 、 吸收国外先 进技术 . 优先支 持科技含量高 . 济性好 、 经 节能效 果显著 . 拥 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及技 术的研究开发。 加快 淘汰落 后的技术 、 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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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设 计文件 中的各项节能措施 . 确保 质量。
《 认真做好 宣传 工作 。 级建设 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 十) 各
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 用 . 力宣传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
三、 强节能运行与改造 , 高既有建筑 能源利用 加 提 效率
开展节能监 管体 系建设相 关工作 . 工作 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 机关办公建 筑和 大型公 共建 筑的建筑 面积 用功能 使 结构
形式 、 年度能耗总量等基 本信息 的调查 统计 . 对重点 用能单 位的能源 审计 . 对能耗 统计或能 源审计结 果的公 示 . 对重点 城市 中重点建筑进行建立 能耗检测平台试点等 各地要按照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 管体 系建设实施 方案>《 )认真组织 实施 。 附件 . 《 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 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2007

关资料;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
1.6.7 联络人职责: 负责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 并将问题反馈给责任人。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筑能源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在媒体上曝光。 1.7 能源审计小组成员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刘俊跃(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目
录
1 总 则.....................................................................................................3 2 术 语.....................................................................................................6 3 基本规定...............................................................................................6 4 审计程序...............................................................................................8 5 审计内容............................................................................................. 11 6 审计方法.............................................................................................15 7 审计报告.............................................................................................18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苏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资源小省、能耗大省,一次能源主要靠省外输入,能源资源供应不足矛盾突出。
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左右,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十五”期间,全省建成节能建筑8437万平方米,节约能耗67.5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266万吨标准煤。
但建筑节能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建筑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尚未形成,节能建筑比例小,既有建筑能耗高,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水平不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持续增长,占全社会能耗比例不断提高。
在新的发展阶段,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人居环境。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水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苏财规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2号)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2•【文号】建办科函[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建办科函[2009]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要求,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规范和指导各级数据中心(中转站)软件系统应用研究开发,保证数据统计分析的一致性,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王建清电话:************邮箱:***************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日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省级、市级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的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能耗监测系统需求,研究制定了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及用电分项计量”工作内容及程序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及用电分项计量”工作内容及程序一、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主要是了解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及能源利用现状,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有关要求,完成第一级和第二级的审计内容。
其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1、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使用财政资金开展能源审计、用电分项计量工作申请表》(表一);2、能源审计单位完成建筑物基本信息的调查,填写附表A1(表二);3、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配合完成审计导则中“规定项”的审计工作。
主要包括:(1)召集主要运行管理人员举行工作会议,了解建筑物运营情况及建筑能耗存在的问题,逐项核实基本信息表。
(2)审阅上年度(以自然年为单位)的能源费用账单。
并填写A2表(表三)。
(3)巡视建筑物,填写现场调查A3表(表四)。
(4)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填写B1表(表五),了解大厦的配电系统情况,对大厦的配电、用电情况进行调查。
(5)随机抽检总房间面积的10%,检测温湿度。
4、在填写A1、A2、A3、B1表的基础之上,审计单位按照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对审计的建筑物的用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根据技术导则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5、能源审计报告得到的结论需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形成最终审计结论。
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双方在审计报告上盖章。
6、由审计单位将审计报告终稿上报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7、市建材办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
二、用电分项计量用电分项计量是指对建筑物中按用电性质分类的各用电回路分别进行计量,即对照明、动力、办公设备、中央空调及其系统中单体耗能大的设备分别进行计量。
用电分项计量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1、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能源审计、用电分项计量工作申请表》(表一)。
2、设计单位、技术服务依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导则编写技术方案,技术服务依托单位填写《建筑基本项数据表》(表六);3、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4、设计单位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5、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安装计量表计及采集器并进行调试;6、竣工验收;7、日常运行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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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源审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对省本级及示范城市辖区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源审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能源审计的对象包括区、县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学校园,以及各类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对建筑的能源活动进行的检查、诊断、审核,对建筑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五条能源审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活动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具体的能源审计活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实施。
第七条建筑节能专门机构从事能源审计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源审计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业绩;
(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开展过与建筑节能相关课题的研究或者承担过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结合年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能源审计计划,确定能源审计对象。
第九条审计对象确定后,建筑节能专门机构依据《国
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能源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审计对象。
第十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建筑节能专门机构确定审计的目标和内容,约定审计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辅助。
审计完成后,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和措施。
第十一条审计对象对能源审计的程序、内容、方法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形,要求建筑节能专门机构或者审计对象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对审计活动进行必要的复查。
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能源审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再委托其承担能源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审计对象故意不配合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审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源审计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