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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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应用。

这些机构在提升学生素质、拓宽学科领域、增强综合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部分机构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质量风险和社会矛盾。

为了确保校外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内容以及执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必要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证教育质量:通过设置标准,可以有效把握教育质量的底线,确保学生在校外培训过程中能够得到优质的教学服务。

2.规范行业秩序:制定标准有利于规范行业内各家机构的经营行为,减少不合理竞争和虚假宣传,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秩序。

3.保障学生权益:标准的制定可以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约束,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违规操作影响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二、具体内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师资力量: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一支高素质、业务熟练的师资队伍,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能力,提供持续的专业培训和教学指导。

2.课程设置: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学校课程相衔接,合理分阶段、分层次、分学科设置教学内容,兼顾学术教育与实践应用。

3.教学设备:机构应提供适宜的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确保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

4.安全保障: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经营合规:机构的经营应合法合规,持有相关教育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年度审查。

三、执行机制为了有效贯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1.监管机构的角色:相关部门需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落实标准执行的各项要求。

2.信息公示:公开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课程设置、师资情况等,方便家长和学生对机构进行选择。

3.抽查评估: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标准的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集中的教室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第四条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该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七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6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4个。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园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其中用于教学与实训的场地面积应占70%以上;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和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由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配备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应占50%以上。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4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每个专业应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新开发的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所需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所需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所需条件:(一)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组织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三)办学规模。

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

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

(五)人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

学校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财务人员。

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广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广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1.前言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如火如荼,成为了学生学习的重要辅助。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广东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对学生和教育行业发展都至关重要。

2.现状分析目前,广东市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繁多,各种机构涉及的课程和内容也各不相同。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设置标准,导致了一些培训机构存在课程重复、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一些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利润,设置标准不够完善,甚至存在一些违规行为,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3.广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义广东市作为我国经济强省,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的设置标准可以提高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

设置标准有助于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的发展,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竞争。

良好的设置标准可以提升广东市教育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4.广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建议针对广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教师资质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教师资质进行严格规定,要求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到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4.2 课程设置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标准,确保培训课程内容符合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教育规划,避免重复和浪费。

4.3 教学质量评估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对教学过程进行多方位、全面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效果。

4.4 违规管理处罚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管理处罚机制,对违反设置标准和规定的培训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5.总结与展望在结束评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文章中,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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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统一标准,现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职成教科联系。

联系电话:2121309。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大专学历以上,熟悉
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董事。

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

基础学科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及本科以上学历。

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七条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城市规划和教育教学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一)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

办学场所面积符合相应类别标准。

A类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B类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C类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面积不少于80%。

(二)不能租赁普通中小学及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居民住宅楼、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办学。

(三)办学场所产权清楚,如租用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

(四)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6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

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
图书资料。

第八条培训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必须设立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A类培训学校的注册资金为150万元,B类培训学校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C类培训中心的注册资金为18万元。

第十条设置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该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域名(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和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业或业务范围(教育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培训学校或中心)。

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南方”、“中南”、“华南”、“粤港”、“粤港澳”、“珠港”、“珠澳”等字样。

第十一条民办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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