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类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
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统一标准,现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职成教科联系。
联系电话:2121309。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大专学历以上,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董事。
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学校教育,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在逐渐兴起并得到许多人的关注和参与。
本文将就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民办机构或个人自主设立的为市民提供各类非正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它们通常以提供与就业相关的技能培训为主,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
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特点1. 灵活性: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形式相对灵活,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项目和内容。
2. 多样性:这些机构提供的培训项目类型多样,涵盖了各行各业的技术和职业领域,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
3. 职业导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更加注重培养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职场需求。
4. 专业性:这些机构通常由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组成教师团队,能够提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
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趋势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未来还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 聚焦特色:机构将更加注重培训项目的专业性和独特性,以满足不同学员的个性化需求。
2. 教学创新:引入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如在线教育、虚拟现实等,提升教学效果和学员体验。
3. 融合发展:与企业、高校等合作,开展合作办学模式,加强与实践及实际工作的结合,提高学员就业竞争力。
4. 国际化合作:与国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资源,提升培训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四、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社会的影响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出现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1. 就业培训机会增多:这些机构的培训项目与行业需求密切相关,为求职者提供了更多就业培训机会,提升了就业竞争力。
2. 职业技能提升:市民可以通过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工作能力和生活品质。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1. 引言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教育行业分类(里面包含非学历教育介绍)

教育行业分类教育行业是一个相当笼统和抽象的概念,它包含的内容和业务比较多,甚至可以用包罗万象这个词来形容。
在这里有必要对教育行业的概念进行描述,主要原因是我们不可能从事所有的教育业务,今后不应用教育行业的概念解释我们的业务特点。
教育行业指的是知识传递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行为,其包括人群是全方位的。
从年龄结构分类可以简单分类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从学习特点分类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从学习方式可以分为面授式教育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的远程学习。
下面的分析主要按照年龄阶段分类方式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内的业务需求特点。
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指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具有固定教学场地、师资,开展中小学教育的机构。
这类机构的收费相对公办中小学的收费高。
目前从事基础教育民办的机构总数量为13219所,在校生数为8287365人;普通高中2953所,在校生数1847315人;普通初中4219所,在校生数3156837 人,普通小学6047所,在校生数3283213人。
其中河南民办教育机构总数为1153 所,在校生总数为637189人,普通高中170所,在校生数188721人;普通初中398所,在校生数258098人;普通小学585所,在校生数249818人。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需要严格的审批和较大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数量总数不多。
另外从整体招生情况来看,由于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数相对较少,招生情况是可观的,小学和初中绝大多数在农村。
在政策方面,国家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个人或企业办学,也给了民办教育一定的政策支持。
补习类培训班补习类培训班是相对民办教育机构而言,这类教学机构完全是由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没有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别机构仅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绝大多数机构工商登记。
基础教育补习类培训班补习内容较多,总体上分为文化类补习班和素质类补习班,文化类补习班在基础教育的各个阶段侧重点不一样,例如:小学阶段以英语、作文、奥数为主,初中、高中阶段就紧密配合教材进行。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六、申办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

02 民办非学历教育 机构概述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及其他培训、辅 导的学校或培训机构。
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按办学层次可 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机构等;按办学主体可分为政府办学、企业办学和 社会办学等;按办学模式可分为独立办学、合作办学等。
历教育机构的研究相对较少。 • 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研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公办学校的协调发展机制;二是
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质量提升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三是拓展研究领域,加强对农村地区和非 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研究。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徐绪卿.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浙江省的实 证研究[J]. 教育研究, 2019, 40(07): 89-95.
信息披露不规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隐瞒关键信 息,误导消费者。
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导致信息质量参差 不齐。
处罚力度不足
对于违规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现有的处 罚措施不够严厉,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缺乏完善的处罚机制,导致违规成本低,难 以遏制不良行为。
04 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
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加强执法力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 权威性。同时,要防止过度干预市场 正常运行秩序,确保监管措施的合理
性和公正性。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发展过 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不规范 的办学行为、不正当的竞争手 段、安全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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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整改。
(33)
经费困难。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类整治标准
类别
序号
内容
第一类
(规范)
(1)
校舍用房建筑面积300㎡以上,(租赁校舍用房的租期在2年以上),有《消防验收合格证》。
(2)
校长或副校长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
(24)
办园经费不足。
第三类(取缔)
(25)
没有固定的教学活动场所(租赁的租赁期较短)。
(26)
园舍建筑面积窄小。
(27)
活动场地、活动室、卫生间(厕所)、保健室等用房配套不全、面积小。
(28)
玩具、教具、图书数量少。
(29)
医务保健室小,器械少。
(30)
没有管理机构。
(31)
园长文化程度低,没有幼教工作经历。
(11)
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有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12)
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二类
(整改)
(13)
有固定的教学活动场所(租赁的租赁期低于3年),没有房屋产权证。
(14)
园舍建筑面积低于500㎡。
(15)
活动场地低于200㎡。
(16)
幼儿活动室面积小于40㎡,人均面积小于2㎡,寝室人均面积小于1.5㎡。户外人均活动面积小于1.5㎡,卫生间、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较为合格。
(10)
学生不足两个班。
(11)
图书、仪器数量少。
(12)
启动资金小于20万元。
(13)
决策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不健全。
第三类
(取缔)
(14)
校舍用房面积小于100㎡(租赁校舍用房的租期不满一年),没有消防器材,存在安全隐患。
(15)
校长或副校长文化程度高中以下,没有教育教学经历。
(16)
学生不足一个班。
(5)
设置四个班以上,幼儿人均读物10册以上。
(6)
儿童厕所符合标准(每10人以下设置一个蹲位,宽度不超12㎝)。
(7)
桌椅及小床符合标准,有足够使用的玩具、教具、图书等电教设备。
(8)
有标准医务保健室及器械。
(9)
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制度决策机构健全。
(10)
园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幼教工作经历。
(17)
没有启动资金
(18)
整改不到位且无法整改。
(3)
学生有三个班以上。
(4)
有一定数目的图书、仪器。
(5)
启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6)
有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
(7)
有章程和规章制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二类
(整改)
(8)
校舍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0㎡(租赁校舍的租期不满2年),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者,有消防器材。
(9)
校长或副校长文化程度专科以下,教育、教学经历不足三年,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上。
(17)
设置两个班以下,幼儿人均读物10册以下。
(18)
儿童厕所数量不足。
(19)
桌椅及小床不规范,玩具、教具、图书等电教设备较少。
(20)
医务保健室简陋,器械少。
(21)
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制度等决策机构不健全。
(22)
园长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下,幼教工作经历较短。
(23)
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
附件1:民办幼儿园整改分类整治标准
类别
序号
内容
第一类
(规范)
(1)
有固定的教学活动场所(租赁的租赁期不低于3年),具有房屋产权证。
(2)
园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
(3)
活动场地不低于200㎡。
(4)
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40㎡,人均面积不低于2㎡,寝室人均面积不低于1.5㎡。户外人均活动面积不低于1.5㎡—2㎡,有合格的卫生间、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