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

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

教学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具有较高政治

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

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

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

师总数的1/3。

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

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四、关于办学场所及设施

培训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具有房屋质

量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提

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餐饮许可证。面向中、小

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机构,其办学用房不能超过第四层楼;

面向幼儿举办的培训机构,其校舍不能超过第三层楼。

办学场所产权清楚,租用或自有场地办学,租赁期或使

用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

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

不能利用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校舍及附属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等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五、关于教学点

培训机构增设的教学点须具备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房

屋质量、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点的教育教学管理须纳入培训

机构总部统一规范管理。

各县(区)可依据苏教规﹝2017﹞6号文件、本设

置标准及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构设置标准。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年7月14日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59927134.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自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务处是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学校鼓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高

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成教办从相应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第八条承办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学校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自行举办或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校、部门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课程证明和结业证明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报成教办核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充分准备,现申请筹设XX市XX区X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信息 (一)举办者姓名/名称:(个人)刘X奇/(机构)XX市XX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二)(个人)身份证号:510XXX19XX10XX70XX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93 法人身份证号码:510XXX19XX10XX70XX (三)举办者住址/住所: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 二、拟举办培训机构信息 (一)培训机构名称:XX市XX区X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二)培训机构地址(包括面积):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260m2(注:建筑面积200m2以上)。 (三)培训内容: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课外辅导 (四)培训规模:培训中心每年拟招收学生150人次以上 (五)培训形式:业余面授 (六)培训层次:非学历教育 (七)培养目标:以人为本、以德立校,引导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强健的体魄、良好的品行、扎实的基础,实现全面发展, - 1 -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方针和教学大纲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优异充实的师资力量、良好的教学设施条件、较高的教学和管理水平办成一所优质的培训中心。 (八)党组织设置:我中心现有党员X名,暂未符合组建党组织的条件,如果机构发展后达到3名以上党员,我中心会积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九)办学条件 1.资产来源:举办者个人独资开办,开办资金总额为XX万元。举办机构法人独资开办,开办资金总额为XXX万元。注: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 2.办学场地设置分布:中心办学租用校舍26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为前台接待区域;50平方米为办公区域,设置X个教师办公卡位,财务办公室一间,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一间;200平方米为教学区域,大教室X间,小教室X间,VIP课室X间;其他区域XX平方米。注: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最高楼层不超过四楼,有二个楼梯通道,两楼梯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3.设施设备条件:中心共投入XX万配备了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其中包括:监控系统一套、空调XX台、多媒体教学仪器XX套、学生桌椅一批、一对一卡位XX套。 4.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中心聘任管理人员X名、专任教师X 名、兼职教师X名、财务人员X名、前台工作人员X名。均为大专以上学历,教师均具备教师资格证。注: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 - 2 -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 根据xx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年度省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和认真贯彻落实,特别组织一个年检查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先将自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一、建立自查领导小组(于xxx年11月10号成立): 二、分工: 1、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自查小组全面工作。 2、第1小组:负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4)按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3、第2小组:负责检查:(1)教师队伍建设情况,(2)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4)财务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5)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三、下面就年检的主要内容和自查的情况,如实逐项向你们汇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学院自开办以来,在xx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定期开展学法活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学院聘请xx大学的管理干部xx同志担任院长,聘请办学经验丰富的xx同志担任常务副院长,他们政治思想素质高,从事教育事业三十多年,能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思想倾向,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对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他们的带领下,学院上下,人人能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热爱本职工作,个个都能学法、守法。 学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了学院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制定《xx博雅专修学院员工手册》、《xx博雅专修学院制度汇编》等。对各个工作岗位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学院正沿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1.党建工作情况 学院党支部的建立,对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学

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精心整理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部门名称:文教卫生科 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 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许可 设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 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材料清单: 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表。(工商部门) 4.设立申请书。 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满2年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 明文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 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精心整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由民政局核准,复印件,原件备审); 2.锡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原件); 3.办学申请报告(关于举办xxx的申请报告)(原件); ——附件: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教育内容涉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4.办学可行性报告(关于举办xxx的可行性报告)(原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审); ——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验资报告——个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相关:(1)担保:担保协议、担保人(法人单位)资格证书、担保人(法人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联合:经办学注册地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6.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鱼教学大纲(原件); 7.办学出资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原件); 8.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校长、教师、会计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审);

——组织机构设置表(框架图) ——校长: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决策机构聘任书、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会计: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证书、聘任合同(协议) ——教师:聘任合同(协议)、花名册、(项目包括: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号、职称、从教年限、拟任职务、专兼职) 9.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理事))长:居民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1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 11.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办学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3年期以上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受理凭证)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 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目标准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 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 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章程 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 计划; 2.建立决策机构。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 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 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3.建立监事会(少于20人的机构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且决策机 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1.行政管理制 度;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提高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质量,中国教育学会充分发挥学术优势,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树立从业行为标准以及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一、认证等级 初级认证 初级教师认证确保教师的各方面基本素养合格,突出学科专业素养和教学技能,致力于让教师在典型场景下胜任基本教学工作。 中级认证 中级教师认证旨在促进教师在经验中学习,并利用学习理论进行反思提升,全面提升教师各方面的综合素养,使之能胜任更多场景下教学工作。 高级认证 高级教师认证旨在引导教师成为专业细分领域的研究性人才,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进行认可,使之可以指引行业专业发展方向。 二、认证流程 初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 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 考试内容:包括综合素养考核、学科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两个科目。

3. 面试 采取情景化模拟面试形式,考生提前到场抽题备课,并进行现场试讲。 4. 资质审核 教师认证主办方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验证。 5. 获取证书 ① 颁发证书:认证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认证通过者颁发证书; ② 注册更新:初级教师需每年进行注册。 注: ①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均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②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若有科目未通过,保留一次补考机会; ③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未通过面试者,保留一次补面机会。 中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学效果跟踪 教师上传实际课程视频片段和相关教学材料,考察教师在真实教学场景下的授课能力与效果。 3.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考试内容:考察学习认知理论、学科功底、教学情景分析与教学设计。 4. 说课 考察教师的教育观念,对学生、教材及教学重难点的把握,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原理的应用,以及所采用的教学策略是否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特点等。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流程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流程】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者; (2)培养目标; (3)办学规模 (4)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5)办学条件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筹措 (8)使用管理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建培训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料涵盖以下内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筹建基本情况; (2)投资数额; (3)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聘任教师和职员的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具有法定办学资格。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办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 (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直接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龙岗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一式3份); 2.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1份); 6.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举办者签名盖章); 7.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必须以本机构拟使用名称出具,可以持筹设批准书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并须注明非学历教育培训用途。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需要捐赠方和受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9.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10.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数,至少5人)(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1.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2.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3.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 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 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三章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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