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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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统一标准,现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职成教科联系。

联系电话:2121309。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大专学历以上,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董事。

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1. 引言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各区教育局: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渭南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渭南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4、担任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出纳)、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实行亲属回避制。
5、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①简易建筑;②危房;③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的一部分;④民宅(门市除外);⑤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6、任课教师(专职和兼职)名册需报教育行政审批机关备案。
教学用房
有符合标准,满足教学要求的足够的教室以及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等。
生活服务
用房
有满足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使用面积应人均㎡以上)。有符合卫生条件、满足师生使用的厕所。
教学
设施
设备
设施设备
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
办学规模
初始建校设置专业一般应在3个以上,初次招生在校生规模应达到300人以上。建校3年后,设置专业至少应在5个以上,在校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
校舍场地
校舍环境
须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15亩。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5㎡以上,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0㎡以上,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5㎡以上。有供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有专用的升国旗设施。
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基本上达到1∶1。任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教师总人数参照高校编制有关规定配备。
渭南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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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设董(理)事长1人。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
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
教学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具有较高政治
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

其中,教
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
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
师总数的1/3。

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
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四、关于办学场所及设施
培训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具有房屋质
量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提
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餐饮许可证。

面向中、小
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机构,其办学用房不能超过第四层楼;
面向幼儿举办的培训机构,其校舍不能超过第三层楼。

办学场所产权清楚,租用或自有场地办学,租赁期或使
用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
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

不能利用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校舍及附属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等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五、关于教学点
培训机构增设的教学点须具备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房
屋质量、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

教学点的教育教学管理须纳入培训
机构总部统一规范管理。

各县(区)可依据苏教规﹝2017﹞6号文件、本设
置标准及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构设置标准。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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