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非报关快递出口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
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如果样品展示后无法再做销售,则做以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样品不影响以后的销售,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假设是主营业务收入,则根据公司交税的税率计算税。
当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别人的欠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帐款、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税率进行计算)假设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则应当进行处理: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税率按其他业务收入税率来处理)假设碰到其他情况,再单独进行处理。
知识延伸:样品的会计分录案例:A公司给客户寄样品100元,公司开了一张100元的发票,那么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根据有关规定,样品费应当视同销售来进行处理。
1、如果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85.4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2、如果单位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97.0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2(一)公司的门卫保安工资发放的账务处理(1)如果是物业公司的员工1、计提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2、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如果是其他行业公司的正式员工。
po案例:研发样件和研发废料的会计处理

po案例:研发样件和研发废料的会计处
理
下面是部分IPO案例中关于研发样件和研发废料的会计处理方式:
- 美智光电:研发活动形成的样品不作为公司的库存商品在ERP中做入库处理,样品的材料成本仍体现在研发费用-物料消耗明细科目当中。
当样品用于实验、测试、认证等用途时,不进行会计处理。
当样品实现对外销售并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冲减研发费用并结转成本。
- 力王股份:通过ERP系统编制研发项目辅助核算明细,建立相关备查。
研发样品入库时冲减研发费用,依据同期相似产品平均单位成本计入存货。
样品供生产领用或二次研发领用、送样给客户等情况时,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如领用样品用于继续生产入库并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领用样品用于二次研发,测试完的电池直接报废,入废品仓,确认相关处置损益;用于送样给客户的样品电池,在发出时确认为销售费用。
- 冠优达:研发形成的测试样品以台账形式记录,登记领用或送样情况。
领用测试或送客户测试时,不对外收取费用,不进行账务处理。
- 美科科技:研发人员在ERP系统中进行领料申请,填写项目编号,领料时打印领料单,在领料单上签名后交库管员申请领料。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复核并汇总研发领料单据,同时建立研发项目台账。
外送客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时,不做会计处理。
除非达到客户要求出售的样品,将相关成本冲减研发费用,结转至库存商品,出售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不同公司对研发样件和研发废料的会计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案例,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问题: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解答:一.会计处理方法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二.税法关于样品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作样品是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用。
1.销售价格的确定⑴.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⑷.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发票开立要求:(1)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3)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所得税计算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首先,对于样品的账务处理。
样品通常是企业为了宣传、推广产品而提供给潜在客户或合作伙伴的产品。
对于样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库存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样品纳入库存管理体系中,记录样品数量、成本等信息。
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需要从库存中扣减相应的数量。
2.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样品的成本,对样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3.收入确认: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企业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确认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市场价值确认收入,一种是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收入确认。
其次,对于礼品的账务处理。
礼品一般是企业为了赠送给客户、供应商、员工等人员而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对于礼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礼品采购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礼品的采购纳入到采购流程中,记录采购数量、价格等信息。
同时,需要对礼品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对购买礼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如用于客户关系管理、员工奖励等。
2.礼品发放账务处理:企业需要记录礼品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给哪些人员、数量等信息。
同时,需要将礼品发放与相关的活动或事项进行挂钩,确保礼品发放符合企业的策略和目标。
3.礼品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礼品的成本,对礼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最后,无论是对于样品还是礼品,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例如,对于样品,企业可以建立样品发放审批程序,确保样品的发放符合企业的政策和规定;对于礼品,企业可以建立礼品发放的审计制度,确保礼品发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总之,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具体的设计和实施,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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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首先,在研发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其次,在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
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
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第三,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
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此可见,研发实际领用的材料应当允许加计扣除。
当然,对于样品销售收入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存在着与以上不同的观点,即冲减研发费用。
建议具体的操作,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