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府办〔2020〕312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苏州12345运行要求第五章寒山闻钟论坛运行要求第六章资源整合第七章决策分析第八章绩效评估第九章督查督办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规范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苏州12345)的运行管理,切实办好企业和群众诉求,推动形成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参与、全社会监督的作风效能建设良好态势,根据《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和《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12345是市委、市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全市性非紧急类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是百姓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政府听取民意的重要窗口、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苏州12345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苏州12345服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应对、正面引导,便利企业、方便群众,严格保密、保障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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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14]16号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各类因“群租”而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整治工作通告如下:一、整治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二、苏州市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群租房”专项整治范围:(一)属于违法建设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商业用房、厂房或者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四)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五)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将房屋内原有间室分隔后出租的;(六)除上述情形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七)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苏州市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行政区域内“群租房”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住建、规划、城管、国土、安监、人口和计生、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附件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医疗抢救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丧葬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苏府办[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准确、及时地将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翻译成英文,对我市宣传法制建设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了解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6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翻译审定工作职责我市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具体做好英文正式文本的翻译、审定、发布、备案、汇编等工作。
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译本中涉及的专业术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审定。
二、需翻译审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范围根据苏政办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基于我市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外向性经济发达,我市决定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原则上都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
2010年1月1日以后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如与国际经济、贸易密切相关的,也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
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如与外向型经济密切相关,在执行中确实需要翻译为英文译本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开展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苏府[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苏府[2002]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九日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一)《苏州日报》。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苏州”政府网站。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名城苏州”网站。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
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为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公开出版载体,其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月6日下午,吴庆文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新时代苏州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力量提升统计基层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创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苏州分中心合作协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和《苏州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一)原则同意《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和《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督导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文实施。
(二)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实施市级挂牌督办,是我市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
市级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办作用,定期跟踪指导,做到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督办,推动地区隐患整改责任落实。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督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跟踪整改进度,确保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各市级挂牌督办项目整改原则上2022年上半年完成。
(三)制定《督导方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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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8]23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3
【实施日期】2018.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8〕2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
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的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