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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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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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措施。
一、严格代建单位准入(一)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
代建名录库由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建立、管理。
进入名录库的单位原则上以市属国企为主、区属国企为辅,须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推荐。
市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专业名录库进行初审。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代建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分专业入库。
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严格代建单位条件。
严格审核代建单位的内部管理体系、工程管理业绩、资质条件、近三年信用记录以及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职称和从业经历等指标,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名录库。
二、规范代建行为标准(三)明确代建工作内容。
原则上代建单位应负责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参建单位招标、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结算、财务决算、产权办理、保修维修等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审批手续,配合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代建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体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报告等工作。
代建工作的具体工作规程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规范人员配备标准。
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组建代建项目部。
项目部人员以及单位分管领导名单写入代建合同并在项目现场公示。
投资概算达到0.5亿、2亿和5亿的,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总数分别不少于6人、8人和12人,具体详见附件1。
在建的代建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本文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仍未能符合要求的,原则上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
(五)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参照《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权,约定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代建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和奖惩条款,增加刚性约束,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
(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2017)年度

77.15 76.25 75.78 75 74.87 73.95 73.55 72.71 72.55 72.16 72 71.22 70.9 70.86 70.61 70.45 68.05 67.41 66.71 66.53 65.93 63.26
市政Ⅲ组
序号
1 2 3 4 5 6
企业名称 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乡建设有工程有限公司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联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云和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正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吉腾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001]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001]](https://img.taocdn.com/s3/m/3946c00d5901020207409cb0.png)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综合效益,促进代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承担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的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具体实施对市级代建名录库单位及其代建项目的管理考核。
各市、区代建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统一考核。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综合采信、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代建办通过检查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运用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管理考核采用年度综合检查和定期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抽查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考核内容按照《代建项目现场巡查表》(附表1)执行。
年度综合检查一般安排在12月份进行,考核内容按照《代建单位考核评分表》(附表2)执行。
现场检查应建立书面考核档案,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资料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代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代建单位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代建办提出复核申请。
市代建办按照《代建单位评价等级表》(附表3)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代建单位,以各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代建项目现场巡查得分。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75~84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一)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考核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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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
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7]20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7
【实施日期】2017.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参与承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名录库的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第四条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甲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
(二)在本市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经济等管理制度。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分细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开得分高低和排序。
在名额数量内的申请人进入名录库。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直接进入名录库。
第六条代建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
代建名录库名额数量,在开展申请工作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入库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三)代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代建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五)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