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对产品销售后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食品召回管理。
3.职责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3.2质管部负责提出____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3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和产品3.4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3.5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____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____公司获知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危害或接到省级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参见表1),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通过孝感市食品监督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4.5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4.6召回级别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4.7食品召回的实施《召回____》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4.8召回食品的处理:4.81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集中到专用的安全场,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
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一、召回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召回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食品相关企业的召回行为。
其中,生产、流通企业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仓储企业。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食品召回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召回要求,并对消费者实施告知。
2.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的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召回行为的安全效果进行评估。
3. 食品召回应当具有专门的召回责任人,召回行为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并寻求其指导。
4.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以释疑解惑。
6. 食品召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并记录下召回相关信息。
7. 食品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食品召回程序1.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包括:确定召回原因、确定召回产品、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过程监督、召回结束及召回后追踪等环节。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措施计划,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3.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快速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责任追溯制度1. 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责任追溯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找出食品责任单位。
2. 主管同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责任单位体系效果进行核查。
3. 主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的食品责任单位实施监控。
五、食品召回信息发布1.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电台、电视、社交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2.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召回原因、销售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
3.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区分不同召回环节的产品。
六、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督召回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
2. 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对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通过对这些规定的认真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我国的食品召回工作能够以更加规范、科学的方式进行。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截至目前(2021年),关于2024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通常由各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制定,旨在确保消费者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而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食品召回,召回的范围是仅限于国内市场还是涵盖国际市场。
2. 召回责任方:规定食品召回时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3. 召回通知与公告:规定食品召回时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产品信息、召回措施等。
4. 召回程序和流程:明确食品召回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5. 召回后处理:规定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方式,例如退换货、销毁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责任方的处罚措施,以保证规定的执行力度。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常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各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制定。
建议您持续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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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召回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下简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管理。
三、召回分级根据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召回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健康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二)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定健康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轻度健康损害。
(三)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较低健康风险,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四、召回程序(一)一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一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召回情况,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二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召回情况,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三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依法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撤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二)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般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发生疾病等不良后果的。
(三)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轻微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引起不适等轻微后果的。
第六条食品召回的标准:(一)食品中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原料、添加剂或者污染物质。
(二)食品中含有的原料、添加剂或者污染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的感官性状发生严重改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食品的保质期已经过期或者不符合保质期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程序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召回措施。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召回报告;(二)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三)食品检测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召回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实施召回。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期限、方式和补偿措施。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国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召回管理范围1.适用对象:(1)所有生产、经营、流通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召回分类(1)主动召回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防止危害扩大。
(2)强制召回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产品。
第三章召回流程1.召回通知(1)召回决定经过评估确认召回,由生产、经营、流通企业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表》,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
(3)通知消费者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召回通知书》,通知消费者有关情况,并引导消费者处置召回产品。
2.召回实施(1)进行相关调查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着手进行调查,并确认要召回的产品生产日期、流向、数量等。
(2)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召回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尽快组织召回,报告召回情况,落实退货、替换、修复等退换货措施。
(4)终止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在结束召回后,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束情况,终止召回事宜。
第四章召回责任与处罚1.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承担召回产品的全部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
3.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制度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召回申请表》2.《召回通知书》3.《召回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经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召回是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存在缺陷的食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进行回收并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及时回收和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第五条食品召回应当以公共安全为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召回类型和程序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自觉启动召回程序,回收并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责令召回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的强制召回令。
第九条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风险评估: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二)问题确认: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确认食品存在问题,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三)召回方案: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召回方案,明确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具体内容。
(四)召回公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明确受影响的食品种类、批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相关信息。
(五)召回执行: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方案,及时回收受影响的食品,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食品召回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
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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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
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
(二)可能存在的危害;
(三)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需要变更食品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提交新的食品召回计划。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食品召回期限界满但未完成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或者再次进行食品召回,每隔2日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在完成食品召回后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确认食品及其原料属于被污染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并向社会公告。
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召回,并可以责令其每隔2日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责令召回完成后,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召回行为进行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召回通知记录、召回过程记录、召回食品处理记录等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企业未确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愿召回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