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条竞合_张作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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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

教育前沿272 2015年22期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陈文昊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 100089摘要:法条竞合理论系罪数理论中最耀眼的一颗明珠,其中法条竞合的外延问题、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问题系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

本文以德日刑法中法条竞合的两大类、四小类关系为立足点,结合中国理论界争议观点和主张,对法条竞合的外延进行界定,兼论其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关键词:法条竞合;包摄关系;交叉关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61(2015)22-0272-021 学说争鸣与统一我们认为,依据移植自苏联刑法抑或德日刑法的不同,对法条竞合的界定主要分为两派,两派内部虽然看似泾渭分明,实则殊途同归。

苏联刑法与德日理论的争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内涵上存在包摄关系的两罪能否认定为法条竞合,如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其二,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的两罪能否认定为法条竞合。

对于第一个争点,德日刑法理论通常将其纳入法条竞合的范畴加以考虑。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专设“吸收关系”作为法条竞合的形式之一,决定了内涵上存在包容评价的两罪与法条竞合具有天然的亲和性。

有学者也将吸收关系归纳为“包容竞合”作为法条竞合的特殊形式(1);有学者在大陆法系法条竞合理论之外创设“包容关系”,本质上就是大陆法系法条竞合理论体系中所称吸收关系(2);有学者否定吸收关系的同时扩大特别关系的外延,将其部分纳入特别关系之中,本质上并不影响法条竞合的认定(3)。

与此相反,传统理论一般并不将其纳入法条竞合的调整范围。

我们认为,传统理论着眼于各罪外延考察和比较的同时忽略了各罪内涵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具有缺陷。

例如,在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如果否认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很难解释为何认定为绑架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对于第二个争点,德日刑法理论明确承认了交叉关系成立法条竞合的空间,包括择一关系和补充关系。

有学者创设“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的概念,本质上就是择一关系和补充关系的展开(4);有学者认为,“交叉关系只是外延关系而非内涵关系,所以特别关系与交叉关系并不处于同一层面”(5),即在事实上承认了交叉关系在法条竞合现象中的存在。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作者:韩小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法条竞合理论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法条竞合的形态划分,更是学者们讨论的重中之中,基于法条竞合的形态理论引申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条竞合时的适用更是值得我们关注,这不仅能体现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情况,更能体现我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条竞合;形态;想象竞合;适用冒充刑警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及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而在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

军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触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时,必然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而这两个法条之间具有竞合关系。

再如行为人交通肇事触犯交通肇事罪时,是否必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并非任何交通肇事罪必然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出现了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此两法条之间存在哪种竞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竞合理论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重点对法条竞合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一、法条竞合的演进发展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但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首次论及法条竞合的是马克昌教授。

马克昌教授是把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一并讨论的,并且把重点放在两者的区分上,马克昌教授指出:“所谓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成为他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

所以,法规竞合必须是:①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规(或条文)。

②一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

在法条竞合的研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就是法条竞合的形态。

③可以说,法条竞合形态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法条竞合研究中一个最为混乱的问题。

之所以存在这种混乱,是因为在德日刑法学中对于法条竞合的形态区分也是学说不一。

而这种学说不一,又源于对法条竞合的范围界定不同。

论法条竞合

论法条竞合

论法条竞合作者:贺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学界一个颇具特色的理论问题,是指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单一规范,其他规范无论在评价还是适用上均被排除。

法条竞合的存在,对于正确地解释立法以及正确地适用法条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法条竞合的定义、本质、形态以及存在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作用。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形态适用原则作者简介:贺伟,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7-02一、导论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当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法条竞合必然会成为一种常见的刑事法律现象。

法条竞合,虽然产生于静态的立法活动,但最终体现的是动态中的刑事法律评价问题。

法条竞合的成因,虽然与具体的行为无关,仅仅是立法者对于行为多角度评价。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以及提高立法技术来减少。

但是,司法实践中具体出现哪两个或是多个法条的竞合却要与具体行为联系起来。

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的行为也会出现新的情况,如二十世纪之前就没有出现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情形,但因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些新的工具被应用于犯罪,就会导致出新的情况出现。

这样我们便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法条竞合,只能努力探究去寻求其本质、掌握其特征,以便于实现刑事法律领域的公平正义。

故此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一个极为重要且将被长期研究的问题。

二、法条竞合的定义综观刑法理论界,对于法条竞合定义的表述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的表述有以下几种:第一,“法规竞合又称为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

”①第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表面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但在这些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上,仅仅适用其中一个,其它的则被排斥,结果仅适用一次构成要件的情形。

浅析法条竞合

浅析法条竞合

浅析法条竞合作者:梁志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当中重要的理论,而我国刑法当中法条竞合的情况远胜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条竞合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四种。

在实际处理法条竞合问题时,我国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特别优于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问题,特别规定的具体理解问题以及特别法条不周全时的处理问题。

关键词法条竞合独立竞合包容竞合特别法条作者简介:梁志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05-02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某一种行为同时符合了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法律条文本身的关系上来,当然且排他的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

换而言之,法条竞合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或者现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而现实生活确又千变万化、无穷无尽,简练而又高度概括的某个法条本身可能难以描述全部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种犯罪行为可能既符合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也符合那个法律条文的规定,难以绝对的割裂或者对立。

遇到此种情形,不仅需要我们在立法层面不断改进立法技术,减少法条竞合的现象;更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学会合理适用相应的原则处理法条竞合的情况。

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当中重要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刑法竞合或罪数理论当中对其进行阐述。

一、德日刑法学中的法条竞合理论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法条竞合的研究较为深入,目前我国法条竞合的概念主要来自于德日刑法学。

以德国为例,其刑法学界以行为的单复数为出发点,将刑法竞合分为想像竞合、实质竞合与法条竞合:1.想像竞合,指一行为数次违反同一刑法法规或者数次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情形。

2.实质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受审判的犯罪情形。

浅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浅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人 研 究法 条竞合 的本 质 基 础上 ,从 法益 保 护 、 禁止 重 复评 价 原 则和 全 面评 价 原 则 说 明 法 条 竞合 的 本质 。 【 关键词 】法 条 竞合 法益保 护 原 则 禁止 重 复评 价 原 则 全 面评 价 原 则 【 中图分类号 】D 2 . 1 【 94 1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号 】1 0 - 3 9 ( 0 1 8 0 1 2 9 5 4 2 1 )0 —0 9 一O 0
浅析 法条竞合 的本质
覃 波
( 中山大学法学 院
广东 广州
500 ) 1 06
【 摘要】关于法条竞合 的本质有不 同的学说 。法条竞合本质 的纷 争 ,导致我们研 究法条竞合 的逻 辑起 点不 一 样 ,对 法 条竞 合 的 范畴 有 不 同的理 解 。 因此 ,弄 清 法 条 竞合 的本质 是 非 常 重要 的 。 本 文在 总 结 前
的根 源 ,探 讨 法 条 竞 合 最 深 远 的东 西 。但 它 脱 离 了 法 律 的 评 价 ,这 是 不 够 的 ,也 是法条 竞 合 实质 是法 律 规 范 的竞 合 ,也 就是 犯 罪 构成 的竞 合 。一 个 行 为侵 犯 一个 犯 罪 构成 ,构成 一 罪 ,侵 犯 数 个犯 罪 构 成 , 即构 成 数罪 ,法 条竞 合 就 是数 个 犯罪 构成 的竞 合 即数罪 的竞 合 。我 国 的犯 罪 构成 与 大 陆法 系 的 犯罪 构 成该 当 性 是不 一 样 的 ,我 国的犯 罪 构成 是犯 罪 的载 体 ,一 个 犯罪 构 成 意味着一罪。因此犯罪构成说指出了法条竞合的法律特征 ,但 它没有指出是什么本质性的东西使法条产生竞合。 笔 者 认 为 ,法 条 竞 合 的本 质 是 说 明 什 么 条 件 促 使 法 条 必 然产生竞合 。我们 应从保护法益原则 、禁止 重复评价 原则和 全面评价原 则三 方面讨论 。首先 ,在现代社会 ,由于社会利 益 的 多元 化 和 复 杂 化 ,刑 法 所 保 护 的法 益 也 日趋 错 综 多 元 化 和 复杂 化 , 同 时 , 立 法 者 基 于 社 会 存 在 和发 展 的 条 件 , 基 于 某 些 特 别 法 益 的 重 要 性 , 加 大 对 该 法 益 以保 护 力 度 , 对 该 法 益进行单独性地 调整 。例如 ,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 条规定了诈 骗 罪 ,但 立 法 者 基 于 金 融 秩 序 的重 要 性 ,单 独 地 规 定 金 融 诈 骗 罪 的 8 罪 名 。 因 此 ,数 法 条 之 间所 保 护 的 法 益 必 然 出 现 个 重 合 的客 观 现 象 。这 种 客 观 现 象 是 由于 社 会 关系 的 多 元 化 、 复 杂 化 和 立 法 者 的 立 法 技 术 造 成 的 ,它 不 但 没有 说 明 刑 法 关 系 存 在 矛 盾 , 反 而 说 明 了刑 法 关 系 的更 加 清 晰化 和 明 确 化 。 法 条竞 合关系 的重 合性 也就 是说 明 了一 个行 为侵 犯数个 法 益 ,往 往 会 涉 及 数 个 犯 罪 构 成 ,构 成 数 罪 。但 如 果对 一 个 进 行 数 罪 并 罚 ,违 背 了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法 条 竞 合 的 价 值 在 于确立刑法规 范的逻辑关系 ,致使我们 正确 理解 刑法规范之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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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是法条竞合是数法条的竞合还是两个法条的竞合 , 刑法学界对法条竞合的 定义中有的用了“数个法条”的表述 。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应是两个法条之间的竞合 , 数个法 条之间发生的竞合最终归结到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 例如盗窃罪 , 盗窃枪支 、弹药 、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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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4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年第 5 期
笔者对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犯罪情形三者的关系分析如下 :犯罪情形是对现实社会中 某类犯罪行为的概括或描述 , 是犯罪构成形成的基础 。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 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是对某类 犯罪情形主要特征的提炼和概括 。 犯罪行为是指某一具体发生的触犯刑法或虚拟的符合犯 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是以构成要件为前提和衡量标准的 。 犯罪情形与犯罪行为的联系在于 二者均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 , 犯罪情形是对某一类符合构成要件的所有具体行为的 概括 , 犯罪行为是犯罪情形的实例 , 对符合某一或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所有犯罪行为的概括 便形成了犯罪情形 。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情形是对犯罪现象的概括 , 具有抽象性 , 而犯罪行 为是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 是一种具体行为 , 具有具体性 , 犯罪情形与犯罪行为是一般与 特殊 、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犯罪情形来源于犯罪行为 , 犯罪情
① 陈兴良著 :《刑法适用总论》(上卷),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 第 731 页 。 ② 吴振兴著 :《罪数形态论》 ,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62 -163 页 。 ③ 王作富审定 、周振想编著 :《刑法学教程》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 第 308-309 页 。 ④ 马克昌 :“ 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竞合” , 载《法学》 1982 年第 1 期 。 ⑤ 田禾 、戴沼泉:“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竞合” , 载《社会科学实践》1989 年第 2 期 , 第 131 页 。 ⑥ 吴振兴著 :《罪数形态论》 ,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53 -155 页 。
二 、法条竞合的本质和类别
(一)竞合的本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 从逻辑学角度讲 , 概念之间存在相同 、包容 、交叉 、并列四种关系 , 如图所示 :
相同即两概念完全重合 ;包容即一概念的全部为另一概念的一部分 ;交叉即一概念的部 分为另一概念的一部分 ;并列即两概念之间没有逻辑上的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① 每一个 犯罪构成又由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 , 而这四个部分实际上可看作四个 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包容 、交叉关系 , 而两个犯罪构成之间的竞合 最终归结为诸要件之间的竞合 , 具体来说 , 就是两个犯罪构成在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 方面的竞合 。主体的竞合表现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与特殊主体之间存在相 同 、包容 、交叉关系 , 如集资诈骗罪既能由自然人构成又可由单位构成 , 而诈骗罪由自然人构 成 , 前者与后者在主体上就形成了包容关系 。 客体的竞合表现为复杂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 客体与简单客体 、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存在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主观方面竞合表现 为故意过失对故意或过失及故意对故意 、过失对过失的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 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与行为 、复行为与单行为 、结果与结果之间的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从刑法分则所 有犯罪构成进行综合考察 , 四个方面要件竞合程度是不一样的 , 从数学的角度讲 , 各要件之 间竞合的概率是不一样的 。就主体方面而言 , 由于多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 少 数犯罪表现为特殊主体 , 还有一些主体除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单位 , 所以 , 所有犯罪构成的主 体要件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多数主体相同 、少数主体包容 。如盗窃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 抢劫罪 的主体也是自然人 , 两者主体相同 。盗窃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 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 , 二者是一种包容关系 。主观方面由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一般原则 , 以处罚过失犯罪 为例外 , 多数犯罪为故意犯罪 , 少数为过失犯罪 , 极少数犯罪罪过方面故意和过失兼而有之 , 所以 , 主观方面要件之间多数相同 , 少数包容 , 极少数是交叉和并列 。 客观方面 , 由于犯罪行 为和犯罪结果千差万别 , 多数犯罪行为之间 、犯罪结果之间都是并列的 , 交叉 、包容是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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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年第 5 期
的表述给人的直感是法条竞合基于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或一个虚拟的犯罪行为而产生 。 法 条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在于法条是承载犯罪构成的法律外在表现形式 , 而犯罪构成是法条的 实际的内容所在 。每一个犯罪构成 , 即是一个类型化的犯罪 , ① 那么设置一个犯罪构成的 基础是什么呢 ? 笔者认为设置一个犯罪构成是要为同一性质的许多犯罪行为提供一个尺 码 , 所以一个犯罪构成设定的基础并不是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 , 而是同一性质的一类犯罪 行为 。那么同一性质的一类犯罪行为如何定义 ? 笔者在此概括为犯罪情形 , 尽管用这样一 个陌生的概念未必恰如其分 , 但它的意义在于与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 并以同一 性质的某类行为为出发点正确认识法条竞合的范畴和定义 。
论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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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
论法条竞合
张作厚
一 、法条竞合的范畴和定义
刑法学界对于法条竞合的范畴有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 , 法条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 这 里称其为法条形态论 ;① 一种观点认为 , 法条竞合属于罪数形态 , 这里称其为罪数形态论 。② 法条形态论者对法条竞 合的定义也不 尽相同 , 主 要有以下三种概 括 :第一 种是包容 交叉 说 , ③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 , 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法律 条文之间有着包容或交叉关系 。第二种是包容说 , ④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触犯两个法律条文 , 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内容所包容 。 第三种是构成 要件的竞合与法定制裁的竞合相统一的观点 ,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规定不同的犯罪构成和法 定制裁的数个刑事法律规范的竞合 。⑤ 罪数形态论者对法条竞合的定义也有两种不同的概 括 :第一种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 ,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 第二种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 有包容关系的刑事规范 ,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事规范的情况 。⑥ 无论是法条形态论还是罪数 形态论对法条竞合定义的不同概括实际上集中在对三个基本问题认识的分歧上 :第一个问 题涉及到法条竞合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 即基于什么而产生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法条竞合的程 度和方式 ;第三个问题是法条竞合是数法条之间的竞合 , 还是两法条之间的竞合 。这三个问 题解决了 , 法条竞合的范畴和定义就能正确确定 。
① 肖中华著 :《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82 页 — 8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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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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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罪数问题 , 是不可预测的 。就想象竞合犯来说 , 行为是联系两个法条之间的中介 , 除具 体行为外 , 无法从两个法条之间找到任何逻辑关系 , 如将人绑架并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 , 既 触犯绑架罪 , 又触犯非法拘禁罪 , 属于想象竞合犯 , 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与非法拘禁罪的犯 罪构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关系 。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之所以成为联系两个法条之间的一个 中介 , 是因为行为的特征相对于某一犯罪构成来讲表现的更丰富 、更复杂 , 一个犯罪构成已 不能全部包含其行为特征 , 从而又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含 , 表现为既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 又符合另一个犯罪构成 。 在讨论法条竞合状况下的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之前 , 法条竞合就 已在立法中存在 。法条竞合最终也涉及到一个适用问题 , 但这是研究法条竞合的意义之一 , 而不应成为属罪数形态范畴的理由 。因此 ,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 法条竞合首先应属法条形 态 , 基于这样的认识 , 罪数形态论用一个行为的表述在确定范畴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 而 法条形态论诸种定义用一个犯罪行为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 是有缺陷的 。
研究法条竞合的首要问题是法条竞合基于什么而产生 。罪数形态论者在定义法条竞合 时都用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具有竞合关系的刑法规范” 的表述 , 认为法条竞合与罪数形态 各行为一样 , 前提是具体行为的发生 , 研究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对法条竞合状态下的行为如 何适用 。 法条形态论者虽然认为法条竞合是法条之间的横向关系 , 不以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 揭示了法条竞合的本质 , 但它仍用了犯罪行为这样的表述 , 法条形态论者关于法条竞合定义
第二个问题是法条竞合的程度和方式 。 包容说只承认包容竞合的存在 , 而不承认交叉 竞合的存在 , 将交叉竞合纳入到想象竞合犯中 。想象竞合与交叉竞合是有严格区别的 , 想象 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系 , 而是以行为发生和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特征 的丰富性为前提使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 。而法条的交叉竞合是由于两个法条之间 发生逻辑上重合关系 。而交叉竞合前提是法条之间具有重合性 , 不以行为的发生或具体行 为的复杂性和行为特征的丰富为前提 。 如刑法第 267 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 196 条规定的信 用证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 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 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包括 单位和自然人 ,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比诈骗罪的主体范围更大 , 所以说二者虽是普通法与特 别法的规定 , 但从概念上讲诈骗罪已不能完全包容信用证诈骗罪 , 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之 间是一种交叉竞合关系而不是包容竞合关系 , 如图所示 。 但同为诈骗罪特别规定的信用卡 诈骗罪由于主体与诈骗罪相同 , 与诈骗罪形成了包容竞合 。 在这一案例中 , 法条竞合还是想 象竞合 , 非此即彼 , 如认为其属法条竞合 , 其属于交叉竞合的情形显而易见 , 如不认为其属法 条竞合 , 只能将其视为想象竞合犯 , 而显然又不是想象竞合 。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 卡诈骗罪同为普通与特别的关系 , 只是由于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主体不同将其分 别界定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两种情形 , 由此可见 , 包容说缩小了法条竞合的范围 , 扩大了 想象竞合的范围 , 在二难推理中包容说的缺陷显而易见 。 包容交叉说认为法条竞合分为包 容和交叉两种情形 , 反映了竞合的本质是概念的重合 , 从范围和内容上讲 , 是完全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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