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规定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总字数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工作环境的电气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负责人:每个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第七条备案登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奖惩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规使用、违规维修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新投运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 外观无损坏,电气连接可靠,不得存在漏电、短路等现象。
3.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过电流、过载、漏电等保护装置。
4.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使用:1. 不得超过电气设备的额定负荷。
2. 禁止在电气设备的周围涂抹易燃物质。
3. 禁止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改动和调试。
4. 禁止将电气设备用于非其定位的功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1. 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
2.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电,并使用适当的绝缘工具和防护设备。
3. 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或组装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1. 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 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法律规定电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生活安全,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电气设备、用电线路、用电设施及用电人员。
第三条电气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电气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电气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设立电气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电气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电气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电气用电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线路第七条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电气线路应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敷设,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九条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等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
第十条电气设备、线路应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用电安全操作第十一条电气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电气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二条电气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标准插座、插头。
第十四条严禁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章临时用电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应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拆除。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绝缘导线,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供电,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电气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电气设施的管理1. 责任单位应根据电气设施的规模和性质,设立专职的电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电气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气设施档案,包括设备参数、运行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3. 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
4. 电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安装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2. 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所需负荷、线路容量和接地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电源线路和控制线路应有明确的区分,严禁混淆使用。
3.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运行,并在设备上标明相关信息和警示标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保持平稳,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操作、移动设备或改变接线。
2.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设备的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维修人员进行。
3.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电气设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老化设备、漏电、过流等问题。
第五章电气事故的处理与应急措施1. 电气事故发生时,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止电措施,并及时报警,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人员的安全。
2.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电气事故的处理情景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3. 电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外部施工单位的管理1. 外部施工单位进入责任单位的电气设施区域前,必须向责任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关审批和备案。
2. 责任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外部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线路和接线。
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安全使用规定范文

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安全使用规定范文一、总则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
三、安全用电1. 安装电气设施前,必须要有相关的资质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在完成后进行验收。
2. 安装电气设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选用材料,并保证安装质量。
3. 不得随意改变电气设施的线路布置和接线方式。
4. 定期对电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插座用电1. 安装插座时,必须保证插座与电气设施的连接紧固可靠,插座应与地面保持安全距离。
2. 使用插座时,不得在插头或插座上湿手,避免电流通过人体引起危险。
3. 插座上的接地线必须连接到明确的接地设施上。
五、灯具用电1. 安装灯具时,必须保证灯具与电气设施的连接紧固可靠,也要保证灯具的安装位置符合安全要求。
2. 灯具的开关应位于易于操作的位置,以便人们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关闭灯具。
3. 灯具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
六、家用电器用电1. 家用电器必须购买合格的产品,拥有正式的生产厂家资质和相关的认证标志。
2. 家用电器使用时,必须按照说明书和标签的提示进行正确安装和使用。
3. 家用电器应单独接在独立插座上,不得与其他电器共用插座。
4. 家用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拔掉插头,切断电源。
七、移动电具用电1. 使用移动电具时,必须确保电源线没有磨损、裂纹等故障,同时要保持电源线干燥。
2. 移动电具使用时,不得将电源线放在易受损坏和各种液体的地方。
3. 移动电具使用完毕后,应将插头拔出,切断电源。
4. 根据移动电具的功率,选择适当的电源插座,不得超负荷使用。
八、故障处理1. 发现电气设施或移动电具存在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和维修。
2. 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电气设施或移动电具,以免引发更大的危险。
3. 在故障处理期间,应注意在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电气作业安全规定(4篇)

电气作业安全规定1. 作业前的准备1.1 在进行电气作业之前,必须先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电气作业的基本原理、操作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2 作业前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电源线、插座、开关、电器设备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3 作业前必须确保作业区域干燥,避免积水或湿润环境,以防止电气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
2. 个人保护措施2.1 在进行电气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2.2 作业人员必须确保自己手上干燥,避免出汗。
如手上潮湿,应先擦干再进行接触电源。
2.3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确保周围环境干燥,避免出现可能导致电流通过人体的情况。
3. 设备维护与检修3.1 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禁止私自操作。
3.2 在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时,必须先断开电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意外触电事件。
3.3 在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确保人员的安全。
4. 火灾防护措施4.1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确保周围环境干燥,避免发生电弧引起的火灾事故。
4.2 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易燃物品,如油漆、油脂、酒精等,以免引发火灾。
4.3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工作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以防止火灾发生,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 使用电气设备注意事项5.1 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5.2 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通风良好,避免设备过热,引发意外事故。
5.3 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确保电源线、插座等连接处紧固可靠,避免引发电流泄露,导致触电事故。
5.4 在使用电气设备时,禁止随意拆卸设备的外壳和内部零部件,以免引发电气短路或其他安全事故。
6. 交流电和直流电的安全使用6.1 在使用交流电和直流电时,必须了解其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并遵循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7篇)

电气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7 篇〕电气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篇 1】一、电气安全运行安全治理1、电气操作人员必需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做好电气安全防预和安全检查工作,觉察问题准时消退。
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展检查维护保养。
4、电气设备要有牢靠的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需完好,每年进展定期检测。
5、电气作业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当。
6、电气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变、配电所必需制定符全现场状况的运行规程,电气值班人员的职责必需在现场运行中有明确规定。
8、运行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9、高压设备无论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担当移开或越过护栏进展工作,假设需要必需移开时,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0、雷雨天气,需巡察室外高压设备时,巡察人员必需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四周工作时,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娴熟的人员担当监护。
12、供电单位预用户联系进展有关电器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须校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3、电炉变压器的检修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检查内容应在电气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14、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需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 兆帕。
二、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治理1、电器检修必需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办理工作逊克手续前方可作业。
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制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识牌,工作未完毕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便拿掉标识牌或送电。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职责3.1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
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
3.2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
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
3.3能源供应厂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督促和帮助各单位搞好电气设备的使用。
3.4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并负责做好自查工作。
4.管理内容4.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4.1.1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各相关单位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4.1.2对新装、增容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4.1.3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
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4.1.4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能源供应厂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4.1.5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
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供应厂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4.1.6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4.1.7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
一般电气安全规定(5篇)
一般电气安全规定1.所有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械操作者,应首先了解附近电源位置及操作方法,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切断电源。
2、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证无电前,一律当作有电对待,任何人不得触及任何有电之处。
需检修时,应有可告停电、经试验确认无电后,挂上警告标志牌,方可进行检修。
非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3、电气设备除专人操作外,其他人员,非经领导同意,均不得乱动。
电气设备操作者应每日检查其运转情况、温度及有无异音等,并按规定注油。
非电工人员,不得在任何电气设备上作有、无电试验。
4、各车间生产厂房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与照明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级的要求。
5、各高大建筑物、厂房、高压线杆、配电房以及粗苯库等,须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定期测定接地电阻。
6、所有电气设备及线路安装时不得有临时观点,必须有良好绝缘,均应妥为保护,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其原状。
禁止乱拉临时电线和接临时灯。
必要时,可采取安全措施,按规定办审批手续,且应限期拆除。
7、低压线路低于规定高度的,禁用裸露电线。
一切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外壳,结构及穿线管等,必须有安全接地防护设施。
8、移动式电动用具和手提式照明,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使用电动工具和参加电气检修,施工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鞋和接好地线,方能工作。
9、在夜间或____地方工作时,应有照明,所有防爆照明应保护完好,用手提照明时电压应在36V以下,在潮湿地方或在金属容器内,应用12V的安全灯。
10、变电所、配电室应设防护网、安全栏、警告标志及信号灯,明电线应有明显标志。
11、电气设备要加强保护,防止把水、蒸汽、酸碱、腐蚀性气体等弄入电气设备。
禁止用湿布或导电物清擦电气设备及线路。
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注意防止铁屑侵入其内,严禁在电线上晾晒物品或用灯炮烤衣服。
12、使用可逆性电动机械,当要变更转动方向时,务必待电动机停止后,再行反向开动。
13、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电危险作业时,需报经安全科审批,填写危险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进行。
电工安全作业规定(4篇)
电工安全作业规定是为了保障电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电气事故发生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电工安全作业规定:1. 电工必须经过相关职业教育和培训,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2. 在进行电工作业之前,必须对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电气隐患。
3. 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4. 在拆除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使用工具进行安全隔离,禁止用手直接触摸电缆。
5. 禁止在潮湿或有水的地方进行电工作业,以免触电事故发生。
6. 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索等安全设备,并保持稳定的姿势。
7. 在使用电焊、电切等工具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和防火防护服。
8. 当发生电气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电工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理。
9. 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必须遵循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或跳过步骤。
10. 每位电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电气隐患和事故,共同维护工作安全。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电工安全作业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差异。
电工在进行作业时,应当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电工安全作业规定(2)1.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
2.从事电气作业的难易程度,须符合电工等级要求。
对难度较大、较复杂的电气工程,不得由低等级电工完成。
3.电工必须熟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要定期检查、校验。
5.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6.带危险性作业,必须有人在安全距离外监护。
7.电力传动装置的调试和维修时,除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外,在开关箱处应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监护。
电工安全作业规定(3)电工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职业,因此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安全作业规定,以保护电工本人和周围的人员免于事故的发生。
电气运行人员安全生产“十不准”规定
电气运行人员安全生产“十不准”规定电气运行人员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岗位,他们主要承担着电力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等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所以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要求都非常高。
为了确保电气运行人员的安全生产,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经验,制定了“十不准”规定。
本文将阐述这十项规定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
一、不准操作超负荷电气设备。
超负荷电气设备失效的概率较大,且一旦失效可能导致电气事故的发生。
因此,电气运行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负荷规定,不超过设备负荷容量,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二、不准使用损坏的电气设备。
损坏的电气设备是存在潜在风险的,不但会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还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因此,电气运行人员应该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不准带电作业。
带电作业是一项高危作业,有可能导致电气事故的发生。
电气运行人员应该在切断电源、放电等一系列安全操作后再进行作业。
四、不准插拔带电插头。
带电插头的插拔存在电弧现象,电气运行人员在电源未断的情况下进行插拔,可能引发高热、高温等危险。
因此,插拔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进行放电操作。
五、不准接触电线。
接触电线是电气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电气运行人员应该切断电源后才能接触电线,必要时应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保护用品。
六、不准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明火容易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此,电气运行人员不得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七、不准在高处作业时不穿安全带。
在高处作业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非常严重。
因此,电气运行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确保安全。
八、不准在电路未断开时进行检修维护。
在电路未断开的情况下进行检修维护存在潜在风险,容易受到触电伤害。
因此,电气运行技术员在进行检修维护时,应该先切断电源、放电等一系列安全操作。
九、不准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吸烟。
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吸烟容易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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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 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 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 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