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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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指派1至2名执业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律师事务所对接受委托的案件进行编号、登记。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具体的承办律师、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代为进行立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补偿等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中的调解等代理行为,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应终止委托关系。

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

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中律师的权利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律师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代理人,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实务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实务
法院才能受理。
(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和提交授权委托书
参考案例5-2
甲、乙是朋友关系。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 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 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 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3年1月13日中午 ,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 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 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 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 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二)不属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 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必须先经过其 他机构处理,也就是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的。
➢ பைடு நூலகம்法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诉请法院解决 的。
参考案例5—1
甲搭乘乙驾驶的“摩的”经过某路口时,发生事故, 甲、乙均受重伤。在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该 事故中,甲与乙达成调解协议,由乙在3个月内赔偿甲 3000元。3个月后,乙以不同意该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准备诉讼资料
1、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
起诉状: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答辩状:针对起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乏法 律依据的内容逐一进行辩驳
2、撰写代理词
事实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准确, 论点要简明,论据要充分;文字要清晰;语言要简练; 层次要分明。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一)熟悉案情收集证据
1.律师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代理委托书(3篇)

行政诉讼代理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委托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委托被委托人作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我参与以下行政诉讼案件: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案号:(案号)起诉人:(起诉人名称或姓名)被告:(被告名称或姓名)二、委托事项1. 代理我被委托人参与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代为起诉、答辩、申请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诉讼行为;(2)代为提出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3)代为参加庭审、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4)代为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通知等;(5)代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2.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代理意见、代理主张,包括但不限于:(1)对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答辩;(2)对被告的答辩提出反驳意见;(3)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4)对执行程序提出异议;(5)对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代理意见。

三、授权范围1. 被委托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为行使我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 被委托人有权根据案件情况,独立作出法律判断,提出代理意见。

3. 被委托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为签署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

四、保密义务被委托人应严格保守本案的秘密,未经我的同意,不得泄露本案的任何信息。

五、代理期限本代理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诉讼终结之日止。

六、终止代理1. 在代理期限内,如我要求终止代理,被委托人应立即停止代理行为。

2. 如发生以下情形,本代理委托书自行终止:(1)本案诉讼终结;(2)我被委托人同意终止代理;(3)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代理的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代理委托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行政诉讼原告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行政诉讼原告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行政诉讼原告代理词原告诉讼代理词原告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君和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常娥委托,指派本人与XXX 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与事实,为履行代理人之职责,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的焦点问题: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话费有效期限制的内容。

二.被告是否告知了原告关于话费有效期的限制。

三.被告对原告手机设置话费有效期是否有效。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话费有效期的约定。

原告认为,《入网服务协议》和业务受理单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入网服务协议》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了联通公司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被告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

由此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原告方追讨欠费的情形。

但是,两项条款中均没有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中止、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因此,被告单方面无正当理由暂停为原告提供服务,属于合同违约。

二.被告未告知原告关于话费有效期的限制,且未尽到相关义务。

第一,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事先未对原告进行关于话费有效期的口头告知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

原告认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

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侵犯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电信消费目的。

第二,《入网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七款约定:“乙方对甲方暂停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甲方应当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

行政诉讼代理词精选5篇

行政诉讼代理词精选5篇

行政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或作为非律师的受托人)接受本案原告(被告)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我的委托权限是……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先例代理权[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写为“我是本案原告(被告)________的……(或监护人),系他的法定代理人,为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仪庭参考。

……(写明具体的代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上述代理意见进行概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的规定,请求法庭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我的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________县公安局对原告所作正确的处罚裁决是正确的。

2021年5月19日时,原告吴_________到________县_______旅社住宿,工作人员让其出示证件,吴_______不听,并与工作人员争吵后强行住入该旅社。

旅社餐厅工作人员见状,即打110报警,巡警金______让吴出示证件,吴________不肯,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

为此,我局以吴_______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于2021年5月3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____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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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审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三章 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模拟 审判
第一节 刑事经典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三、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节 模拟开庭
一、开庭前的准备 二、开庭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七、定期宣判 八、尾声
第二篇民事诉讼实训
第一章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和流程
第一节 庭审前准备
一、书记员需做的准备工作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三、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四、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五、宣布开庭 六、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七、介绍审判人员
八、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附件一: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思路和技巧—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三)法官的诉讼思路和技巧——实体法和 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四)知识拓展
第二节 债权法案例模拟开庭
一、案情简介
(一)学习任务 (二)模拟开庭
第三节 债权案例实训练习
一、实训目的 二、案情简介
三、实训要求
(一)实训组织 (二)实训形式
第四篇 刑事诉讼实训
第一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和流程
第一节 立案侦查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公安机关立案 (二)公安机关侦查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检察机关立案 (二)侦查 (三)侦查终结
三、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
(一)审查批准逮捕 (二)审查决定逮捕
三、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业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 (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 (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步骤和内容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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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01-25 作者:业务部本指引于XX年x月x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证人证言宜注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宜由单位加盖印章第三十八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查笔录宜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基本身份情况、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宜载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宜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宜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名或加盖印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并署上日期第四十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宜征得证人的明确同意第四十一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宜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二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第四十三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四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宜或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除遵守本节规定外,仍宜遵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六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宜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书宜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应提供而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调取该证据时,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宜予以协助第四十九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委托人提出需要勘验物证现场、重新勘验物证现场的,或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宜依授权及时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勘验申请或者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第六节证据保全第五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五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第七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第五十二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各个证据间的关系是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证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第五十三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进行整理,编制证据目录,载明证人名单或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实第五十四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宜把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提交证据期限的,宜在该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或收集到的其他有关证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宜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提交证据期限内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律师可代当事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阐明理由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确定管辖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宜根据下列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六十条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第六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第六十二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宜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六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宜遵循下列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的规范第六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状宜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律师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项办理;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XX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六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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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法。 (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 己的名义,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原告的主体资 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在法律权益。《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原告资 格的一个必要条件。 2.法律权益属于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 41条都规定原告起诉是因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人或者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传统法制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治,更谈不上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在北洋政府及国 民党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大的发展。粉碎 “四人帮”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复苏,尤其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 速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也得到重视。20世纪 8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不少行政诉讼的内 容。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公布,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史上 的一座丰碑。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 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该 法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首次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在
2.代理方法的特殊性。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权限的差异性决定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内容和方法与民事诉讼有很大 的差异。
3.法律依据的广泛性。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于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而与民事诉 讼中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
1.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从属于被代理人。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
国家基本法中第一次确定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明确了行政案件的受理机关和审理程序。此后, 截至1988年底,有13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行 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80 年代末,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条件业已成熟。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中国第 一部行政诉讼法律正式诞生。其后,最高人民法 院两次发布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并 制定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关行政诉讼的制度 建设日趋完善。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本章重点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的主要问题
本章重点 1、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3、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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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
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 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 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 定。
3.原告的法律权益可能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的法律权益的不利影响 有因果联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起诉,至于具体行 政行为客观上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是原告起诉 时必须证明的,而是在审理中由被告来证明其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诉讼 与民事诉讼的一大区别。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所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 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 活动。
三、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在行政诉 讼中,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 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代理活 动。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特征:
1.代理权限的差异性。
律师的代理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 行政诉讼法关于原被告不同的诉讼权限的规定, 决定了律师代理权限存在差异性。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1.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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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 的主要问题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
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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