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由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其中包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修改行政行为,确认其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关系,以及赔偿或者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诉讼的实行,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起诉。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不能事后追诉。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修改、确认,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等。
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协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等。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其中,审理分为一、二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不当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时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详解「全文」

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详解「全文」一、引言为了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详解将对该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
二、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详解旨在全面、深入地解析最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精神,为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当事人提供准确的司法指引。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详解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对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4.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对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废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废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详解明确了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包括:1. 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 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 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行政诉讼证据和诉讼程序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详解对行政诉讼证据和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1.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收集和认定;2. 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和恢复;3.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的使用;4. 行政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5.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解、审判监督等程序。
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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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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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赔偿法
被告
行政诉 讼法
司法
国家
法律
司法解释
原则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起诉
法律
法院行政诉讼法源自证据行政案件原告执行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还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批复;不仅包括法律 规范条文,还包括司法政策等等。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 【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新行政诉讼法(耿靖)

新行政诉讼法(耿靖)二、单项选择三、多项选择(一)14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A举证责任倒置原则B不适用调解原则C独立审判原则D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答案:ABCD142、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时除外。
A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D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答案:BCD14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作出何种行为时,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A变更、放弃诉讼请求B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法庭辩论C出庭应诉,宣读起诉状D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AD144、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答案:BC145、下列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D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答案:ABC14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所在地B原告所在地C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D最初收到起诉状的答案:AB147、共同诉讼需必备的要件为()。
A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B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D经当事人同意答案:ABCD148、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D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答案:ABCD149、下列哪些属于诉讼参加人()。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
而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十五号【颁布时间】2014-11-01【生效时间】2015-05-01【时效性】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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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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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登记制 1.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 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 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 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 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让我不爽,我就找你爹告状,让你爹来治你
县长亲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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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第一个“民告 官”的官司,或许也是 中国第一位作为被告的 县长主动去和作为原告 的农民握手,并深深表 达自己的歉意。包郑照 虽然最终败诉,但原被 告双方坐在同一个法庭, 经过法庭辩论后能够相 互理解,这本身就是极 大的进步。此案无疑在 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 行政诉讼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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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将某行政单位起 诉之后,该单位行政 负责不予理睬,开庭 的时候就随便委派一 个人直接出庭应诉, 没有带任何相关的证 据材料和法律规范
结果:
行政单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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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15日】内,提 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
1989年4月4日,七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 通过了《行政诉讼法》, 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 式施行。 2015年进行了修改,5 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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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根据2014年11月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正,自2015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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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 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等协议的; 考点二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 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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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 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 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 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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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部门;2、不动产登记除外的 条款被废止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商标、专利确权案件中院管辖被废止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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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 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 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 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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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 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 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 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省药监厅(位于乙市)申请复 议,省药监厅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 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本案的被告是?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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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移送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 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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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 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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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系凌某街办 事处的特困户,身有 残疾。因其低保证被 办理到他人名下,其 到街办事处查询自己 的低保信息时被拒绝, 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 诉讼,要求街道街办 事处履行信息公开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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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信息公开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向公众 提供资讯的法定职责,被告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 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对原告公开低保信息。为了从源 头上化解行政争议,该院行政审判庭启动了行政案 件协调处理机制,在庭前、庭中、庭后,多次与被 告单位负责人员座谈,向他们讲解新颁布的《信息 公开条例》的内容并要求他们尽快为原告办理低保 证件。 在法院的积极努力下,终于协调成功。被告为原告 提供了其要求的相关低保信息,并为原告办理了低 保证件,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李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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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难 扩大受案范围,从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延 长起诉期,管辖制度改革 二、审理难 首长出庭制度,简易程序,调解制度,行政民事交 叉领域,完善再审制度 三、执行难 完善判决制度,强化执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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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浙江省温州 市苍南县捧艚镇东面的海 滩上,农民包郑照家的三 层楼房终于建好。这幢楼 房是通过城建办批准并办 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合 法建筑。新房新气象,包 郑照一家对新生活充满了 期待。然而,意想不到的 事情发生了。县政府以该 楼房盖在海堤范围内、影 响防汛抗洪为理由,对楼 房进行了强制性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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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 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 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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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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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 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 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 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 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 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 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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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规章、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提起方式:附带性审查 (四)审查对象: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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